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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瓦斯突出管理制度范本

2021-01-13 来源:乌哈旅游
板石煤矿防治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防突机构

1、板石煤矿通风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板石煤矿成立通风科兼职防突科工作,并组建了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板石矿属于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3名地质专业人员)。防突施工队按需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

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根据矿井需要,在抽采区设防突抽放班组。

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条 防突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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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板石煤矿由矿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通风科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 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板石煤矿矿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生产技术科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5、地测科必须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通风科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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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风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9、机电科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

1、板石煤矿在调度室配备了防突通风调度,防突通风调度必须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

2、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防突通风调度汇报。

3、矿防突通风调度工作由通风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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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抓好防突通风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条 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

1、矿由通风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2、防突通风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通风科负责在每年12月份年编制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通风部。

2、通风科负责按季、月编制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通风部。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其它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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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

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吉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条 瓦斯地质工作

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①突出危险区 ②突出威胁区 ③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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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

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 3、现场管理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电话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

(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取样规定按(93)吉煤瓦字第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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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通风科、防突抽采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

(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

(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内容按(92)吉煤瓦字6号文编制。

(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科(队)要有1:200实测素描图。内容包括: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

(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 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

⑥以上内容按94、2、19《有关编绘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的通知》填绘。

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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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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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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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2、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

3、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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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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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

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内容按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通风部备案。

第十二条 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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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

(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即没有任何机电设备),保证该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编制突出采区专用设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突出采区煤层的走向长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长度要考虑一旦发生突出时的安全隔离,不宜太长。

4、在突出采区内:(1)在采区系统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时,不准生产。(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条 突出矿井申报鉴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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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矿井在开采中,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必须按《细则》第5条规定,被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其具体申请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由矿井在发生突出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突出矿井报告,并附有突出情况书面材料。鉴定报告内容参考《细则》第7条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接到申请鉴定报告后,经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负责办理申请鉴定具体手续,最后按批复的鉴定报告结论执行。

在鉴定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前,矿井必须暂时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一旦生产矿井被定为突出矿井:

(1)发生突出的采区,在没有进行区域划分确认前,必须严格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2)突出煤层的其它采区,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执行。

(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在“突出矿井”批复文件下达后二个月内向矿务局提交“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瓦斯和有关职能处室会审批复。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

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电管理规定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设备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判,否则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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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耙装机出渣。

4、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第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包括安全技措资金矿控部分和矿成本技措资金),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

在上报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应列出防突专用项目资金计划报瓦斯研究所,以统一平衡列项。

第十六条 奖励

为表彰在矿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吉煤集团公司颁发的“吉煤集团公司防突工作奖罚条例”执行,矿总工程师负责掌握分配此类资金,使奖金发到确实为防突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条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发文件与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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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石煤矿打钻管理制度

一、巷道掘进需进行防突预测、瓦斯释放、抽放打钻时,由施工队在停掘地点打好闭子或喷浆,由抽探队施工深孔进行压力释放或抽放,掘进队采用防突钻机施工浅孔进行瓦斯释放或抽放,否则对施工队罚款100元/次。

二、打钻施工地点施工队必须整理好水沟排水,否则对施工队罚款200元/次。

三、钻孔设计由防突科技术员设计,业务部门审批,不按时设计审批的对防突科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次。

四、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施工图,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否则对施工队队长罚款50元/次。

五、零星打钻地点在施工前,由测量部门负责按时在钻场内放基准线,否则对测量部门罚款50元/次。

六、防突打钻地点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安检员,监督打钻全过程,并负责进尺验收,否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七、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误差不得超过3%,不按设计施工钻孔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八、每班打钻施工中,班组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每打完一个钻孔,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员现场验收钻杆签字,打钻记录不签字的对每人罚款50元。

九、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尺,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施工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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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次,现场监督瓦检工、安检员各罚款100 元/次,若因假报发生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门提供地质资料,为下一循环设计钻孔提供依据,不按时提供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十、每组钻孔施工完毕一天内,施工队技术员必须及时把现场钻孔施工记录送交防突科,防突科技术员对打钻施工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不及时送达对施工队技术员罚款50元/次。

十一、打钻、预测完毕开始掘进时,防突预测组必须在开掘位置支架上上锁或用白漆打上明显标志,否则对防突预测人员罚款50元/次。

十二、每30米由总工办负责探一次煤厚,向防突科及施工部门提供地质资料,为下一循环设计钻孔提供依据,不按时提供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十三、防突科主管技术员要根据煤厚、巷道坡度等情况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次。

十四、因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而不进行补孔出现丢钻杆、钻头及损坏钻械设备的,按原价30%对施工队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次。掘进后可以回收的,经瓦检工、班组长验收签字,由防突科酌情进行减免。

十五、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而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根据情况重新打孔或进行补孔,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十六、打钻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现场条件控制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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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钻头,要分析处理,按责任进行处罚、赔偿。

十七、停止打钻期间,施工队要加强钻机的维修保养,保证钻机的完好可靠。如因检修质量不好,钻机带病工作,影响进度的(正常条件下煤孔40m/班,岩孔20m/班),对差额按照2元/米进行罚款。

十八、施工队根据钻机使用情况提前造出配件计划,经防突科审批后,送达供应科,因迟报计划影响打钻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配件采购不及时影响打钻的对供应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十九、打钻施工过程中防突科、安质科要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每周抽查不少于二次,每个钻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并有记录可查。

二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防突科、安质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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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一)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1、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的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施工时严格按标准施工,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中,每班打钻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在《钻孔原始记录》上记录当班的进尺、钻进参数等施工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一班汇报。

3、钻孔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备有相应的度量工具,在现场进行防线作业,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各类钻孔施工牌板。

5、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

6、瓦斯抽采钻孔并网预抽验收时,必须按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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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孔。

7、瓦斯抽采机构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阀门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房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

(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抽采工程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矿井抽放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生产、通风、安全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3、抽放管路敷设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采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必须重新敷设直到合格为止。

5、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时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允许签收。

6、瓦斯抽采工程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严禁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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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

7、验收完毕后,必须将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台帐,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订在一起备查。

瓦斯抽放泵站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放泵内,必须由专职泵站司机进行操作,其它人员无权操作。

二、泵站工作人员严禁离开岗位,必须填写各种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即时汇报。

三、瓦斯抽放泵站应作为禁区管理,除通风,安检,泵站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四、抽放泵运转期间,工作人员尽量离开泵体转动部门,以免发生意外。

五、严禁带电检修泵站设备,不准在泵运转期间进行检查和维修 六、泵站内瓦斯检测断电传感器应定期校验,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七、泵站内所有人员要爱护设备,不准破坏。

八、按要求定期对泵站内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水垢清除工作。 九、泵站内储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十、保持泵站内卫生清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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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瓦斯抽采工作,实现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办法。

2、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井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评价、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一般规定

1、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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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达标。

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行政责任(设立通风副矿长的单位由通风副矿长负行政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等;其他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2、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3、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要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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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5、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

6、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7、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三、硬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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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2、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2100抽采达标时抽采量标准大气压力。

抽采瓦斯浓度当地大气压力泵运行负压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3、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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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5、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米、顺层钻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8米。

四、软件规定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报告。

2、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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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3、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先进、适用的《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和《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4、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先进、适用的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5、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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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由专门部门在施工现场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必须有总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

7、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⑴图纸: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

⑵记录: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

⑶报表: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⑷台账:抽放设备管理台账;抽放工程管理台账;瓦斯抽放系统和抽采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⑸报告: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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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析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评介报告。

五、评判细则

1、只有在一般规定、硬件规定和软件规定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2、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⑴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⑵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⑶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⑷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3、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⑴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⑵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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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第四十九的要求。 4、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5、 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要符合以下要求: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见公式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TmaxTmin100% (1) Tmax式中:—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max—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Tmin—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公式2、4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公式5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评判细则第6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按公式(2)计算:

WCYW0GQG

(2)

式中:WCY—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W0—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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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

G—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G按公式(3)计算:

GLH1H22Rlh1h2Rm (3)

式中:L—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l—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H1、H2—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

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h1、h2—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

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R—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m—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H1、H2、h1、h2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

可参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表1 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巷道煤壁暴露时间(t/d) 无烟煤 瘦煤及焦煤 31 / 44

25 50 100 160 200 250 ≥300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11、5 13、0 16、0 18、0 19、7 21、5 23、0 预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低变质煤:0、808×t0、55 高变质煤:(13、85×0、0183t)/(1+0、0183t)

抽采后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

WCYabPPCY0.1100AdMad1CY0.1 (4) 1b(P10010.31MadPaCY0.1)式中:WCY─残余瓦斯含量,m3/t;

a,b─吸附常数;

PCY─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PaAd─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 MPa;

─煤的灰分,%; ─煤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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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煤的孔隙率,m3/ m3;

─煤的容重(假密度),t/ m3。

可解吸瓦斯量按公式(5)计算:

WjWCYWCC (5)

式中:Wj─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WCY─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WCC─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6)计

算。

WCC0.1ab100AdMad1π10.1b10010.31Mad (6)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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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⑵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⑶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⑷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⑸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6、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达标的判定:

⑴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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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表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

⑶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7、 瓦斯抽采效果判定:

⑴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公式7计算)满足表3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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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吸瓦斯量Wj(m 3/t) ≤8 ≤7 ≤6 ≤5、5 ≤5 ≤4、5 ≤4 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公式(7)计算: mQmc (7)

QmcQmf式中:m─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Qmf─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

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表3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10≤Q<20 ≥20 ≥30 36 / 44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40 ≥50 ≥60 ≥70 ⑵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⑶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公式8计算)满足表4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按公式(8)计算: kQkc (8)

QkcQkf式中:k─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

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

Qkf─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

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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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表4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六、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一)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1、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施工时严格按标准施工,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中,每班打钻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在《钻孔原始记录》上记录当班的进尺、钻进参数等施工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一班汇报。

3、 钻孔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悬挂便携式瓦斯

矿井瓦斯抽采率(%) ≥25 ≥35 ≥40 ≥45 ≥50 ≥55 ≥60 38 / 44

报警仪。

4、 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备有相应的度量工具,在现场进行放线作业,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各类钻孔施工牌板。

5、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

6、瓦斯抽采钻孔并网预抽验收时,必须按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和观测孔。

7、瓦斯抽采机构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阀门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

(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矿井抽放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积极组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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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学习,然后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生产、通风、安全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3、抽放管路敷设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采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必须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

5、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时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6、瓦斯抽采工程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7、验收完毕后,必须将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备查。

七、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1、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先抽后采例会,例会由矿主要负责人主持,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机电、财务、工资等有关单位参加。

2、每月要根据生产计划及现场情况,针对性地制订瓦斯抽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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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计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每月上报瓦斯抽采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

3、要认真落实例会精神,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措施,把自查自纠与隐患整改相结合,扎实、细致、全面地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要做好会议纪要,及时督促落实,认真考核。 八、先抽后采奖惩制度

1、矿长、矿总工程师是抽采计划完成的第一责任人,把抽采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合理安排抽采区域和抽采队伍,推广先进抽采方法,保证抽采工作的正常开展。

2、矿井高瓦斯区域、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及突出危险区实行特区管理,对完成抽采量计划实现抽采达标的矿井给予适当奖励。

3、 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或施工,私自组织生产的对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1000元。

4、对瓦斯抽采量计划每月考核一次,对完成抽采量计划的矿井要进行表彰奖励,完不成计划的要进行处罚。

完成抽采量计划的矿井每抽1m3瓦斯奖0、1元,完不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抽采量计划的矿井,每少1m3罚款0、1元。同时对单位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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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抽量完成情况列入矿井瓦斯抽采标准化评比项目中,完成率每少1%扣0、5分,直到扣完大项分为止。

6、对弄虚作假,虚报抽采量的,一经查实对矿井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不开抽采例会的对矿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斯抽采计划不按时上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九、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抽采技术档案,所有抽采技术资料均要存档,矿每月要对抽采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2、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要详细、真实,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由抽采科(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存档备查。

3、抽采的各种报表要详细记录抽采地点及生产情况、风排瓦斯量、抽采瓦斯量及备注说明,由抽采科(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存档备查。

4、抽放月报每月3号前送至集团公司通风部存档。

5、地面与井下抽采计量记录由抽采科(队)分类建立存档备查,详细记录地面与井下各主干管路的负压、浓度、流量、抽放泵站温度、抽放泵站瓦斯浓度、责任人及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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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抽放管路巡查建立巡查记录,由抽采科(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存档备查。

7、抽放泵站建立瓦斯抽放记录、抽放泵维修记录、抽放计量维修记录、电气设备维修记录,由泵站司机负责记录,抽采科(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存档备查。

8、以上存档必须认真保存,不得出现缺少或丢失。

实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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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实验室清洁和环境优美,每天有专人清扫整理。 二、实验室主管领导负责,搞好安全,消防工作。

三、实验室不准吸烟、不准乱丢废物。仪器设备安置合理,摆放整齐。

四、人人应做到安全、合理使用仪器设施,使用完毕应关断电源。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五、仪器、仪表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保养,如有损坏丢失,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下班前应对本室的门、窗、水、电等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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