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技能训练题答案第1章保险基础知识
【训练题1-1】发动机进⽔案的近因判定
2000年8⽉5⽇,袁某为⾃⼰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19万元,保险期⾃2000年8⽉6⽇零时起⾄2001年8⽉5⽇24时⽌。2000年8⽉20⽇凌晨,市区下了⼀场倾盆⼤⾬,⼤多数道路有积⽔现象。同⽇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半受⽔淹,且驾驶室中有浸⽔的痕迹,则经简单擦抹后就上车点⽕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尔后则⽆法起动。袁某即将车辆拖⾄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系统⼊⽔并被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时,由于⽔不可压缩,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袁某遂诉⾄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①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浸泡在⽔中或空⽓滤清器有余⽔,启动发动机,⽓缸吸⼊了⽔,导致连杆折断,从⽽打烂缸体。②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该车停放的地⽅涨过⽔,使该车被⾬⽔严重浸泡,进⽓管空⽓滤清器进⽔,当⽔退⾄车⾝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管空⽓滤清器有⽆进⽔,使空⽓滤清器余⽔被吸⼊发动机⽓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异议,只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问题存在较⼤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管空⽓滤清器有余⽔,启动发动机,⽓缸吸⼊了⽔,导致连杆折断,从⽽打烂缸体。⽽进⽓管空⽓滤清器有余⽔,则是由暴⾬所造成。暴⾬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于前因之外的⼀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启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启动发动机这⼀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造成汽车浸⽔后进⾏清洗的费⽤。
袁某认为,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是前因,车辆进⽓管空⽓滤清器进⽔相对于暴⾬是后因,⽽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的发⽣,才导致车辆进⽓管空⽓滤清器进⽔,才使启动发动机这⼀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作⽤,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近因原则,暴⾬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袁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思考题: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汽车被⽔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答案】
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
依据是:暴⾬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于前因之外的⼀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关于暴⾬引发的车辆损失有两类:⼀类是发动机因进⽔⽽导致的⾦属零件⽣锈、机油污染等;另⼀类是发动机因转动时进⽔⽽导致的缸体、活塞、曲轴等的损坏。对第⼀类损失保险公司和客户⼀般没有任何争议,对第⼆类损失保险公司和客户经常有争议。此时就必须考虑近因原则:如果发动机进⽔后⼜启动导致的损失,⼀般认定近因为启动,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作为车辆驾驶⼈员应该有⽤车的基本常识,知道发动机进了⽔⼜启动,必然会导致损失扩⼤,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赔偿;⽽如果是汽车在暴⾬中⾏驶时,由于积⽔进⼊发动机,导致发动机缸体、活塞、曲轴等损坏,则⼀般认定暴⾬是近因,对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业务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任何⼀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汽车被⽔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般对发动机损坏部分都不给予赔偿,⽽对汽车被⽔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暴⾬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对车辆被淹导致的⾦属件的⽣锈、油类的污染、内饰的污浊等保险公司给予除
锈、清洗、消毒、更换机油等,这些都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对发动机内部的损坏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对应,即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推出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原因,就在于发动机进⽔导致的损失⽐较⼤,且经常产⽣争议,所以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导致的损失,由专门的险种保障。但是该险种许多地⽅的保险公司没有销售,再加上许多客户不了解,所以,⼤多客户没有这⽅⾯的保障。
【训练题1-2】2004年8⽉17⽇,⽼王给⾃⼰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年。10⽉7⽇,⽼王在开车回⽼家的路上,被⽼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王向⽼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中也感觉⼗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员⼩赵。⼩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段时间后,⽼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3⽇,⽼王的汽车被偷,⽼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王全部赔款10万元。⼜⼀个⽉后,车辆被找回,⽼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王听说了此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题:1.对第⼀种情况,若给双⽅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种情况,你若再给双⽅调解,应如何处理。【答案】
1.对第⼀种情况,若给双⽅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对第⼀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王。
⾸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李对受害者⽼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
第三,如果⽼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王的赔款数不⾜以补偿⽼王的所有损失,那么⽼王还可以就⾃⼰的不⾜部分继续向⽼李要钱。2.对第⼆种情况,你若再给双⽅调解,应如何处理。对第⼆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王5万元钱。
因为物上代位是⼀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王⽆关。第2章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训练题1-1】2007年7⽉11⽇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驶的⼤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命危险。⼤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为挽回张某的⽣命,先后⽤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催交未果,想停⽌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应如何处理?【答案】
1. 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
“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以下简称救助基⾦)。有下列情形之⼀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由救助基⾦先⾏垫付,救助基⾦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抢救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抢救费⽤,由救助基⾦先⾏垫付,救助基⾦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训练题1-2】某公司承保的⼤型货车在⾏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等公交车的⼥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车辆进⾏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和驻车制动⼒达不到标准,灯光装臵不合规定。
思考题: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和被保险⼈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
3.判决此案按照⼈⾝损害赔偿标准进⾏赔付。保险⼈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哪些费⽤,依据法规是什么?【答案】
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般规定:发⽣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死亡不能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和被保险⼈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
《保险法》第三⼗六条规定:“被保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产操作、劳动保护等⽅⾯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检查,及时向投保⼈、被保险⼈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建议。投保⼈、被保险⼈未按照约定履⾏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所以,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可认定被保险⼈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和被保险⼈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
3.判决此案按照⼈⾝损害赔偿标准进⾏赔付。保险⼈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哪些费⽤,依据法规是什么?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受害⼈遭受⼈⾝损害后可获得的赔偿项⽬包括四个⽅⾯:⼀是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是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三是受害⼈死亡的;四是精神损害抚慰⾦。具体到本案应该赔偿因就医抢救治疗⽀出的各项费⽤、受害⼈死亡的费⽤以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1)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主要为医疗费。
(2)受害⼈死亡的费⽤为: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3)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3章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训练题3-1】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交通事故后撞了⼀骑⾃⾏车的⼈,造成⾃⾏车上⼄、丙两⼈受伤,财物受损,其中⼄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思考题: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多少赔款?【答案】
交强险分三项限额,分别计算:
医疗费⽤:7000+8000 > 限额10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50000+35000 < 限额110000元,所以按实际赔偿85000元。财产损失:2500+2000 > 限额2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2000元。所以,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97000元赔款。
【训练题3-2】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路上⾏驶,忽遇路⾯滑坡,车辆顺势滑⾄坡下30余⽶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翼翼地下车,发现车⼦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具箱中取出千⽄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折。
事故发⽣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答案】
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
法院的判决结论应为:李某的伤残费⽤不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决物流公司败诉。
依据:施救费⽤是指保险事故发⽣时,被保险⼈为抢救财产或者防⽌灾害蔓延或者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出的合理费⽤。保险⼈对施救费⽤的赔付,关注点是施救费⽤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但其伤残与防⽌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的另⼀起意外事故。另外,李某的⼈⾝伤残不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李某的伤残费⽤不属于“施救费⽤”,保险⼈拒绝赔偿是正确的。
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
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施救费⽤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对抢救受损财产或者防⽌灾害蔓延或者对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有直接效果。
【训练题3-3】⼀位姓周⼥⼠刚买了⼀辆新车,同时买了⽐较齐全的保险,只是车辆还没有上牌。因为⼩区没有停车场,她把车停在⾃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被偷⾛了。思考题: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
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应对⽅法有哪些?【答案】
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般规定:发⽣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于周⼥⼠的车辆没有上牌,所以不会有车辆⾏驶证,所以周⼥⼠车辆的丢失,保险公司⼀般拒赔。
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应对⽅法有哪些?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应⾃⼰妥善保管车辆,如放⼊有⼈看管的停车场⾥⾯,或加装⽐较好的防盗装置。第4章机动车辆承保与理赔实务
【训练题4-1】客户报案称:中秋节晚20点50分左右,⾃⼰驾驶⼀辆奔驰轿车⾏驶在乡间公路,在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向没有把握好,车掉⼊路边沟中,并被⼤树挡住。
思考题:1.作为查勘⼈员,现场查勘过程中应具体做哪些⼯作?2.该案查勘的重点是什么?
【答案】
1. 作为查勘⼈员,现场查勘过程中应具体做哪些⼯作?(1)接到报案后打印抄件,查明承保项⽬;
(2)及时与保户联系,让保户通知警察部门,若受伤还可到附近的医院就诊;(3)迅速到达现场先安抚客户,并通知协作维修站前来施救;
(4)向保户查明驾驶证、⾏驶证并查明号牌号码⼚牌型号发动机号和VIN号是否与承保车辆相符;(5)按照拍摄照⽚的要求拍摄照⽚,并绘制草图,作好询问笔录;(6)缮制查勘报告,告诉客户索赔应提供的单证资料。2. 该案查勘的重点是什么?
该案查勘的重点是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视线不好、驾驶疏忽等导致,还是由于酒后驾驶导致。
【训练题4-2】⼀新轿车实际价值20万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万元,由于不慎该车发⽣交通事故,导致标的车全损,查勘员⼩李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另⼀保险公司也投保⼀份车损险,保额也为20万。思考题:1.该标的车辆的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2.⼩李的保险公司对轿车的车损应如何赔付?【答案】
1.该标的车辆的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两份保险的总保险⾦额⼤于车的实际价值,且为同⼀险种,所以已构成重复保险。2.⼩李的保险公司对轿车的车损应如何赔付?
构成重复保险的,应按照分摊原则分摊赔偿,⼩李的保险公司只负责本公司应负责的部分。分摊⽅式⼀般为按保险⾦额占保险⾦额总和的⽐例进⾏计算⼩李公司应负责赔偿的部分。
【训练题4-3】张先⽣购买了⼀辆国产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由于这辆车的四个车轮都是国产的普通车轮,张先⽣觉得不够漂亮且对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信⼼,于是张先⽣就到汽车美容店给轿车更换了四个进⼝品牌车轮,价格是原来车轮的5倍,同时增加了许多其他装臵。⼀翻改装后,轿车显得与众不同,张先⽣甚是喜爱。但不久,该轿车发⽣了交通事故,轿车损坏严重,同时四个车轮坏了两个。
思考题:1.本次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两个撞坏的车轮保险公司会赔偿吗?2.汽车购臵后的加装装臵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3.此种加装装臵的车辆出事故后,查勘重点是什么?【答案】
1.本次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两个撞坏的车轮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本次事故中的车辆原有的装置的损失保险公司会从车辆损失险中给予赔偿。但两个撞坏的车轮保险公司不赔偿。
2.汽车购置后的加装装置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汽车购置后的加装装置要想获得保险保障,应购买新增设备损失险。同时要列明新增设备名称和价值。3.此种加装装置的车辆出事故后,查勘重点是什么?
有加装装置的车辆出事故后,查勘重点是:判断车辆上哪些是原车配置,哪些是后来增加部分,车主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列明的明细中有⽆该新增装置。
【训练题4-4】被保险⼈王某给⾃⼰的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11⽇⾄2005年1⽉10⽇。2005年1⽉9⽇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8⽇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驶时前部与⼀⼤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逃逸,⽬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1⽉9⽇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员随即赶到修理
⼚,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1万元;经修理⼚对该车作进⼀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为4.2万元。
思考题:1.本案有哪些疑点?
2.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员,应如何处理该事故?【答案】
1.本案有哪些疑点?本案有以下疑点:
①出险⽇1⽉8⽇离保单截⽌⽇(1⽉10⽇)很近;
②受损部位与报案描述不符,如撞击的对⽅是⼤型箱式货车,因货车底盘较⾼,从⾼度上可能与⼩轿车相撞的部位是车架或横梁,正常情况下,⼩轿车最有可能更换的部位是前引擎盖、⽔箱、冷凝器、前⼤灯、前转向灯等,保险杠应⽆损坏或是间接造成损失;
③造成发动机过热,显然与本此撞击⽆关,发动机过热主要是冷却⽔漏完(通常情况下,冷却⽔漏导致的发动机过热可能是撞击后继续着车⾏驶所致)
2.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员,应如何处理该事故?
鉴于以上疑点,本案不排除假案可能,需重新到现场调查核实,还要找当事⼈做询问笔录。
【训练题4-5】甲车与⼄车发⽣相撞事故,造成甲车、⼄车受损,⼄车司机死亡。经认定,甲车被保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未明确划定事故赔偿⽐例。
甲车投保情况:(1)强制保险情况: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50000元。(2)商业保险情况: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时,免赔率为15%。
⼄车投保情况:⼄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50000元。
事故损失情况及调解赔偿:(1)⼄车司机医药费:12000元;(2)死亡赔偿⾦:9000元/年×20年=180000元;(3)丧葬费:7000元;(4)死者随⾝⼿机:3000元;(5)被抚养⼈⽣活费:110000元;(6)事故处理⼈员误⼯费:300元;(7)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8)精神抚慰⾦:30000元;(9)甲车损失12000元;(10)⼄车损失25000元。思考题:甲、⼄两车分别能获得多少保险赔款?【答案】(⼀)交强险部分
经过认定,甲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则甲⼄两车在强制险下都按有责限额承担赔偿。甲车强制险下赔付:
(1)医疗费⽤:⼄车⼈员医药费损失12000,超过强制险限额10000,按限额赔偿10000元。
(2)财产损失:经核定⼄车司机⼿机损失3000+⼄车损失25000元,超过限额2000,按限额赔偿2000元。
(3)死亡伤残:死亡赔偿⾦180000元+丧葬费7000元+被抚养⼈⽣活费110000元+事故处理⼈员误⼯费3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超过限额110000元,按限额赔偿110000元。(注释;死亡伤残中先赔偿死亡赔偿⾦等费⽤,如果赔偿后有剩余,再赔偿精神抚慰⾦。)(4)交强险合计赔偿甲车:122000元⼄车强制险下赔付:
财产损失:经核定甲车损失12000元,超过限额2000,按限额赔偿2000元。所以,交强险合计赔偿⼄车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
甲车的第三者损失=医药费+死亡赔偿⾦+丧葬费+死者随⾝⼿机+被抚养⼈⽣活费+事故处理⼈员误⼯费+交通费+三者车辆损失
(注:精神抚慰⾦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
=12000+180000+7000+3000+110000+300+1000+25000=338300元。
甲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负赔偿部分= (甲车的第三者损失-强制保险应付的赔偿⾦额)×事故责任⽐例= (338300-122000)×70%=151410元 > ⼤于商业三者限额5万元所以商业三者险赔偿额=50000×(1-15%)=425200元因⼄车未购买商业三者,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的三者损失。(三)机动车损失险
甲车在车损险下赔付=(甲车损失-强制险应付的赔偿⾦额)×事故责任⽐例×(1-免赔率)=(12000-2000)×70%×(1-15%)=5950元
因⼄车未购买机动车损失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的⾃⾝损失。(四)综合
甲车能获得保险赔款=122000+425200+5950=170450元。⼄车能获得保险赔款=2000元。第5章机动车辆出险的查勘
【训练题5-1】驾驶员赵某驾驶货车⾏驶时,轮胎压飞⼀卵⽯,卵⽯⾼速飞出击中路边⾏⼈李某⼀眼,将李致重伤,被送医院治疗,共花费1.8万余元。交警认定,双⽅均不负责任,李某经伤残鉴定为4级伤残,他以⾃⼰⽆过错为由,向驾驶员赵某提出索赔。由于该车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赵某遂向保险公司就李某的治疗费⽤提出索赔申请。
思考题:1.本案中的李某致残,虽系车辆⾏驶所致,但车辆并未与⾏⼈接触,是否应该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赔付?2.假如需要赔付,是否应该就李某的损失全额赔付?【答案】
1.本案中的李某致残,虽系车辆⾏驶所致,但车辆并未与⾏⼈接触,是否应该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赔付?
1.保险车辆的轮胎压飞⽯⼦将第三者打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是被保险⼈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此种事故是否构成了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对于第⼀个问题,其特殊性在于,此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当事⼈既⽆交通违规⾏为,也⽆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不适⽤《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适⽤《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对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赵某与伤者李某进⾏分担。协议不成,可以诉讼。通常情况下,⼈民法院会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对双⽅的分担⽐例作出调解或判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王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第⼆个问题,⽬前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没有发⽣“意外事故”。在保险车辆本⾝没有发⽣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另⼀种观点认为,虽然车辆本⾝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直接接触,但由于压飞⽯⼦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论对于被保险⼈还是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事故是由保险车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事故”, 保险⼈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于在现⾏《车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在保险车辆本⾝,但该事故的确由于保险车辆引起,所以应当视为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因此,应当认定该起事故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2.假如需要赔付,是否应该就李某的损失全额赔付?
过于对李某的赔偿,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是有区别的。对于交强险来说,只要保险车辆⽅有责任,就应该在三项限额内分别对李某进⾏赔偿。假如交强险的限额不⾜以赔偿李某的损失,那么就应该由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剩余⾦额的赔偿。但由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的赔偿,必须考虑责任⽐率以及免赔率。
【训练题5-2】王经理⾮常疼爱⾃⼰的妻⼦,虽然家中已经有了⼀辆花冠牌的私家车,还是主张给已经有了驾照的妻⼦单独购买⼀辆POLO,并亲⾃为妻⼦的POLO办完了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全部⼿续。为了体现对妻⼦的爱意以及以后交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投保⼈、被保险⼈均写成了⾃⼰,并且购买了同⼀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周末,为了锻炼妻⼦的驾驶技能,两⼈各⾃驾车外出郊游。由于妻⼦驾驶技能不够熟练,来到⼀个路⼝时,追尾撞上了正在等绿灯的丈夫的车,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部均受损。
思考题:1.本起事故中,责任⽅在谁?
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答案】
1.本起事故中,责任⽅在谁?
本起事故中,责任⽅属于驾驶POLO车的妻⼦,由于她追尾撞了⽼公驾驶的花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
由于妻⼦不是故意驾车撞击⽼公的花冠,因此,POLO前部的受损,完全可以从其⾃⾝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
花冠尾部的受损,不属于其⾃⾝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因⽽,不能从⾃⾝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应该由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
假如驾驶POLO的⼈与驾驶花冠的⼈素不相识,两辆车也不属于同⼀个被保险⼈,那么,在本次事故中花冠尾部所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由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POLO与花冠属于同⼀个被保险⼈,驾驶两车的⼜属于夫妻关系,假如由POLO 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花冠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的赔款实际上就落到了肇事⽅的家⼈(即她的⽼公)⼿⾥了,这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则。因⽽,花冠尾部的受损,⽆法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只能由妻⼦掏钱给⽼公修车——假如他们实⾏AA制的话。第6章机动车辆定损实务
【训练题6-1】⼀辆解放牌⼤货车,在⾏驶过程中与对⾯来车擦碰,造成驾驶室右侧撕裂(图6-25)。思考题:1.如何制订该车的维修⽅案?2.该车的更换件有哪些?3.该车的拆装项⽬有哪些?4.该车的喷漆项⽬有哪些?
图6-25 擦碰致损解放牌⼤货车【答案】
从图中来看,该车驾驶室右侧撕裂,但左侧变形不⼤,因⽽,制定维修⽅案时,可以考虑:更换右侧门框、右侧车门、驾驶室所有玻璃、以及整车顶篷;⽽对左侧⽴柱进⾏整形修复,最后对驾驶室进⾏全部喷漆既可。
【训练题6-2】⼀保户报案称其投保的捷达轿车⾏驶时不慎与路⾯上的⽯头相撞,造成发动润滑油底壳破裂,润滑油泄漏,车辆就在事故现场的路边,请求保险公司速来查勘。
查勘定损⼈员及时赶到现场,发现道路中间有⼏块夜间拉⽯料的车辆散落的⽯头,其中⼀块被润滑油侵蚀,⽯头周围也有⼀⽚油污。经仔细检查,轿车的发动润滑油底壳有⼀孔洞,洞⼝向内凹,润滑油已漏尽,经与碰撞的⽯头⽐对,形状相吻合,汽车的停车位臵距离所碰撞的⽯头不⾜50⽶。
事故车辆拖到维修⼚以后,维修⼈员将其⽤举升机举起,对发动机进⾏全⾯检查。搬动曲轴⽪带轮时,曲轴运转⾃如,拆检之后,发现润滑油泵集滤器、润滑油泵均⽆损坏。分别揭下曲轴轴⽡和连杆轴⽡检查,没有发现烧蚀、磨损现象。此次事故只造成了发动润滑油底壳的变形与断裂,没有引起其它机件的损坏。思考题:1.该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2.针对该起事故,应该如何制定维修⽅案?3.该起事故涉及哪些拆装、检查⼯时?4.该起事故需要更换哪些零部件?【答案】
1.该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捷达车是在正常使⽤过程中不慎与路⾯上的⽯头相撞,驾驶员没有故意⾏为。从现场特征看,由于“道路中间有⼏块夜间拉⽯料的车辆散落的⽯头,其中⼀块被润滑油侵蚀,⽯头周围也有⼀⽚油污;轿车的发动机润滑油底壳有⼀孔洞,洞⼝向内凹,润滑油已漏尽,经与碰撞的⽯头⽐对,形状相吻合,汽车的停车位置距离所碰撞的⽯头不⾜50⽶。”这些特征均符合汽车拖底碰撞的特征,属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碰撞、倾覆、坠落”下⾯,属于保险责任?2.针对该起事故,应该如何制定维修⽅案?
该起事故并不负责,从外观看,发动机油底壳已经损坏,需要更换,润滑油已经泄漏,需要添加,其他部位进⾏适当检查既可。
3.该起事故涉及哪些拆装、检查⼯时?
涉及哪些拆装、检查⼯时有:发动机油底壳、添加润滑油、检查油底壳内的润滑油泵⼯作性能。4.该起事故需要更换哪些零部件?
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有:发动机油底壳、润滑油。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润滑油泄漏⽽导致的路⾯污染清理费⽤,作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作为交强险,⼀般也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某些保险公司在处理时,可以适当考虑了通过交强险赔偿)。
【训练题6-3】⼀驾驶员驾驶宝来轿车⾏驶于⾼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追尾撞了⼀辆正常⾏驶的⼤货车,导致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驾驶员受轻伤。事故发⽣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轿车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但是,就在此时,后⽅⾼速驶来另外⼀辆⼤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了前车下⾯,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图6-26)。
思考题: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后⽅驶来的⼤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图6-26 三车追尾碰撞图【答案】
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因前⾯的⼤货车属于正常⾏驶,被宝来追击碰撞的事实发⽣,与⼤货车没有任何关系。假如事故到此为⽌,那么,⼤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该由⼤货车的交强险先⾏赔付⽆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车⾃⾝的车辆损失险赔付;“驾驶员受轻伤”应该由⼤货车的交强险先⾏在⽆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从宝来车⾃⾝的车上⼈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额部分。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宝来与前⽅⼤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前车的全部损失。3.后⽅驶来的⼤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后⽅⾼速驶来的另外⼀辆⼤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了前车下⾯,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属于宝来被后⾯来的⼤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原因。后⽅驶来的⼤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的⼤货车因为宝来与后⾯的⼤货车再次碰撞⽽导致损失程度加⼤,那么它的损失加⼤部分,也应该由后⾯的⼤货车承担责任。
【训练题6-4】⼀辆装⽤柴油发动机的东风牌⾃卸汽车,在⾏驶途中发现发动机冒烟,停车查看时起⽕,将整个驾驶室、变速箱、⽅向机等铝合⾦制成的部件全部烧毁。车主拨打119⽕警电话求救,⼤⽕被消防警察扑灭。
查勘得知,该车有九成新,⽩天起⽕,驾驶员⾸先拨打119求救。由于是新车,电路⽼化问题可以基本排除,排查重点放在油路⽅⾯。询问车主在⾏车途中有⽆发动机动⼒不⾜的现象,得到了“不存在”的明确答案。据此,排除了供油管漏油的可能,重点在回油管查找。进⼀步检查发现,回油管有⼀处不明原因之折痕,且位臵恰好对准发动机的排⽓管,估计是该处发⽣的漏油漏在了排⽓管上,引起车辆⾃燃(柴油⾃燃温度为335℃,⽽排⽓管温度⾼达700℃~800℃),该处起⽕后,引燃了电缆,
将⽕引⼊了驾驶室,烧掉了整个驾驶室。思考题:(1)该车是否符合⾃燃特征?
(2)为什么变速箱、⽅向机等铝合⾦制成的部件会被烧毁?【答案】
(1)该车是否符合⾃燃特征?
由于该车是新车,⽩天起⽕,起⽕后驾驶员⾸先拨打119求救,因⽽,属于驾驶员故意纵⽕焚车的可能性不⼤。
由于检查发现“回油管有⼀处不明原因之折痕,且位置恰好对准发动机的排⽓管,估计是该处发⽣的漏油漏在了排⽓管上,引起车辆⾃燃(柴油⾃燃温度为335℃,⽽排⽓管温度⾼达700℃~800℃),该处起⽕后,引燃了电缆,将⽕引⼊了驾驶室,烧掉了整个驾驶室。”因⽽,该起事故完全符合汽车⾃燃的特征(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系统发⽣故障或所载货物⾃⾝原因起⽕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同时,事故所造成的结果⼜不符合⾃燃险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系统的损失”,⽽是造成了驾驶室等处⼀同烧损。如果被保险⼈购买了⾃燃损失险,应该予以赔偿,假如只是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则⽆法获得赔偿。(2)为什么变速箱、⽅向机等铝合⾦制成的部件会被烧毁?
在汽车燃烧后,凡属于⽤铝制成的零部件,肯定要被⾸先烧毁。
【训练题6-5】某车主报案称:红旗轿车于3⽉31⽇零点30分左右在⼀县乡公路⾏驶时⾃⾏起⽕燃烧。查勘发现:驾驶室过⽕严重,仪表台总成、座椅、内饰等全部烧损,全车玻璃因过⽕⽽全部烧光,电瓶烧损,但奇怪的是驾驶室内没有发现⽅向盘⾻架残留物(不可能烧的⽆影⽆踪)。发动机机舱内过⽕较轻,仅相关电缆线、塑料等烧损,发动机润滑油未参加燃烧,但润滑油量约为1.5L ,冷却⽔(并⾮冷却液)约有2L。消⾳器有约30×30㎜陈旧性孔洞,消⾳芯已脱离。左半轴球笼没有防尘罩,左前制动⽚报警线脱落且拧在⼀起。见图6-27。
图6-27 燃烧之后的红旗轿车
思考题:(1)为什么该车的消⾳器会有约30×30㎜陈旧性孔洞?为什么制动蹄⽚报警线路脱落且拧在⼀起?为什么车上没有发现过⽕后的⽅向盘钢⾻架?
(2)该车是否具备正常的⾏驶条件?
(3)该车⽕灾会不会是车辆⾃⾝原因引起的?【答案】
(1)为什么该车的消⾳器会有约30×30㎜陈旧性孔洞?为什么制动蹄⽚报警线路脱落且拧在⼀起?为什么车上没有发现过⽕后的⽅向盘钢⾻架?
汽车上的消⾳器,可以减少废⽓排放过程中的噪⾳,假如其上有约30×30㎜陈旧性孔洞,那么⼯作时必定会发出让⼈⽆法忍受的噪⾳;制动蹄⽚的报警线,可以及时传递制动器⼯作状态的信息,现在它脱落了⽽且拧在⼀起,说明在事故发⽣前已经不器作⽤了;⽅向盘的⾻架属于钢结构,就汽车驾驶室内的燃烧状况来看,不可能被烧化了,现在在烧完之后的车内没有发现⽅向盘⾻架的遗留物,只能说明原本车内就已经没有了该物件。(2)该车是否具备正常的⾏驶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该车不具备正常⾏驶的基本条件。即:该车处于⽆法开动的状态。(3)该车⽕灾会不会是车辆⾃⾝原因引起的?
既然该车处于⽆法开动的状态,当然就⽆法开到县乡道路上去,其起⽕的原因⾃然也不会是车辆⾃⾝原因引起的。【训练题6-6】车辆在⽔中强⾏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否赔偿?
2007年7⽉,济南地区急降⼤暴⾬。某公司的业务员急于赶飞机,由驾驶员王某驾车送其去机场。在⾏⾄⼀⽴交桥底时,前⽅因发⽣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刚下过不久,⾬⽔汇集在桥的底部,没过了王某汽车的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脱离困境,王某启动发动机想将车开到地势稍⾼的路段。岂料此时积⽔⼰漫过汽车排⽓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吸⼒将⾬⽔从排⽓管倒吸进⽓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由于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于是被保险⼈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
思考题:(1)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因“暴⾬”⽽构成的保险责任包括哪些?(2)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连杆折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答案】
(1)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因“暴⾬”⽽构成的保险责任包括哪些?
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暴⾬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中“雷击、雹灾、暴⾬、洪⽔、海啸”的项⽬,但这⾥存在两个问题:⼀是什么程度的⾬属于“暴⾬”;⼆是“暴⾬”造成的损失,哪些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第⼀个问题,条款的解释为:“所谓暴⾬,是指每⼩时降⾬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h降⾬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h降⾬量达50mm以上的⼤⾬”。
对于第⼆个问题,需要⾸先分析暴⾬可能造成车辆的哪些损失。⼀般说来,暴⾬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包括:①⾦属零部件⽣锈、电⼦电器损坏、内饰损坏。②发动机进了⽔,驾驶员直接启动发动机,导致内部机械机件损坏。③⽔中漂游物或其它原因对车⾝、玻璃等发⽣擦撞、碰伤。④汽车落⽔后,施救、拖车等费⽤。⑤汽车被⽔冲失所造成的全车损失。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基本都将“发动机进⽔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列为责任免除条款,因此,在⾳暴⾬造成的车辆损失中,发动机的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
(2)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连杆折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条款明确规定“发动机进⽔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连杆折断,不属于保险责任。
【训练题6-7】⾬天进⽔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辆轿车在⾏驶过程中,因发⽣轻度的正⾯碰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勘。将车拖⾄修理⼚,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根据损坏机理的分析,汽车正⾯的轻度碰撞,不应该导致连杆折断,更不会导致缸体损坏,原因何在呢?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涉⽔,导致当场熄⽕,车主在将积⽔进⾏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滤清器后,继续使⽤。思考题:(1)为什么该车的正⾯碰撞会引起连杆的折断?
(2)车主涉⽔、更换空⽓滤清器后继续使⽤,是否影响进⽔损失赔付?(3)本案例是否应该赔付损失?赔付哪些损失?
【答案】
(1)为什么该车的正⾯碰撞会引起连杆的折断?
正常情况下,汽车的正⾯碰撞不可能造成连杆的折断。在本案中,这属于⼀个巧合。正是因为3天前车主“强⾏涉⽔,导致当场熄⽕,在将积⽔进⾏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滤清器后,继续使⽤”的⾏为,导致了连杆的轻微弯曲,本次发⽣正⾯碰撞后,发动机尚未熄⽕,但汽车已经不再前进,发动机瞬间发出的巨⼤扭矩,将连杆折断,并捣坏了缸体。(2)车主涉⽔、更换空⽓滤清器后继续使⽤,是否影响进⽔损失赔付?
由于车主在3天前属于强⾏涉⽔,这应该理解为故意⾏为,⽽保险公司是不会为故意⾏为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付的。换句话说,假如车主不是故意强⾏涉⽔,属于⾃⼰的过失导致的车辆进⽔,他在“将积⽔进⾏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滤清器后,继续使⽤”的⾏为,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会继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3)本案例是否应该赔付损失?赔付哪些损失?
在本案中,车辆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发⽣碰撞⽽造成的车辆前部损失以及发动机内部的损失两部分。对于第⼀部分损失,应该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的范围;⽽对于第⼆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训练题6-8】⽯家庄的刘先⽣,晚上将⾃⼰的私家轿车福特嘉年华停在楼下时,右侧两车轮被盗。发现后,即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询问索赔程序。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车轮丢了属汽车零部件被盗,不在理赔范围内”。⽆奈,他只好去派出所报了案,并⾃费购买了新车轮。⼿持合同,他多次找保险公司索赔,⽆果。思考题:(1)汽车全车盗抢险的赔付条件是什么?(2)为什么⼀定要规定“全车被盗窃”才可以理赔?【答案】
(1)汽车全车盗抢险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汽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是:第⼀,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第⼆,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第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汽车发⽣盗抢险的赔付前提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拥有正式号牌、车辆检验有效、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案的被盗抢证明、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驶证明。
(2)为什么⼀定要规定“全车被盗窃”才可以理赔?
在机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真对车辆⾃⾝的相关规定有:第⼀,⾃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第⼆,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的部分;第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第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第五,⾮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第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第七、被保险⼈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第⼋、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允许的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造成的损失。
只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出发点在于规避道德风险,减少因欺诈⽽⽀出的赔偿⾦额。本案中,从车主刘先⽣⾓度来看,“⾃⼰的私家轿车福特嘉年华停在楼下时,右侧两车轮被盗”⽽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的确会感觉到不公平。但从保险告诉⾓度来看,由于他们⽆法界定所有报案称⾃⼰汽车的车轮丢失究竟属于被盗还是因为损坏⽽故意拆下来的,因⽽,只好事先将此列为责任免除条款。
【训练题6-9】赵先⽣开车去九寨沟旅⾏,晚上将⾃⼰的别克车停于⼀⽆⼈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天起程时发现车⼦被撬开了车门,⼀台价值7800余元的照相机和旅⾏袋被偷⾛,赵先⽣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保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和旅⾏袋。思考题:1.赵先⽣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持?为什么?2.假如赵先⽣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答案】
1.赵先⽣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持?为什么?
赵先⽣的索赔申请,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持。理由⾮常简单:机动车全车盗抢险只负责车辆⾃⾝的全车被盗,不承担车上物品的保险责任。因⽽,不会赔偿他的照相机和旅⾏袋。2.假如赵先⽣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
尽管赵先⽣的索赔申请会被保险公司拒绝,但他可以去找旅馆的停车场理论,因为他是在住宿时被盗的,⽽旅馆⾃⼰开办的停车场负有对对客⼈汽车看管的义务。第7章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预防与识别
【训练题7-1】2008年8⽉8⽇,北京柳先⽣急于去看奥运会开幕式,虽然知道⾃⼰的驾驶证在本扣分周期已经被扣满了12分,还是冒险驾⾃⼰的私家车前往转车点赶赴赛场。没想到,因急于赶路,车在路途发⽣交通事故,并撞坏了道路护栏。交警认定司机柳某承担全责,他为此赔偿了路政部门10000余元,⾃⼰修车花费了3000多元。事后,他去保险公司索赔,并未提及⾃⼰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事实,顺利获得了相关赔款。
思考题:1. 柳先⽣的驾驶证已经在本扣分周期被扣满了12分,他是否还具有驾驶资质?2.柳先⽣在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答案】
1. 柳先⽣的驾驶证已经在本扣分周期被扣满了12分,他是否还具有驾驶资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除给予⾏政处罚外,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对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由此可见,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当事⼈⾃动失去了驾驶资格。
2.柳先⽣在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既然柳先⽣已经失去了驾驶资格,那么他的驾驶⾏为应该视为⽆证驾车,⽽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证驾车发⽣事故造成的损失,⽆论车辆损失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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