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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项目名称:
xxxx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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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1. 目的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全部产品,必须符合甲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节能性、环保性等要求),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 2. 质量要求
2.1 质量要求规定
乙方提供的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甲方提供的最新技术标准执行,甲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乙方应主动与甲方确认并得到其书面认可后,可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甲方的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等内容。甲方验收乙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甲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有关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乙方制造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
2.1.1 由甲方设计,正式交给乙方的图纸、标准书、样本等(含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图纸、规格书、样品,以下称采购标准)。
2.1.2 由乙方设计,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标准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乙方向甲方交产品,必须符合甲方向乙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2.2 遵守法律、法规等
乙方要遵守与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条款等规定。乙方从甲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环保、节能等规定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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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 3. 质量保证
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1.1 乙方有义务按汽车行业的要求建立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3.1.2 乙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体系来保证乙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3.1.2.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乙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1.2.2 乙方子供应商的产品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给甲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3.1.2.3 对于乙方重要的子供应商,甲方有权利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达到甲方的标准。
3.1.3 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体系、或过程、或产品。
3.1.3.1 乙方允许甲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乙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求实施的适当措施将被甲方接受。
3.1.3.2 甲方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如果甲方认为应该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乙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甲方。
3.1.3.3 对以下三种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当派遣人员为甲方人员时,其费用为2000元人民币/人.日;当派遣人员为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专家时,其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人.日;驻厂检验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人.日。
a.新品开发过程APQP各阶段提交物一次检查不合格后的乙方现场复查; b.非甲方原因,对乙方达产审核第一次不通过后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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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现批量、重大的质量问题、PPM值超标、客户投诉零部件的问题审核及驻厂检验
3.1.4 乙方应按控制计划进行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按计划进行产品审核、过程审核。
3.1.5 乙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质量负责人,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书面提交质量负责人。负责人变更时,事先要通知甲方。 3.2 PPAP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
乙方应按照甲方《PPAP生产件批准控制程序》的要求编制过程质量控制文件,如《过程流程图》、《特殊特性清单》、《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等,确保文件得到实施,与生产实际相一致。 3.3 乙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3.3.1 乙方保证制造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资完全符合该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3.3.2 乙方得到甲方的要求,在给甲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
给甲方。
3.3.3 乙方用于制造产品使用的物资,如由甲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甲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乙方保证。 3.4 设备、模具、工装、监视测量装置等的准备及管理
3.4.1 乙方准备为制造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监视测量装置、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要经常进行维护管理工作,以保持质量保证上必要的精确度。
3.4.2 乙方得到甲方的要求时,要将乙方进行制造产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资料书面提交给甲方。
3.4.3 新产品开发时,乙方按照《新产品开发技术协议》要求制作检具,供应商在制作检具前,其设计方案及图纸应得到甲方研发部门确认合格(符合甲方的要求)后方可制作。在提交工装样件同时,乙方应同时提交检具检测报告,由甲方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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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部门对供应商检具进行验收合格。
3.4.4 乙方应按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对检具进行管理。 3.5 乙方外协厂的管理
3.5.1 不允许乙方将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乙方外协厂),乙方可将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乙方外协厂(关键工序不得外包,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或关键影响的工序,注:第二方产品商业代理除外);乙方委托或承包给乙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3.5.2 乙方外协厂制造的产品应满足质量要求,乙方对甲方负有全部责任。 3.5.3 为了确保质量,乙方在其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外协厂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测等。
3.5.4 甲方以及使用产品的用户当中,甲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乙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3.5.5 甲方认为乙方外协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时,乙方应积极与其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3.6 产品的外形等
3.6.1 为防止质量劣化,所交的产品的外形、包装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 3.6.2 甲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乙方协商可决定乙方产品的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乙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4. 质量确认及记录
4.1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乙方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在甲方要求时,乙方与甲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4.2 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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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应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双方另行约定。
4.2.2 乙方有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甲方的要求,允许甲方阅览或向甲方提交其副本。 4.2.3 乙方应对所有产品的材质每年进行一次有国家实验室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材质检测报告每年应提供给甲方一次,对于乙方未能按期提供检测报告的,甲方将代为安排测试,其测试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4.3 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乙方应根据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次号并能进行切实管理。乙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永久性产品管理标识,永久性产品管理标识可参见甲方相应的技术标准。 5. 产品的抽查与监督 5.1 入库抽查
5.1.1 乙方所交全部产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乙方对所交付全部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5.1.2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其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产品的入库前抽查(以下称入库抽查)。 5.1.3 入库抽查不合格时,甲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交纳替代品或按甲方指示对零部件进行处理。如处理判定为拒收并影响甲方生产的,则按乙方该批产品在甲方现场造成的停线时间为基础,按2000元/分钟支付停线损失;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线,进而造成甲方客户停线所产生的赔偿客户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 样品检查
5.2.1 乙方按PPAP文件规定向甲方交货前,或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批准后初次向甲方交货前,按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乙方将该产品样件进行报检,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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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5.2.2 为保证乙方新产品批量质量,在乙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件,甲方收到乙方样品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乙方。
5.2.3 对于乙方提供的新产品样品,乙方应确保样品合格,甲方实行首件免费检验原则。
5.2.4 乙方按第5.2.1项向甲方交纳样品后,所有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
生产。
5.2.5 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5.1.3款规定。 5.3 质量监督抽查
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乙方承担样件费用。若产品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检验费用;若产品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及后续的复检费用。
5.4 限度样本封样
5.4.1 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感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或乙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5.4.2 限度样本封样由甲方、乙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5.4.3 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 6. 质量责任 6.1 质量目标
乙方应确定产品的质量目标,致力于以零缺陷为目标的质量改善活动,确保所提供的产品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有竞争力,并达到以下所要求的水平: 6.1.1 外部质量目标: 小于等于2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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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件的市场PPM=单位期间(当月倒推12个月)內投的料在单位期间内市场不良数/单位期间內投料数×100万 6.1.2 生产现场目标:
功能件≤200PPM、非功能件≤1000PPM
生产现场PPM=单位期间(月度)不合格品数量/单位期间内投料数×100万 若乙方认为无法达到以上要求,除非与甲方另行签定《质量改善协议》(见附件),可以代替本条6.1.1、6.1.2款;否则,仍按本条款执行。
6.1.3 最终客户保修期外质量问题的处理。对于某些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按照产品设计技术条件不应该出现的质量问题,经甲方查明属实,即使发生在最终客户的保修期之外,如果客户援引某项行政或法律规定等,而要求甲方进行保修,乙方应承担与其应负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费用。 6.1.4 乙方产品的三包期见附表。 6.2 质量评价
为促进乙方的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甲方按照《生产型物料供应商月度绩效评估表》对乙方的质量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月度评价与年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乙方进行考核。 6.3 质量交流
乙方指定专门人员(质量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对产品技术、质量信息进行沟通,对产品的全过程质量进行动态跟踪,并有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6.4 不合格品的处理
6.4.1 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库抽查时被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产品。而因甲方生产急需,需要乙方到甲方现场全检、返工,乙方应在接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进行全检、返工;
如甲方按照约定代为检验或处理的,由乙方承担检验处理费用,其标准按照120元/小时计算,工时由甲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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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乙方所供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按《采购意向书》约定标准赔偿)、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甲方核算: 6.4.2.1 乙方所供产品在甲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0×(不合格件单件合同价×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产品报废件数)+辅助材料费+工时费 工时按售后服务工时计算,每小时工时费按120元计算。若相关产品作为KD件销往海外的,工时费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下同)。
6.4.2.2 在甲方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换件的,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索赔费用=索赔件数量×索赔件的合同价×(1+12%)+相关费用(工时费、差补费等)
6.4.2.3 因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汽车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向甲方进行质量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n[单件合同价格×(1+12%)]+修理工时费+材料费用+处理质量问题的差旅费+造成相关零部件损失额。 n—为同一质量问题发生次数
6.4.3 因乙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有隐患)、物料与标识不符、包装外观破损、变形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乙方,所造成的甲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乙方承担。
6.4.4 当乙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甲方检查、使用后、售后反馈),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甲方核算乙方承担,乙方并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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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出口到海外时产生的不合格件。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海外旧件返回的成本较高,对于海外不合格旧件,双方同意采用不返回的方式,若乙方对甲方的
判定有异议,要求到海外进行鉴定,甲方将给予积极的配合,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若误判率低于12%,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 诚信考核
乙方应确保退回的不合格品不能再次送货,如经过返修/返工之后需要再次送货的,需经甲方质量负责人邮件或其他的书面方式同意才能再次送货。
乙方私自将退回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产品中再次送货的,一经发现并确认,甲方将一票否决,所有新项目不再选点,并立即从合格供应商目录中予以除名,同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6.6 质量申诉
6.6.1 乙方收到售后索赔通知单后,认为不是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可以向甲方提起申诉申请。
6.6.2 乙方接到甲方索赔扣款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是否接受的意见,如不接受甲方的处理意见,需主动与甲方沟通,说明异议理由,双方共同协商判定,如双方无法就索赔责任达成一致,可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最终的责任方承担。 7. 变更、异常时的管理
7.1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7.1.1 乙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甲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各条之一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 7.1.1.1 设计变更
给甲方交货开始后,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7.1.1.2 新造、更新模具
制造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模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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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变更制造工艺方法
产品制造工艺(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7.1.1.4 制造场所、乙方外协厂变更
制造产品的乙方工厂或乙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件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乙方工厂时)
7.1.1.5 原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双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产品实施上述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甲方产品第7.1.1.1条、第7.1.1.2条之一变更时,乙方必须提前获取甲方技术中心的正式书面文件;涉及到甲方产品第7.1.1.3条、第7.1.1.4条、第7.1.1.5条之一变更时,乙方必须提前获取甲方制造公司技术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乙方对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7.1.1.1条和第7.1.1.2条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甲方请求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交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甲方验证认可后,乙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产品;
如果样品没有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仍需按原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7.2 质量异常的联络
7.2.1 产品由于已定的协议例如质量特征、期限、发货数量等明显地不可能做到,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想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他质量异常时,乙方立即与甲方书面联络,乙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地变化情况通知甲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7.2.3 甲方将按产品进行质量信息统计,每月组织召开质量最差的TOP-3供应商交流会议∕陈述会,以分析质量状况、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供应商质量经理应参加。会议的召开地点可以是甲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在最差的供应商处,会议费用(包括甲方人员的差旅费用)由最差的供应商承担。 7.3 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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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乙方立即调查起因,并向甲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甲方认可后实施。
7.3.2 甲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乙方要积极配合。
7.3.3 若问题的解决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效果,甲方有权派遣专家协助,直至彻底解决问题,乙方承担派遣专家的费用。 8. 违约责任
8.1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1根据本合同第3.1.3.3条,如确属乙方质量问题,但乙方不接受问题审核及驻厂检验的,且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被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延期一个月付款或停止供货等三种处罚形式之中的任一措施。
8.1.2 根据本合同第3.1.4条,若乙方违反规定,生产过程中没有审批有效的控制计划,或者生产过程的关、重特性未按控制计划进行控制,或者没有受控的产品审核计划、过程审核计划,或者以上计划未得到执行,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结果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
8.1.3 根据本合同第3.5.1条,若乙方违反规定,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约金。
8.1.4 根据本合同第4.2.3条及第5.3条,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每出现一次,视情节轻重,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30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
8.1.5 根据本合同第4.3条,如未能实现产品可追溯性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批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1.6 根据本合同第5.1条入库抽查的规定,非第一次入库抽查不合格时(至少上一次抽查结论为不合格),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派遣人员(也有可能是第三方人员)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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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甲方定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1.7 根据本合同第5.2.3条的规定,若乙方违反规定,1次或1次以上送样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重复的试验/检验等相关费用。
8.1.8 根据本合同第6.1条关于质量目标的规定,每季度供需双方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核对,对于质量目标未能达到第6.1.1、6.1.2其中任何一条的要求,甲方有权延长付款期一个月,以示警告;若年底仍未达到目标,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该产品的供货,并有权扣除乙方所供该产品的货款总额的10%。 8.1.9 根据本合同第6.4条关于不合格品的处理的规定,甲方原则上不接收特采。不能返修需特采让步(非关键特殊特性,不会引起用户投诉的,第一次发生的,方可让步接收)接收或代用(甲方计划外采购其它供应商产品)的,乙方同意按照其应供货产品总金额的5-20%对甲方作出补偿。
8.1.10 根据本合同第6.4条关于不合格品处理的规定,由于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在甲方的抽查、生产、试验、销售、售后服务过程中造成重大影响或商誉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供应商提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外索赔。 8.1.11 根据本合同第6.5条规定,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将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向甲方支付该批物料(再次送货批)价值的10倍的违约金,或者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20-50万元的违约金,两者相比取高者。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供货关系;
8.1.12 根据本合同第7.1条规定,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产品将被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5-10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乙方完全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预先已取得甲方认可,对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如果对市场造成影响,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索赔10-50万元。
8.1.13 根据本合同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每迟一个工作日将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并认真按甲方要求(如8D报告)实施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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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问题得以解决。 8.2 违约责任的执行 乙方若有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延期付款及冻结其货款等3种处罚方法之中的任一措施。 9. 协议的补充或修改 9.1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补充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生效。 10. 资料与文件 10.1 范围
乙方应定期控制在程序中规定所有文件和数据的控制,并有效执行规定。从外部来的文件,例如标准和用户的图纸等应包括在文件之中。 10.2 文件保存时间 文件的保持期限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部件,其文件要在协议结束后再保存十年。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同意甲方检查有关的文件。 11. 一般事宜 11.1 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2 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事项及相关内容产生疑义或异议时,双方竭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3 保密条款
乙方应严格保守本质量协议以及个别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晓的甲方的任何商业机密或其他信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上述秘密。本条规定的乙方义务在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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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终止后继续有效。
双方终止供货合同后15日内,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全部返还甲方产品相关的图纸等技术规格资料原件。并不得留存、复制或转交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有责任对本质量协议保守秘密,在未正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文本或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泄漏给第三方(包括机关、企业、组织、集体、个人等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4 其他条款
本协议是《采购意向书》的附件,与《采购意向书》的约定不一致时,以《采购意向书》为准。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
甲方: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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