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盐发改[2006]59号
各县(市、区)发改(计经)委、市开发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降低能源消耗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 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278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 2006 ] 6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2006 ]1197号)、《盐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06 ]4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盐城市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
工作的意见》明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据此,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适用于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审批制的各类工业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二、关于管理程序
按照国务院决定,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的前置条件。申报核准、备案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报节能专章,并进行评估审查。对实行核准制的内资和外资项目,于项目核准前进行;对实行备案制的内资项目,于项目备案前进行;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进行。
三、关于编制和评审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的编制和评估、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产业、能源领域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
分析等内容,并突出把握以下重点:⑴是否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等法规、规章限制使用或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特别是高能耗装备;⑵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标准;⑶是否采用国家或省
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降耗措施;⑷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耗定额。
四、关于评审组织及评审方法
评估、审查工作遵循谁批准、谁组织的一般原则。市发改委核准、备案或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各县(市、区)核准、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为使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合理用能评价工作和工作效率,各地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建立专家库审查评审、委托咨询评估单位评估、成立专门评审机构评审等办法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