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教 育(培训) 记 录
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昌赣客专 编号: 工程名称 教育培训单位 昌赣客专 中交隧道工程局昌赣客专CGZQ-4标一分部 日期 主讲人 2015年10月20日 内容: 一、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等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客运专线铁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机、物、环境的安全,大力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逐级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格局。 3、 贯彻实施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采用安全评价理论和方法,提高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施工安全准备验收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8、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9、人员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1、为加强昌赣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交隧道工程局昌赣客专CGZQ-4标二分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安全管理。。 2、 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259-2003)、(J260-2003)]。 3.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4中交隧道工程局昌赣客专CGZQ-4标制订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关文件。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按照中交隧道工程局昌赣客专CGZQ-4标项目部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体系运行,改进监管方式,落实《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建立系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昌赣铁路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强化管理、杜绝违章、消灭事故。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作业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演练(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具体落实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救援措施。 2、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如下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安排;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3).内部和外部的联系方法、渠道和需要通知邻近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4).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要求; 5).定期演练记录。 3、 项目部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对各作业项目部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 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安全检查是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1.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2.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3.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 5.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6.对安全检查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各作业项目部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安质部指定专人进行跟踪检查,把问题落到实处。 四、大型施工机械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等。 2、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常规检查、强制维修、定期保养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方法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起重司机和挖掘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必究。 5、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6、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7、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产品)及挖掘机械的,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8、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9、起重机械操作及挖掘机械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质部交底内容进行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从事高空、地下、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或伪造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岁;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的生理缺陷;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进行危险作业时,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并在有人监护下方可工作,作业区间必须将易爆物品清理干净,工作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使用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地面要有人监护,雷雨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并穿好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审,没有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视为作废,禁止上岗。 各项目部要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施工需要,建立进入本项目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各项目部每月底要清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新加入施工和已离开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动态登记表;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或联系方式)以及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并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 2、培训审核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对持有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进入工地前应先培训、考核后才能上岗,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六、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悬空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物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七、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不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力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或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设置漏电保护器。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置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八、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十不盲目操作)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和现浇砼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下,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的,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九、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人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墙模板等处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中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4.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挂晒衣物。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子和其他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十一、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要求 1.未经劳动、公安交通部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准驾驶车辆。 2.应坚持做好例行保养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准出车。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应不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4.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体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跌倒。 5.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6.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路况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大门时要慢。 7.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 8.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在确保夜间有充足照明。 9.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辆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10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避免防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在旁边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机动车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索引物不得有人作业停留。 十二、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2.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3.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4.各类手持机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体坠落。 5.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跃阳台,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6.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近或洞口附近,并不可防碍通行。 8.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来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持作业走道畅通。 9.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下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0.各施工作业区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要在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十三、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或密闭。 7.有压力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危险,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四、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1.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4.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职责。 6.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7.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9.机电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准将手、头、身体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接收单位: 负责人: 接收人: (签到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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