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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第二次农村重大产权改革

2020-02-20 来源:乌哈旅游


林权改革,第二次农村重大产权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在先行改革的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林改后,农民成了山林的主人,开始敢于向山上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在林权改革制度试点过程中,政府不仅让农民获得了集体山林的使用权,而且将山林使用权作为一种可自由自主交易的生产要素,通过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即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林业要素的流通,最终实现林业资源增长。

改革五年内完成,改革后农民可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

该项改革把家庭承包制复制到农村集体林地上,但赋予农民70年的林地承包权,高于现行30年的农地承包期,更有可能刺激农民从事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中国林业的长远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一项战略举措,也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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