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筑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建筑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水库经营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汤河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维修工程系指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基建工程(包括重要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岁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维修工程要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化管理、各负其责,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维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基建工程立项。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项目建设的目的、作用、规模、方案论证、投资、经济效益分析),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立项,而后向省供水局、水利厅呈报专门立项请示,批准后立项.(项目建议书,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做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项目建设的目的、作用、规模、方案论证、投资、经济效益分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其它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由公司计财处协调,在上年度(第四季度)安排有关处、室、厂、部提出建筑维修项目建议,
再由公司计财处汇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调整。在项目年度计划实施中,如需调整(增减或修订项目内容)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必要的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八条,一般原则。凡一般建筑维修工程设计,我公司具有相应设计能力,可由公司内组织设计。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相应设计资质的专门设计部门承担的项目,可进行设计外委。设计外委由局专门成立《建筑维修工程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任务下达.公司计财处在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月份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设计项目任务。
第十条,项目设计。公司项目设计(或方案)承担人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设计任务后,要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收集有关设计基本资料,进行现场条件调查,按有关现行设计规范等规定,精心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完成,要提出规范的施工图纸和必要的设计说明书,包括技术要求、工程概算等.
第十一条,设计校核与初审。公司项目设计校核人要对设计(或方案)的依据、计算、图纸等涉及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复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处长进行初审,并履行签字。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后,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设计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设计审定,并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上逐级履行签字。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一般原则。按照《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招标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可选择业绩优秀,信用良好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签定施工合同。一般修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设计资料后,提出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由工管处校核,计财处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而后与本公司签定施工合同;重大基建项目经招投标后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开工通知。一般修建项目由计财处下达开工通知单,重大基建项目由工程监理单位和计财处分别下达开工通知单。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由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严格履行设计规定和要求;遇有设计与客观实际不符时,通知设计单位,并按设计修改通知书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笫十七条,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与局签署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修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控制组织体系明确项目质量负责人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指定工程质量自检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单、产品合格证等,从源头把好质量关。
第五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一般建修项目,由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工程监理。每项工程从始至终要有专门的并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度等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对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方纠正。
第二十条,委托工程监理.基建工程,特殊的维修工程,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同时,公司也要指派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方便随时掌握工程实施情况。
第六章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一条,外委工程验收。由局《建筑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成验收委员会,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承建工程验收。对于规模较大,较为重要的工程由主管副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主持验收;对于一般工程由公司总工程师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小组。由验收主持人担任验收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设计者、工程监理、计划、档案、管理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施工验收准备.项目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书,施工技术总结、峻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报告、原材料试验及检测资料等),方可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内容。是否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是否满足有关施工规定和质量标准,竣工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六条,决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公司计财处根据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履行决算审核、审定,预以决算。
第七章奖罚
第二十七条,奖励。每年公司从年度建修工程获优质项目中评出1-2项工程,给予适当奖励。主要奖励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人员。评比工作由公司《建筑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处罚。凡出现劣质工程,由公司《建筑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查清事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如工程管理处、引兰工程管理处、计财处等,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部门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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