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二 、公园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
三、公园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四、公园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五、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
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七、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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