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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21-05-25 来源:乌哈旅游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镇的廉政勤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增强为政清廉的自觉性,并切实抓好分管单位和科室的廉政建设。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三)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不得担任或兼任企业领导及担任名誉职务,不得利用职权为其亲友经商提供方便条件。

(四)退休干部的经商办企业问题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镇党组审核,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领导干部家中婚丧嫁娶不得大操大办,禁止借外出开会、学习、疗养等名义公费旅游。

(六)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建私房,不准转卖、出租公房。

(七)除政策规定外,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配备通讯设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上网费用。

(八)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车改决定,遵守本单位车辆使用办法,不得动用公车办私事,不得以工作名义借用所管辖企事业单位车辆或变相报销用车费用。

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规定

(一)全镇干部要从严要求自己,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把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作为端正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二)全镇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三)严禁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任何人不得担任或兼任企业领导及担任名誉职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向基层和干部群众索要钱物,不得到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借布置工作、业务检查之机敲诈勒索、以权谋私。

(六)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责,不准利用职权向基层单位和个人索贿,不得为谋取私利而行贿受贿。 (七)工作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禁止大吃大喝,接待上级各部门领导要按规定办事。 (八)坚持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得违反规定购置禁购商品。确需购置的必须经单位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九)提倡红白喜事从简,不准动用公车大操大办;任何人不得借外出开会、学习、疗养等名义公费旅游。

三、廉政责任分工 (一)党组书记、镇长

1、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对镇党组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4、对市委、市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

1、对党委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各总支、支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3、对分管单位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对分管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5、对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党组成员、副镇长

1、对分管单位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分管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1、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镇纪委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市纪委、镇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1、对本单位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分管单位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科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镇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推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防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指导和监督分管单位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全年至少参加一个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四)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履行“五项承诺”,自觉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

(六)按照“三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把党政主要领导作为重点,督促其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起第一位的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督促纪委采取“四个一”(一书、一督查、一谈、一报告)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单位正职领导和本级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考核

(一)镇党组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会,听取党组成员、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的汇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

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将述职情况向市委和市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二)镇党委每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对各总支、支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勤廉测评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由镇纪委具体协调。

六、责任追究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纪、失职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

(二)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及各单位班子主要领导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在中心组(镇务会)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镇党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要将情况如实上报市纪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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