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地费征评[2019]20号
汕头市土地使用费征收所(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评估委托书》(汕自然资通[2019]260号下称《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准确掌握位于“龙湖区泰山路、珠池路交界西南侧”“三旧”改造项目评估的市场价格,甲方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摇珠方式选择具备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并已取得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从业备案确认书》的评估机构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经2019年5月13日下午3时40分公开摇珠,乙方取得上述标的物评估权。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估价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一)、项目名称为:“龙湖区泰山路、珠池路交界西南侧”“三旧”改造项目。
(二)、位置及其他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详见附件(汕自然资通[2019]260号附件)。
(三)、按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通知》(汕自然资通[2019]260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
二、估价时点:以2019年5月13日为时点的市场价格。 三、乙方责任
(一)、按国家《土地估价规范格式(199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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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撰写土地估价报告书;
(二)、准确采用有关系数;
(三)、正确运用估价方法和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业务工作,并应综合确定土地价格(应分别列明总地价、单位地价和楼面地价)。对不同时点的土地综合价格,必须充分说明其理由;
(四)、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五)、附件提供齐全(估价报告中选用的可比实例也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
(六)、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应对土地估价结果履行保密责任;
(八)、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三旧”改造工作组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
四、甲方责任
(一)、按本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支付估价服务费。自乙方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后,经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乙方提供的估价成果符合《土地估价规范格式(199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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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要求和本协议书特别约定的要求,由业权人一次性支付乙方估价服务费人民币3.5万元整。不符合上述有关要求的,将书面告知理由,退还乙方提交的估价成果,不支付乙方估价服务费。
(二)、调整或补充估价对象有关评估条件的约定。在乙方提交估价成果前,市自然资源局调整估价对象有关规划指标或其他条件时,需及时通知乙方,作业时序顺延;如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不得以乙方估价成果不符合要求而拒付估价服务费。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汕头市土地使用费征收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2019年5月13日
签订地点: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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