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1500.44测试详情
ASTM F 963:2007第4.2条款(易燃性)和附件A4(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对玩具的燃烧性能作了规定。4.2条款中对玩具的燃烧安全定义是: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为便于测试,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 CFR 1610的规定,测试玩具易燃性的程序应遵照16 CFR 1500.44,标准中附件A4是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
这里易燃的定义是按照依据联邦危险物质条例(FHSA)制定的16 CFR 1500.3 (C)(6)(vi)中的规定:易燃固体是指一种固态物质,当按16 CFR 1500.44中的方法测试时,会起火并燃烧,而且沿其主轴方向,自维持火焰以大于0.10 in./s的速度传播。
标准附件A4中,按照16 CFR 1500.44的要求为易燃性试验制定了条例和基本标准,其中A4.6.2是测试合格标准,包括:
1. 样品数量是4;
2. 样品如果不能点燃,则不计算燃烧速度;
3. 计算燃烧速度至两位有效数字(使用常规的四舍五入法,精确到百分之一位);
4. 将燃烧速度精确到十分之一位(即将0.15精确到0.2);
5. 可接受的标准为沿主轴的最大燃烧速度等于0.10 in./s(2.5 mm/s);
6. 对制造商的补充导则-制造商测定一个产品性能时必须根据至少4个试样,这可以
为发现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种情况提供合理机会。程序如下:
•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0 in./s(2.5 mm/s)则通过测试;
•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大于0.10 in./s(2.5 mm/s),且小于0.15 in./s(3.75
mm/s),通过测试,但应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改进产品性能的措施;
•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通过。用
另外的4个试样再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 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测试不合格。
注意:CPSC根据每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可燃固体。然后确定产品在任何习惯或合理可预见的处理、使用时(或类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的疾病。CPSC不反对其它试验使用四舍五入法将结果精确到0.10 in./s。CPSC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对在燃烧速度大于0.10 in./s的产品,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疾病,CPSC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本机构是亚洲最大的检验、测试和认证机构,凭借其全球化的服务网络,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士以及精密的测试仪器,可提供以上测试。
1500.44
判断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实验方法
(a)样品制备——(
1)对于颗粒状、粉末状和面糊状物质。把样品塞到扁长方形的金属盘内,其内尺寸为长6英寸,宽为1英寸,厚度为1/4英寸。(
2)对于坚硬及柔软的固体。测量样品尺寸,通过使用金属环、夹具、圆圈或其它根据需要而采用的适当的装置把样品支撑起来。使主轴方向为水平方向,使其表面的最大部分暴露在空气中。
(b)实验程序——
每次实验后把样品放在都能通风和清洁的开阔的地方。试验期间样品的温度保持在68℉和
86℉之间。固定一个直径至少为1英寸的点燃的蜡烛,使其火焰在主轴末端能够和样品表面相接触,时间为5秒钟或者直到样品被点燃,取时间最小的值。移走蜡烛,通过秒表测量到自动熄灭的燃烧时间,其燃烧时间不应超过60秒,使用CO2灭火器或对样品不会造成破坏的其他灭火器把火焰扑灭。测量燃烧区域的尺寸,计算沿主轴方向的燃烧速率。
1500.45
判断极易燃和自加压易燃成分的实验方法
(a)设备要求:试验设备包括一个8英寸宽的底座,2个长支腿组成,每6英寸标记一次,2个长的支腿水平支撑在底座的侧面,距离底座大约6英寸。一个直径大于等于1英寸的蜡烛,蜡烛上端的高度和水平刻度的高度一致,把蜡烛放在底座的原点处。
b)实验程序:本实验在宽阔的区域内进行,每次实验后都可以进行清洁和通风,把自加压容器放在距离火焰6英寸的位置,通过适当的角度对火焰的上面进行喷射,喷射时间为15秒至20秒(一个监视器监测火焰的燃烧时间,另一个监测容器)。火焰的高度大约为2英寸。每次试验采集三个读数,然后取其平均值。作为控制其的一个预防措施,要界定其空间大小,作为一种预防措施,要界定其范围。
1500.46
判断自加压容器的极易燃物质燃点的方法使用1500.43a
所述的仪器,使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在开口容器内使用干冰,使加压容器冷却,设备所用的电解液(可以使用盐水或乙二醇)的温度为零下大约25℉。打开制冷容器使推进剂物质喷出。把其制冷方式转变到实验容器内,按照1500.43a所述方法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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