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属于其占有者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的不知不得抗辩,事实的不知得以抗辩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 (al teristipulannemopotest) 行为不得强制 危险止于发生处
从手里掷出的石头,变成了魔鬼的石头
古希腊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西方法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中国古代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贝卡里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马克思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史尚宽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谢怀栻
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王泽鉴
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李永军
私法精神的三大基石: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和市民社会 徐国栋
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天下智慧,皆为我用! 耶林(VonJhering)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队,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曾对过失或过错责任作出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梁彗星
“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王利明
“当生命、健康、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即使拥有万贯家财又有何用。所以,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44页。 王家福
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
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杨立新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 转引德国学者言:取得时效就像是人的盲肠一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留下来没有什么意义,割下来还不是很方便。 马俊驹
债是法的当为,责任是法的强制 刘春田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的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的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 萨维尼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人由此成为构造一切法律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首要元素[48]( Vease Hans Hattenhauer,op.cit,pp.19—20.)(转引自:徐涤宇《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庞德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转引自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张文显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法学基本范畴研究》P2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张新宝
见《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4页;1998年第2版,第17页。 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造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行为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法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的一方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公正。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 费宗祎
两个迷信:第一个要突破是对德国法的迷信;第二个是要突破对《民法通则》的迷信。 林秀雄(台湾身份法专家)
财产法是属于公平竞争的原理,而身份法(也就是大陆说的人法)属于弱者保护的法理,类似于社会保障法,因此,民法的两大板块的逻辑不同,应把相应的内容集中规定,形成泾渭分明的格局。 梁启超
梁启超先生曾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 西方其他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从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未注明出处
今日之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于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此趋势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动的舞台,固属理之当然。 法律是哲学的入世,政治的产物,力量的博奕,历史的沉淀,道德的强制,利益的调和
市场经济两大原则:合同自由+财产处分自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改》转引自《合研究2》P242) 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所谓“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者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为特别法不能够规定普通法,除非明确指向
我们编纂民法典,其形式问题固然重要,但关键在其逻辑性和体系性,最重要的在其内容,在其精神实质,一定要面对最新的社会经济需要。另外随社会生活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会导致法典的内容的改变、发展。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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