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3号﹚《矿业集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两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财劳科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财劳科
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职工体检、委托有资质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3号﹚《矿业集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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