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农
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17.12.28
• 【字 号】内发改价字〔2017〕1639号
• 【施行日期】2017.1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
意见
内发改价字〔2017〕1639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农业水价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农业供水价格是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的价格。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并兼顾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核定。农业水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农业供水价格制定程序
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可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由灌区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的灌区管理单位在运行前,可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
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成本监审后,要严格履行定价听证程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每3年要对灌区农业供水成本进行一次专项监审。灌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瞒报、虚报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二)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三、价格管理方式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大中型灌区骨
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暂未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持证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灌区管理单位必须将政府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探索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计量设施配套和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的基础上,推广计量收费与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计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具体超定额(计划)用水比例和加价幅度的设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四、农业用水成本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完全成本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其具体核算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维护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以及机泵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
五、价格监督与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肃价格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并对各类用水计量设施统一管理,加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发挥灌区水价义务监督员、农民用水协会和水价稽查组织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水价价格调整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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