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被告: 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第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 年 月 日作出的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经营 业务的公司,第三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年 月 日晚下班后,第三人与同事xx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斗殴,导致第三人受伤。
年 月 日,第三人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 年 月 日,被告作出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认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
下:
一、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1.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第三人与加害人间发生肢体冲突时间系加班时间认定事实错误。
2.第三人致伤原因认定错误。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因被告没有认清本案事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故,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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