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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规定

2024-09-15 来源:乌哈旅游
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日常管理,严格组织纪律,确保人员在岗在位,保证公司各项目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离开施工区域,必须请假并填写请假条。经项目部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离开;按时返回工地并及时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超出时间计入下次请假时间。

二、请假必需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项目经理批准,职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请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职工正常请假每月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正式职工扣除超过天数的施工补助、临时工扣除超出天数的日工资;每月请假超出满五天或年度施工期内累计请假超出满十二天的,正式职工扣除年度工资的5%、临时工扣除全年月工资的10%;每月请假超出五天以上或年度施工期内累计请假超出满二十天(含二十天)以上的,正式职工扣除年度工资的15%、临时工扣除全年月工资的20%;施工紧张期,不能离开的特殊岗位人员,不得请假。

五、施工期未请假或少请假的人员,项目部根据考勤予以表扬及奖励:正式工作考评的依据,临时工增加为每月下工地的实际天数。

六、各部门人员去张市或外地办理公务(开会、学习、业务)等须经项目经理批准,通知办公室,持派车单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不请假私自外出或非工作需要在外过夜(超过午夜12点)一律按旷工处理;工作期间脱岗视为旷工,旷工一天职工大会点名批评、旷工二天扣款500元、超过三天以上的:正式职工扣除年度工资的15%、临时工扣除全年月工资的20%。

八、各部门负责统计考勤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填写“考勤统计表”,发现统计表的内容与检查情况不符时,除对当事人作相应的处罚外,对考勤统计人员处500元罚款。

九、项目部成立并派出施工期督察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科室、拌合站、施工现场,进行人员在岗情况检查,作为处罚或奖励的依据。

十、请假天数的计算:被批准离开工地起24小时为一天,(上午请假次日晚饭前销假按二天算;下午请假第三天午饭前销假按二天算)。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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