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项目背景
为指导贵阳市息烽循环经济磷煤精细化工工业园(以下简称息烽精细化工工业园)的建设发展,统筹安排规划园区内各类用地布局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加强该工业园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为该工业园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用地范围东至贵遵高速公路,南至现状开磷集团磷煤化工基地,西至息烽河,北至现状林地。规划用地面积822.97公顷。 第3条 规划依据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2、国家发改委相关行业产业政策《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3、国家环保局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4、国家发改委《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1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 11、《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12、《贵州省“十一五”煤化工发展专项规划》 13、《贵州省“十一五”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14、《贵州省“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 15、《息烽生态文明县总体规划(2007-2020)》 16、息烽县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第4条 规划原则
1、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原则
2、产业设计坚持一体化和差别化发展原则 3、降投入、减排放的原则 4、近、中、远期结合的原则 5、清洁生产原则
6、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集约发展的原则 7、节约用地原则
8、公用设施一体化建设的原则 9、安全和环境友好型原则 第5条 规划目标
一、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条件,以产业和产品调整为主线,遵循“大型、先进、系列、集约”的发展战略,实施发展战略转型,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高效利用,使产品从价格竞争,转入价值竞争;利用15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工业园实体经济新增销售收入达400亿元以上、力争500亿元,把息烽磷煤精细化工工业园建设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综合性精细化工工业园之一。
二、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为精细化工工业园建设提供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将工业园建设成为我国大型的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基地。
第6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近期2011-2015年
远期2016-2020年 远景2021-2025年
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一节 用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第7条 用地分类
规划用地基本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至中类和小类。 规划用地平衡表见附表1。
第8条 公共设施用地(C)
规划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布局在纬三路与环园东路交叉口西南象限,规划用地面积7.1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7%。
第9条 工业用地(M)
工业用地是本次规划的主导用地,本次规划工业用地422.4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1.33%。
第10条 市政设施用地(U)
规划市政设施用地29.6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61%。 第11条 仓储用地
规划仓储用地38.6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70%。 第12条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用地61.9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7.53%。 第13条 绿地
规划绿地263.0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31.96%。
本次规划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其中公共绿地82.98公顷,生产防护绿地180.06公顷。
第14条 用地适建性
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应符合表2.2.3,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贵阳
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15条 用地性质的变更
1、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时,相应的控制指标应适应新的使用性质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规划管理控制
第16条 建筑密度
参考《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同时考虑规划区特征,确定各类用地建筑密度的上限指标(工业用地为下限指标)。
第17条 容积率
参考《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同时考虑规划区特征,确定各类用地容积率的上限指标(工业用地为下限指标)。
第18条 建筑高度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建筑与设备的特殊要求,本规划建筑限高上分别取20米、30米、45米、50米和60米。
第19条 建筑退让
1、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日照、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当一块用地同时涉及多个退让要求时,除非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取其中最大退让值。 2、与绿地相邻地块的低层建筑后退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3m,多层建筑后退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5m。
3、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详见表2-5)。
表2-5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 道路宽度 40m以上 5 10 12 小于24m 24~50m 大于50m 30m以上~40m 25m以上~30m 20m以上~25m
4 3 3 10 8 8 12 10 10 第20条 配建停车车位
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本规划确定规划区内各类设施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具体如表2-6-1和2-6-2所示。
表2-6-1工业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筑类型 标准厂房 其他厂房
小汽车 货车 (辆/平方米) (辆/平方米) 0.2/100 0.25/100 1/3000 1/3000 摩托车 (辆/人) 1/3 1/3 自行车 (辆/人) 0.7 0.7 表2-6-2 各类设施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 别 旅馆、宾馆 餐饮、娱乐 办公 商业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游览场所 医院 医治、住院楼 独立门诊 综合楼 住宅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子 学校 火车站 农贸市场 中小学 高等教育 单位指标 车位/客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高峰日每千人旅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 小型汽车 1 2 0.7 0.7 4 4 1 0.2 0.5 1 0.8 2 1 0.3 0.4 2 3.5 2 30 50 4 4 自 行 车 1.5 3 3 6 20 20 3 1 3 3 3 / 1.5
第21条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1、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同时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
2、地块面积大于2 hm2时,至少应设置2个机动车出入口;地块面积在1~2 hm2时,可根据用地条件设置1~2个机动车出入口;地块面积小于1 hm2时,只允许设置1个机动车出入口。
3、所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0m。每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位置不得小于80m。
4、为装卸服务与垃圾清理服务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面向建筑正面。
第22条 绿地率
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1、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2、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3、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4、道路绿地率应不小于20%。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各地块控制规划
第23条 地块划分原则
1、划定规划地块边界的基本参考依据为道路、河道、院墙、地籍等自然或人为边界,对于规划保留、但对原有用地范围有所调整的设施,按规划方案要求划定用地边界。
2、为便于规划管理、分块批租、分块分期开发建设、统一控制指标,本规划在划分地块时,尽量保证地块使用性质单一,对于在同一设施内兼容不同功能的情况,按设施底层或裙房功能确定用地性质,并在图则中注明其使用功能上的兼容性。
3、属于同一中类,且在功能上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用地可以划分在同一地块
内。
第24条 地块编号
规划用地按功能分区和区位的差别共划分七个规划控制单元,对各个控制单元内按街区和地块分两级以阿拉伯数字编号,示例如下:
01-01
地块编号
图则单元编号
第25条 各地块控制规划
各地块控制规划详见分图则。分图则中建筑密度与建筑高度为上限指标,绿地率、工业地块容积率为下限指标,其他地块容积率为上限指标,机动车停车位是随容积率变化的下限指标。
第四章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
第26条 道路系统
规划道路系统是整个小寨坝镇道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地形地貌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到产业用地对地块形态的需求,本次规划道路网络在尽量规整的基础上,避让地形较为突出的现状丘陵,“应地形,就地利”规划布置道路线形设计,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个等级。
第27条 道路横断面
规划道路横断面类型及其断面分配如表4-1所示。
表4-1 规划道路横断面类型及断面分配一览表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m) 断面类型 主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24 18 12 一块板 一块板 一块板 断面分配 4.0-16.0-4.0 2.0-14.0-2.0 2.0-8.0-2.0 第28条 道路交叉口缘石半径
规划用地内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规定表(单位:m)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主干道 20 15 10 次干道 15 15 10 支路 10 10 10 第29条 交通设施规划 1、社会停车场
1) 对外货运停车场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接近主要的货流、物流地设置,主要停放货运车辆,本次规划建议结合仓储物流用地设置货运停车场设置,具体用地规模在本次规划中不做具体控制,依据下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用地规模。
2) 服务中心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一 般按0.8-1.0m2/人设置,按12000就业人口计,规划区约需1.00公顷,在中心地区配备70%停车量(由于规划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本次对原有数值50%,有所提高),结合规划主次服务中心各设置一个公共社会停车场,用地规模分为0.70公顷,可停车200辆。考虑到园区人口密度较低,其他地区不再设集中的社会停车场。 2、加油站
由于210国道距离本次规划用地较近,且在小寨坝镇镇区范围内有加油加气站的设置,本次规划考虑利用210国道上加油站,不在单独设置加油加气站。 第五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30条 绿地系统
规划结合用地周边自然环境,组织具有功能、景观双重均好性的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由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组成。本次规划绿地系统结构为 “四横、一纵、多核、一环绕”。
第31条 公共绿地
本次规划防护绿地82.9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10.08%。
第32条 防护绿地
本次规划防护绿地180.0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21.88%。主要包括,道路防护绿地、生态防护绿地、和高压线防护绿地。
道路防护绿地:沿着横向四条主次干路两侧各设置8-10米防护绿带;沿贵遵高速公路西侧设置150米高速公路防护带。
生态防护绿地:沿着园区四周设宽度不等的生态防护绿地,加强园区与生活区的隔离,减少园区对生活区与周边环境的影响。
高压线防护绿地:沿规划500kv高压线两侧各设置宽度50的防护绿带,形成高压线防护走廊。
第六章 六线控制
“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本次规划用地内共涉及到,城市黄线、城市绿线、道路红线的控制,依据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参考《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结合贵阳市当地实际情况,某些地段作出适当的调整,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涉及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控制。
第33条 道路红线 1、红线的定义
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2、红线控制要点
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使用。
2)在保证道路红线总宽度和机动车道宽度的前提下,道路中分带、两侧绿化带及人行道的分配与组织应充分考虑景观设计的要求,在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中具体确定。
(3)道路红线两侧建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原则上退让距离应符合《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34条 城市黄线 1、城市黄线定义
所谓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城市黄线控制要点
1)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禁止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禁止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35条 城市绿线 1、绿线的划定
绿线是指用于划定绿化、生态用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本规划区涉及的绿线控制包括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详见六线控制图)
2、绿线控制要点
1)在绿线控制中的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防护绿地中允许建设小型市政管廊、市政设施、停车场,原则上不得建设与上述要求无关的建(构)筑物。
2)严格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山林、绿地,不得随意减少和破坏。在滨河绿带中应有条件适度开发建设园林建筑小品及小型旅游休憩设施、停车场等。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36条 总用水量
规划远期总用水量16万m3/d。
第37条 水源
为减少废水外排量,工业园规划再生水处理装置,再生水可替代部分新鲜水。再生水回用量按废水产生量的95 %考虑。外部水源的提供由工业园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38条 水质要求
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39条 水压要求
生产供水管网系统和低压消防供水管网系统合并一个系统,给水压力0.3MPa;再生水系统供水压力0.3Mpa。
第40条 消防给水
工业园内不设统一的稳高压消防供水水系统,工业园内拟建装置,将依装置性质独立设置环形稳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 第二节 污水工程规划
第41条 排水体制
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第42条 污水量
0.178万m3/d(近期0.088万m3/d,中期0.088m3/d,远期0.002m3/d)。 第43条 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
工业园最终纳污水体为息烽河和乌江水库,为保护息烽河和乌江水库的水环境,减少废水外排量,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本规划设污水处理厂和回用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业园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
回用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业园排放的清净废水和污水处理厂的达标出水, 再生水处理回用厂出水水质参考《再生水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标准》(GB50050-2007第6.1.3),或再生水回用装置出水用于绿化的水质参考《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再生水处理后的回用量约为工业园排放的废水总量的95 % 。 第44条 污水管网布置
水管道结合规划道路和地形坡向布置。污水管道管径为DN300mm~DN800mm。
第45条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
为防范和控制基地内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漏和污水对乌江水库水环境的污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要求各生产装置内设事故排水收集系统。
为防止工业园内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转带来的水体污染风险,工业园内污水处理厂内设置大型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20000立方米。
第三节 雨水工程规划
第46条 雨水管网与雨水泵站布置
工业园初期受污染雨水由各生产装置收集后送工业园内污水处理厂,无污染雨水经管网汇流后通过主排水干管自流排至周边水体和潮水河。雨水管渠结合规划道路及地形坡向合理布置,雨水管径为DN600mm~DN2200mm,沟渠断面面积为4.4m2~10.2m2。 第四节 供电工程规划
第47条 用电量与用电负荷
规划远期年总用电量为9.97亿kWh,用电总负荷为12.46万kW。 第48条 供电电源
本工业园规划区域的电力供应主要依托地区电网,为工业园建立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体系,满足工业园内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电力负荷需求。
此外,根据“热电联产、以热定电”的原则,并考虑到工业园规划项目的实际供热需求规划设置了动力中心(热电站),在确保工业园产业项目用热的同时,
满足部分电力负荷的需求。电源变电所布置与电源进线路径
第49条 电压等级
在工业园新建500/220kV变电站一座,配电容量选择2台750MVA主变压器,由附近地区电网供给满足全部容量的独立双回500kV架空进线,若干220kV电缆出线至各装置主变压器,以保证工业园的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考虑到用电负荷的分布及综合投资,分别为各装置配置若干主变压器,电压等级考虑220/35/6kV,以满足用电负荷需求。
第50条 线路规划
进入工业园的双回500kV钢芯铝绞线的架空敷设线路;各220kV出线回路选用暗设电缆线路。规划区的主次干道至少有一侧预留满足上述要求的空中/地下电力线路的空间。
35kV和6kV供电线路采用电缆敷设,选用阻燃型交联电缆,沿规划的工业管廊架空敷设或沿道路埋地敷设。
厂区内的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沿桥架敷设,当线路少,且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采用电缆或导线穿钢管埋地敷设。道路照明为三相四线制供电,电缆埋地暗设。 第五节 通信工程规划
第51条 电话容量
规划远期电话需求量为4000门。 第52条 局所设置
工业园的综合交换平台由息烽县统一规划建设,包括增设光交接箱,接入主干光缆,增设小AG机房,交换机容量根据需求可即时扩容。
第53条 通信线路规划
工业园内的电话线路一律沿工业园内规划的工业管廊或埋地敷设,主干线路沿区域内干道敷设。规划的有线电视线路与电话线路并行敷设,占用电话管道中的一孔。通信光缆以道路网为骨架,铺设光缆排管。 第六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54条 需求预测
工业园的用热负荷预测值为1638吨/小时。 第55条 供热设施规划 1、供热机组
根据国内常规机组现状,暂选25MW背压式汽轮机发电机组和25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在工程设计阶段再通过详细调研来确定具体的机组参数和类型。
2、供热管网
蒸汽锅炉产生的高压蒸汽一部分直接送高压蒸汽用户,其余送高压汽轮发电机组抽汽发电,抽取少量中压蒸汽供中压蒸汽用户,汽机背压排汽由管网输送至生产装置区和辅助生产区,供应工业园所需的低压蒸汽。 第七节 工业气体规划
第56条 用气种类需求
工艺压缩空气、仪表空气、氮气、氧气等。 第57条 用气量预测
近期氮气需要量为18700 Nm3/h,压缩空气的需求量为15200 Nm3/h,仪表空气13500 Nm3/h;远期氮气需要量为6250Nm3/h,压缩空气的需求量3800Nm3/h,仪表空气7000Nm3/h。 第八节 工业管廊规划
第58条 工业管廊目的
在息烽磷煤精细化工工业园内的主要道路旁规划建设外管管廊,用于各装置之间、各装置与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之间、公用工程之间的连接,可以用来输送蒸汽、工业气体及化工物料、电仪桥架等。
第59条 工业管廊布置内容
在工业园内布置工艺压缩空气、仪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蒸汽冷凝液及
冷冻液体等管网,化工物料管道需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第八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60条 环境质量标准
表8-1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数值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5% 100% 100% 80% 100% 100% 100% 全实现 采用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息烽河、潮水河)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二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级 《再生水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标准》(GB50050-2007第6.1.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Ⅲ类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 质量地表水质达标率 指标 地下水质达标率 环境噪声达标率 工业废气达标率 废水排放达标率 再生水回用率 生活垃圾处理率 危废安全处置率 固废综合利用率 烟尘控制覆盖率 噪声达标覆盖率 环境项目环评和“三同管理 时”执行率 环境信息公开化
第61条 环卫设施规划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规定,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1-2座/平方公里,由于工业园内流动人员很少,加上各生产装置自设公厕,所以本次规划在工业园内不设公厕,仅在工业园的管理服务中心设置公厕1座,建筑面积30平方米。
第九章 安全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工程规划
第62条 消防体系
构筑职业化、科学化的消防体系,使消防体系具有火灾预防、报警、扑救、善后处理等较完善的功能。
第63条 消防设施
考虑到贵州省危险化学品息烽应急救援基地距开磷集团息烽磷煤化工基地只有1公里,其装备可以满足工业园的消防要求,所以本规划不考虑在工业园内设立消防站。
第64条 消防给水
1、工业园内不设统一的稳高压消防供水水系统,片区内拟建装置,将依装置性质独立设置环形稳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管网系统配备完善的水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管网、消防栓等。
2、按照规范要求配置室外消火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2006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工业园内各主、次干路的消火栓间距严格按照120米~150米要求布置,各装置的各主次干道的消火栓间距按照不大于120米的要求布置,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并且在工业园供水中保证消防用水。消火栓尽量靠近十字路口。辅助生活和办公区内消火栓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
3、在工业园内消防水管网设计成环状,并形成低压消防和局部高压结合的消防水系统。稳高压消防水环状管网的供水压力维持在0.7-1.2MPa,低压消防水系统可以利用生产水供水系统。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米。
5、在罐区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以满足消防要求。
6、根据规范规定,厂区范围大于1平方公里时,消防水量按同一时间内两处火灾考虑。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等的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处。生产装置区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考虑。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米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小时;其它储罐可为4小时。
7、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消防泵房等设施。每个消防水泵站宜配套设置稳高压消防水泵、消防水储罐。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消防泵站可以与生
产或生活的水泵房合建。 第二节 安全规划
第65条 安全评价
工业园内的主要生产装置基本上都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安全许可。
第66条 安全设计
工业园规划中的生产装置均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编制,坚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做到项目的本质安全。
第67条 监督管理
1、通过法规,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岗位、每一位员工身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领导的追究制度;
2.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安全审核、重点单位监督、安全产品监督、安全事故调查;
3、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68条 应急救援
1、制定工业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成立安全事故及其他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成立安全事故及其他灾害急救中心和救援队伍; 4、设立急救网络,建立值班制度和救援人员培训制度; 5、制定化学危险品中毒和烧伤的抢救措施。 第三节 抗震规划
第69条 指导思想
根据贵阳市和息烽县历史上地震情况,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震抗震措施,力求把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抗震规划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损失。
第70条 避震疏散规划
1、工业园主、次干路为主要的疏散救援通道,要合理控制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物高度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满足疏散要求。
2、重点保护次生灾害危险源。
3、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4、疏散场所尽量利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停车场等空旷场地。规划的绿地、广场禁止在建设中改为它用。疏散距离最好在500米以内,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最远不大于1500米。 第四节 防洪排涝规划
第71条 防洪标准
规划区防洪标准按五十年一遇设计,一百年一遇校核。 第72条 防洪措施
息烽磷煤精细化工工业园道路、场地的设计标高应按高于50年一遇洪水标高来设防。
第73条 排涝措施
1) 排涝标准: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在一天排除的排涝标准,保证场地不受淹;
2) 排涝规划:在主汛期,由于强降雨有可能使工业园形成局部内涝。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按照雨水排除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雨水排除管网,避免因内涝对工业园内的生产装置造成不利影响。工业园的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统一排入市政管网或指定接入口。
第九章 附则
第74条 地块控制指标
为方便规划管理,本规划采用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指标对规划用地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
1、指令性指标
主要包括用地性质、土地使用相容性、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建车位、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方位、绿地率等:
(1)用地性质: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
(2)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性质宽容范围规定和适建要求。 (3)地块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以hm2计。
(4)容积率:地块内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总面积之比。 (5)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总面积之比值。
(6)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局部设备用房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如有半地下室,增加高度不大于1.5m。
(7)建筑限高:规划地块内各方位建筑不得超过的高度限值,以m计。 (8)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9)绿地率:各类绿地面积与规划地块面积之比率(%)。
(10)配建停车位:规划地块内必须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小限值,以辆计。
(11)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 2、指导性指标
主要包括对就业岗位测算和适配建设施的要求,对规划区域空间景观组织的要求,对地块开发建设方式方法的建议等。
第75条 规划成果的构成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与附件三部分。 第76条 规划的法律效力
规划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文本中涉及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贵阳省的有关法规,同时适应于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第77条 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与本规划有矛盾冲突时以本规划为准。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78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本规划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由贵阳市规划局负责实施,解释权归贵阳市规划局。
第79条 规划变更程序
规划实施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必须对规划的某些内容进行局部调整时,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一 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划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二 附表
附表1 土地利用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大类 中类 C M S Cb M1 S1 S2 用地名称 公共设施用地 商办混合用地 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积(公顷) 7.19 7.19 422.41 422.41 61.95 61.23 0.72 29.69 7.39 10.04 12.26 38.69 38.69 263.04 82.98 180.06 占城市建设用地(%) 0.87 0.87 51.33 51.33 7.53 7.44 0.09 3.61 0.90 1.22 1.49 4.70 4.70 31.96 10.08 21.88 1 2 3 4 U U1 U4 U9 5 6 M G M1 G1 G2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822.97 100.00 附表2 建设用地适建性
特别保护用 严格控制 地 用 地 文公物共古绿迹地 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社对路会外用停交地 车通场用用地 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指定用途 用 地* 商业用地 市一类场工业用用地 地 工业仓储 用 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行文体医教商政化育疗育业办娱用卫科金公乐地 生研融用用用设业地 地 地 计用用地 地 园△ ☆ ☆ ○ ○ ☆ ☆ ☆ ☆ ☆ ☆ ☆ ☆ ☆ ☆ ☆ ☆ ☆ 林建筑及小品 基 本教育设施 ○ ○ 小△ ○ △ 型商业服务设施 小△ ○ △ 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卫生设施 ○ ○ ○ ☆ ○ ○ ○ ○ ○ ○ 小 ○ ○ 型公用设施 基 △ ○ 层管理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 业金融设施 ☆ ○ ○ 市场 化设施 ○ ☆ ○ ○ ○ ○ 文 ☆ ○ ○ ○ 娱 乐设施 体 育设施 卫 生设施 教 育设施 科 研设计机构 行 政办公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社 会停车场库 对 外交通设施 市 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小型工厂 ○ ○ ○ ☆ ☆ ☆ 一 类大中型工厂 二 类工厂 三 类工厂 ○ ☆ ☆ ☆ ☆ ☆ ☆ 普 ○ ○ ☆ ○ ☆ ☆ ☆ 通仓库 危 险品仓库 ○ ○ ○ 殡葬设施 农副业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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