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瑞安市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 规定(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瑞教发《瑞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特订立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全体教师应自觉遵循“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完成好学校本职岗位职责,组织好学生“规范达标”训练和《安全教育手册》宣传教育。
三、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值周值日,对未尽职尽责而出现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对外出活动和出现不良苗头实行报告制度,而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事故,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六、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
八、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九、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分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学生吃零食。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并报告校长室,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十、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灭火灾隐患。学校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迅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十一、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 十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十三、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发现旷课逃学的学生时,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联系,并将联系情况上报大队部;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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