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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1-05-30 来源:乌哈旅游
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摘要

用人单位行使合法的用工自主权,为了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达成的约定,属于规章制度的另一种形式,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即使规章制度未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做详细说明,但依据双方约定的处分结果可以推定违规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二)案情

甲公司大巴司机何某,在工作途中不慎将挡风玻璃损坏,为了获得保险理赔,故意报警谎称被人砸破。警方经过调查查实何某报假案,将其行政拘留5天。甲公司得知何某情况后,依据双方签订的《生产责任书》中约定的“员工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行政拘留的,一律作辞退处理”,将何某辞退。

何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

本人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张双方签订的《生产责任书》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而做出的自主约定,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该《生产责任书》对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明确的处分内容,可以从处分内容推定何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做出辞退处理合法合理。

(三)庭审结果

仲裁和一审均支持了何某的请求,认定其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其违章违规情节较轻,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生产责任书》内容并未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双方应当予以遵守。何某不慎将挡风玻璃损坏,应当如实向公司汇报,但其为了避免处罚,向公安机关报假警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构成严重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辞退何某,不属于违法解雇,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持了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情形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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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公司与何某签订的《生产责任书》,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并未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该《生产责任书》有关“员工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行政拘留的,一律作辞退处理”的约定,明确了被行政拘留的处分结果为辞退,根据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可以推定出上述情形在甲公司看来是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何某在该《生产责任书》上签字确认应当视为认可并接受责任书内容的约束。至于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予以辞退有重复处罚之嫌。但甲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因此,甲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何某进行相应的处分,是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举重以明轻之原则,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认为,本案不能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去推定,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合同关系,在约定的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去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无“劳动者被行政拘留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本案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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