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复制问题
2023-05-11
来源:乌哈旅游
LegalSystemAndSociety 己口1 0年1口月(下) {l}lJ占缸金 浅谈网络环境下复制问题 校元元 摘要互联网时代,著作权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模拟版权时代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本文以现在争论激烈 的临时性复制、私人复制等问题为切入点,在总结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为我国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 之道。 关键词网络环境私人复制 临时复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6—02 当今社会,互联网以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 “在网络环境下浏览网页的过程中,计算机内部的随机存储器 诸多便利,而在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却又深深困 (RAM)中会自动出现复制件以供中央处理器(cPU)运算,但是一 扰着人们。传统意义上以复制为核心所构造的著作权利益平衡 旦我们在没有保存的情况下关闭计算机,再重新启动计算机后。 体制在网络环境下被打破’lJ缶时复制、私人复制等问题已经成为 这个复制的网页就不存在了。由于这种复制具有短暂性,临时 著作权在互联网发展的瓶颈。如何在网络环境中重新定位版权 性,在著作权法中就称之为临时复制” ,而有学者认为“ll每时性复 复制,解决数字时代出现的问题。重新建构著作权体系上的利益 制是指在网络传输和计算机运行过程中,演示、运行、传送或储存 平衡,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时伴随出现的瞬时性复制行为。” 同时该学者 一、以复制为核心的著作权体系在网络环境中受到挑战 又在此基础上将临时性复制划分为技术性临时复制和非技术性 复制是一种对有形物品的重现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被作 临时复制。笔者认为不应该对临时性复制做扩大解释,临时性复 为一项权利赋予著作权人,即复制权。这种对作品重现的行为之 制只足存在汁算机运行过程中的缓存文件,包括用户电脑硬盘缓 所以是整个著作权法的中心,不仅是因为复制在确定著作权侵权 存区存在的临时性文件,浏览网页保存在电脑上的复制本,以及 行为上的作用,更是因为著作权人其他的经济权利与复制行为紧 将来势在必行的web缓存(网络服务器)中存在的文件。因此临 密相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 时性复制是伴随着训 算机操作而发生的附带现象,属于技术性 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 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译权、汇编权等,而所有这些权利都可以划分在广义的复制范围 因对临时性复制界定的含义和范围不同,各国根据自己的经 内。但是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信息传输系统 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现状做山了不同的立法选择。总结世界 使复制行为变得快速便捷,复制成本从最初的昂贵发展到了现在 各国立法可以得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在《世界知识产 的低廉。以前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制造商的复制权现在也可以 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录音制品 由个人来实施,使用者也由过去消费者的角色转变成了复制者的 公约》(WPPT)将临时性复制纳入复制的范围中。而美国截止到 角色。网络环境下使用者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从而在根木上颠覆 2006年版权法的修改中只是将数字音乐作品的临时性复制归入 了复制行为所覆盖的权利 衡结构 因此只有为各种复制彳亍为 复制的范围,但是该项临时性复制享有强制许可的权利,欧盟则 找寻出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 是在2001年通过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 二、临时性复制问题 令》中将临时性复制归入复制的范畴中。在我国,无论是在2002 1995年,美国成立了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委员会,历 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是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 经两年的时间公布了一份《知识产权和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 传播权保护条例》,都末涉及临时复制权的问题。 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l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Reporto— 由于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并未涉 lfheWorkingGrouponlntellectualPropeayRights)的最终报告 ,在 及到临时性复制的规定,因此颇受学者们的苛责,但是笔者认为 这份报告中,专家们主张将临时性复制纳入复制概念的范围内, 我国现阶段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并不完善,如果贸然将临时复制入 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一观点虽然没有被美国当时的立法所 法,不一定会对法律秩序产生帮助作用,甚至可能起到相反作用, 采用,却引发了持久旷日的临时性复制法律问题的讨论。 遏制正在发展的新型科技市场。假如我国将临时性复制划入著 何渭临时性复制,笔者认为只有弄清楚了这一问题,才有可 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会产生如学者所说的担忧“由于每次设备 能对该问题做出合理的法律定位。有学者认为临时性复制是指 运行数字技术都会发生大量的复制品,人们已经担忧如此广泛的 作者简介:校元元,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66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籀J占缸金 品的权利了”。 三、私人复制问题 己口 口年1口月(下) 方法所取代,当私人复制公开传播,造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公 众所知的地步,就可认定私人复制行为侵权,如果传播没有造成 复制权更接近于~种控制作品的权利而不足简单地控制复制作 法,在网络环境中应被是否进行“传播”及传播造成的影响之认定 私人复制在模拟版权时代受“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一直被 大范围的影响,只足供个人学习欣赏,则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在网络时代我们又该在私人复制的合法和 非法之间划分出一条怎样的界限,以重构失衡的利益分配机制? 最初将私人复制划入公共利益范围的是“合理利用原则”,关 于合理利用原则的界定,各国根据本国不同的社会状况实行不同 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列举式或者列举式与概括式并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近年来学者们极力推荐的是版权补偿 金制度,认为可以参考电予时代著作权法应对私人复制危机的做 法——将制造数字录音设备及介质的厂商拉进著作权利益分配 机制,由其承担私人复制版税作为补偿金补偿给版权所有人,而 国家承认私人复制的合理性。中国大陆的学者们在这一思路的 举的方法,这与人陆法系立法模式和法律传统有关,而普通法系 则是在司法判例中总结合理使用的标准来衡量个案平衡。现在 关于合理使用标准影响最大的是《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规 定的“三步检验法”和1976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四标准体系”。 因为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原则的“四标准体系”较之“三步 检验法”更加具体和合理,笔者将以其为标准检验进行剖析。美 国著作权法构成合理使用的四项标准为“(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主要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性的教育 目的;(2)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 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 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者使用作 品目的和性质已经模糊化。互联网将“商业性”这一本身就带有 歧义的词语改变的更加难以认定,例如用P2P技术在互联网上传 播音乐文什、软件、影视作品,传播者只是出于资源共享的“好意”, 并无营利目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可以说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 的个人复制链接几乎都是处于资源共享的目的,很难说获得了商 业利润,但是正足这样的“好意“行为使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 受到了损害;而就使用的程度而言,私人复制达到什么程度才是 侵权,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和标准,使用的数量和内容是否侵权 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后,在市场影响力这方 面,在网络环境里更足难以评判。消费者群休本身就足一个潜在 的未知数字,作品质量的好坏、山版商市场经营l'J,lf-坏、市场本身 的环境等等都会影响市场消费能力。 如何在这个问题上劈荆斩棘,重塑一个利益衡平机制?学者 们钏‘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诸多解决之道,笔者在总结各位学者观点 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在侵权的认定标准上,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必须找寻另一种 理论来代替“四标准体系”以衡量某种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 用”。复制在网络时代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幽难,继续固守复制在 著作权中一统天下的地位只是徒增理论上的困扰。在此基lllJ-, 笔者建议以“传播”作为私人复制的评定标准,即以是否进行传播 来界定私人复制的合法与否。模拟版权时代以是否进行复制和 复制数量的多少来划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刖”范围的做 启发下,希望在网络数字时代,将获得利润的传播者拉入著作权 体制,进行利益的平衡。但是笔者却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现阶段 的可行性并不大,版税补偿金制度在国外已经拥有了三四十年的 历史尚且争论之声不断,更何况在我国还是以~个新兴事物的姿 态山现。全面祉收版税补偿金涉及范围颇广,这不仅需要法学领 域的理论,还需要经济学、礼会学、公共税收等领域的理论支撑。 除此之外,基础性机构的缺失也是建立版权金制度的困难所在。 笔者认为版权金制度因其具有合理性和可实践性,可以在各种基 础制度设施建构完全的基础上,作为长期的制度安排来构建。 在私人复制领域内,学者们还提出另外一个重要的责任认定 方式,即网络营运商承担的第三人责任 这也是司法实践为了解 决无法对每一个侵权复制人一一付之于诉讼所采用的合法有效 的方法。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著作权的核心思想在于各方利益的 平衡,偏向于任何一方的保护机制都会造成著作权体系的失衡, 进而导致阻碍新兴产业经济发展的不良后果。我们将第三人责 任分配给网络营运商的同时,也必须为其确立有关责任I ̄IIII,3规 则。一项技术的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当新产品或者技术被开发 出来以后,行为人将其运I千】的目的是否合法,不是产品的提供者 所能掌控之能事,这就足“技术叶1立”的理念要求。根据这一理念 要求,我们应该在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则中,为网络营运商设计“安 全港”规则。 总的来说,著作权的网络时代所遭遇的问题是科技进步所必 然带来的疼痛, 此解决方法并不足一蹴而就的。在不断的探讨 研究中找寻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我国法律工作者孜孜以求的努 力方向。 注释: ①l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lnformationlnfrastructure:TheReportofiheWorking Groupon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htlp://www uspto govlwebloffiees/com/doc/ipnii. 嘎 杨异.吴蕾.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法律界定.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12). ③任向东,焦泉.网络临时复制法律问题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6). j Michael ltart-“The Copyrightinthe Information Society Directive:AnOverview”,EIPR 2002,Issue2 58. ⑤吴汉东.知 {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HI版社.2005年版.第307—308 页.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