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从法的起源、目标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让我认识到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 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国家对法的从属性表现为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国家活动两个方面 ;而法对国家的从属性则体现为立法、法的实施、对法所认可的法律关系的保护等方面。
权利是当代法理念的基础内容,对法律大厦的构建有不可颠覆的意义,这已为现代人广为接受。当代绝大多数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和力量可以代替法律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强调、保护并伸张人的权利,权利已成为法的核心。法是在斗争的形成的,同样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书中最后写到“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
当一个社会有不合理现象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去表达我们的不满,如果大家面临不合理的东西都忍气吞声,不去表达自己的不满,其实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而且包括社会的整体利益。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主旋律,我们要敢于对社会的不合理现象说不。
当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以为自己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这是1945年在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写下这样的铭文。这段铭文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我们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是我们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的权利而斗争,捍卫我们国家的利益使我们的祖国更加强盛,为了我们生存和发展,有一个相对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权利而奋斗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修二学位时间并不长,所以谈写这方面的论文总觉得自己所学甚浅,所知亦甚少,而且知识储备不够。但在老师推荐下读了法学名篇德国鲁道夫•冯•耶林著的《为权利而斗争》,确实感触颇深,对权利和义务有了深一层次的体会。
最早接触法学就给予我极大的震撼,因为法学强调人的权利与义务,而这种精神是法学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法拥护和主张权利,使我们的国家甚至人类社会走向了真正民主化的道路,特别是现在法学各个分支都主张给予经济组织以更多的自由经营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与此同时法又要求公民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权利相对立统一的社会责任,。
但是在没读《为权利而斗争》之前只是一味的想我们应拥有哪些权利,可却只停留在想上,从未想过权利是靠斗争争取的,我们有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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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析一下《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传世演讲。这是一篇思想深邃、激情四溢的演讲。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为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同时提出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感受性(感知权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和实行力(击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于是作者第二个命题——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也跃然纸上;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这里又再次拿用过的敌前逃跑的例子为佐证,说明在法与不法的斗争中,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提出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因此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因此正如书中最后引用的那句“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斗争是权利的生命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义务。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我们要达到健全的法律状态,就要让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我们的权利。
而由于信仰方面的原因,专制帝国传统的长期形塑,法治观念在国人心中还很模糊,虽然法治已经写进宪法,但是要达到真正的法治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为完成这一过程,倡导政府服从良法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更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良法制约,这些行动无论是否表现为诉讼形式,依靠的都是人们饱满的罚感情。唯此,法治精神才有可能真正融入我们的传统风俗,难分水乳。
所以在主张以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该在做每一件事时都以法感情行动,为凝造一个人道而富有朝气的法治之邦而努力。
初读此文不禁人心激荡,心潮澎湃!细细品味作者字字主珠玑的阐发,心中不由得赞同作者的观点!作者认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不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捍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须去主张,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
一、《为权利而斗争》的基本观点
粗略地翻了翻这本小册子,可以看出作者耶林的一些基本观点和倾向。
一、作者反对法的自发形成。在文中他批判了萨维尼的观点,认为法不可能同原野上的草一样,无痛苦,无辛劳,无需雕琢,自然形成。法的本质在于斗争,不仅在法的实施当中,需要与不法进行坚决的斗争,而且,法的形成、修改、完善意味着背后不同利益的较量,这需要我们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战。毕竟,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他激动地写道;“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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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二、作者是个危机意识很强的人,时刻对不法保持警惕,随时准备为权利而斗争。他写道,“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
三、作者接着论证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权利意味人自我保护的本能,这不仅仅是在物质层面上的也是在精神层面上的。进而一步,作者接着论证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他认为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另外,就如同在战场上,逃兵的举动会蔓延至其他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溃不成军。逃兵在此已经超出了逃跑本身,是对整个军队的打击。
四、为什么人们会为权利而斗争呢?耶林写道:“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由此,他归纳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民众必然具备所谓的法情感。他认为健全的国民法感情是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对于法情感如何获得,作者并没有作出细致的分析,只是意味深长地写了个结论: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二、评述
看来,作者更关注现实的法。那种纸面的法律再怎么正义,如果没有力量去实行,正义始终无法送到我们的家门口。电影《风斗士》中有一句名言:没有正义的力量是暴力,没有力量的正义是空虚的。那么力量来自哪里呢?作者呼吁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斗争就必然有力量吗?而且,我们为了权利去和谁斗争呢?当国家权力和正义结合,法律是理与力的完美结合时,私权间斗争和冲突很好解决,我们很容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问题是,当国家权力脱离正义沦为暴力时,我们该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呢?就此问题,耶林并未作细致分析,是一大遗憾。
从为权利而斗争出发,耶林强调走培育健全的法情感路线。主张人人自重,看重自己的人格。他饶有兴趣地提出,对所有权的侵犯不仅仅是侵犯了所有权本身,更重要的是伤害了所有者的法情感。或许,我们可以推断出,作者主张精神赔偿的扩大适用,如今所谓的等价赔偿并没有弥补法情感的损害。他的这些观念对于现在中国公民私人财产权观念的加强、市民社会的形成,更进一步地说,对于宪政所要求的经济基础的形成,无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健全的法情感的培养的确意义非凡,但即使如此,也没必要过分强调。法律之于人们不仅仅包含了情感,更包含了理性的智慧。倘若由于一部缺乏理性智慧的法律,人们却因此错误的陷入情感之网中,此时的法情感是十分恐怖的。如果把我们的激情用到了错误的地方,就会南辕北辙,法情感还是要在法理智的驾驭之下才能算得上是健全的。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这两天在家里读冯 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联系身边之事感触颇深。很惭愧,自己在渡过了在法学院的第一个学期之后才刚刚看完这本法律启蒙书。这本书的确值得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被广泛的推荐,因为我们太过于缺少权利意识,以至于在自己权利遭到侵犯时毫无触动,或有所触动但胆小怕事而不敢有所回应,甚至于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我们有必要好好补补权利这一课。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心,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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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可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我们的社会有某种厌诉情绪,认为打官司,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这当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但请不要忘了,就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见义勇为(维护他人权利)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光明磊落,无可厚非。因为上述行为同样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国民的权利而作的斗争。
也许又有人会说,在个人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犯时,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因此忍气吞声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不错,个人权利的确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但13亿国民的个人权利变绝对强于公权力。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正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走入自身权利遭到公权力侵犯,而又因胆小,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监督,举报,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更加强权,结果导致了自己权利被进一步侵犯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 “主权在民”的理论不是摆设,公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赋予公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最终目的,所有一切都服务于此。美国的强大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不源于其强大。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在别人陷于危难之际站出来的人,才会在自己危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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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克思法学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故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否则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鲁道夫·冯·耶林于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北部奥利西(Aurich)的一个法律世家。此书系耶林根据其在离开维也纳之前在法律协会发表的告别演讲——“为权利而斗争”扩充而成。这篇演讲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两年内即印到了十二版,此后又被译为二十多种文字。耶林非常具有演讲才能,他演讲时不喜欢打草稿,而是喜欢即兴发挥。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耶林在文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长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而在当下的国内,这种幻景正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我们随波逐流,无所作为,甚至绥靖保守的理由。事实上,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
不过,我们不要以为该文仅仅对普通民众具有召唤意义,事实上,该文也对政府当局具有启发意义——假如他们愿意被启发的话。耶林说,一个“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耶林在文中还提到了19世纪的中国,他说,“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在当下的中国,管束成年孩子的“戒尺”已经失去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人们依然难以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耶林这句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大国地位并不取决其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疆土,而是与其道德力量直接相关;倘若一个国家无法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他永远无法赢得文明国家的真正尊重。
无论如何,简单的介绍当然无法代替对于原文的直接阅读。在这个对经典作品“提及多于读过”的年代里,我深信,阅读耶林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智识,而且还能激励我们的行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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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仿佛是在聆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他们都激励我们要“扼住命运的咽喉”。耶林在文章结尾引用一位诗人的话说,“人必须不停地开辟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法起源于斗争。作者指出“法”这一词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首先我们从客观意义上来考察法的起源。历史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诞生无不伴随着各种形式的斗争。例如美国之《独立宣言》、法国之《人权宣言》的产生无不经历了战争的洗礼。而在我国历史上自商鞅变法至清末修律每一次法律的产生或变革也无不遭受到各种阻力甚至付出巨大牺牲也未收到多大良效。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增补或修改看似安静平和,也需要斗争吗?但我们都明白,法律的每一次修改都不啻于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这必然会引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那么这种冲突的最后妥协难道不是斗争的结果吗?这样看来,法岂不是与其本身的目的相矛盾了?正如古人所说,法的目的应是“定分止争”。怎么现在离不开斗争了呢?其实这恰如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最后,作者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这剧烈的阵痛。正如分娩时以生命为赌注的这一事实把母与子内在地结为一体,国民必须为法而角逐、斗争、流血的事实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结。孩子的生身之母绝不允许孩子被他人夺走,国民浴血奋斗获得的法和制度亦莫不如此。因此,为法的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斗争是法的生命。承接上文,经过斗争而产生的法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在主观的法即具体的权利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的对权利保护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关于此种斗争对客观的法的意义将在后文论述)。作者特意选取了私法上的采取诉讼形式而进行的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在这一斗争中,事物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的误解”。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的人格本身。正是在这一更深层面上人格与人格的交锋才使得斗争的真义昭彰于天下。没有人会为掉进水里的一块钱去花十块钱找回来,但经常会有人在明知胜诉要花很大代价时仍不愿放弃的情形。我们可以直白的说:“就为争这口气!”,难道这个回答还不足以代表其受侵害的人格吗?同样当一个国家哪怕一平方公里的荒芜土地遭到不法侵害时,常不惜冒着流血牺牲、城池焚毁的危险倾国而战,有谁会怀疑其意义何在?“对这样的权利侵害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两相对照,正像国民不是为一平方公里土地,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为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主张人格及其法感情本身这一理想目的(“法感情”是本书的一个重要概念,将在后文阐明)。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的问题。这就是斗争的真义所在。不仅对于具体的权利如此,也是为实现客观的法所必须的。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对人类而言则不仅包括肉体的生命,同时精神的生存亦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就是主张权利。当一个人完全放弃自己的权利时,就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即对自己人格的维护。权利与人格这一结合,不问种类,所有的权利都被赋予超过其可比价值的价值,可称之为理念价值。这种理念上的认识深深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仍以为几个苹果而斗争的农民为例,也许其斗争的动机是“狭隘”的利己和自我,但正是因为他相信法会为他主持公道,才促使他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正是在这种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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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觉状态下的斗争行为客观上实现了法的最高的理念价值。正是法的引导下“把在纯粹物的领域中为散文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人格的领域,即在以人格为目的的为权利而斗争中变成了诗——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
也许会有人提出,民众对所有权、对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所知几何呢?作者反问道:民众对作为其肉体上生存条件的肾脏、肺、肝脏之知几何呢?但又有谁感知不到肺的刺痛和肾、肝的痛楚,不晓得他们对自己的警告呢?同样的情形也适合于有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不是教养也不是知识,而是苦痛这一单纯的感情促使法的理想主义的理念价值实现。这就是法感情。如果说医生少不了人体病理学的话,那么法律工作者合法哲学家就缺少不了法感情病理学。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学中蕴藏着法的全部秘密。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藏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力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更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充物。
权力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是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发挥力量。而此真理即——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作者在此强调的是客观的法和主观的法的关系中容易被忽视的一面即后者对前者的作用。很容易理解,法律规则(客观的法)确认并保护具体的权利(主观的法),而反过来通过权利人对具体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也为客观的法本身注入了生命和活力。例如为了苹果而对簿公堂的农民,这一行为不仅实现了权利人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宣告了对所有权的信念和对维护其权利的客观的法律制度的信仰。在此,可以说不仅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了生命和力量,而同时它也将其所得物返回给了抽象法本身。因此,二者的关系就像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反之亦然,如果法感情麻木无力,权利人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眠,厌恶纠纷、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也许有人会反驳,反正最重受苦的是权利本人。但这就像1000个人打仗,如果1个或10个人逃跑对整体影响不大,倘若100个人逃跑则抵抗的负担全落在其他人身上。同样,在私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国民共赴斗争。则逃跑者无论是谁,都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总之,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权利人对法的态度不仅仅应是片面的、被动的。而应是由法获得的利益应全部返还给法。即权利人负有这一协助的使命。当然,权利人是否自觉这一使命只存在则无关紧要。就像促使人们结婚的动机因人而异,但都可导致结婚。通过上述分析,从利益这一低层次的动机出发,经由人格的道德自我保存的认识,最终到达为实现有利于社会的法理念,从而攀登上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想顶峰。
在《威尼斯商人》中为割下安东尼身上一磅肉的夏洛克估计没人喜欢。促使他走上法庭的是憎恶和复仇心,但从诗人让他说出的台词看,他说的却是真理。夏洛克道出的台词是被侵害的法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别差别的内心独白,权利归根结底必须是权利,这一确认牢不可破。他所代言的不仅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且看,
“我问他要的这磅肉是我花大价钱买的,它属于我,快给我,如若不然,我要诉诸国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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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法律, ——我有证据在手。“
“我要求法律”,淋漓尽致地描绘了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的真正关系及为权利而斗争的含义。自这数语道破瞬间,案件从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急转为威尼斯法律,此时这个男子汉表现出多么力量强大、威风凛凛!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当全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又怎能期望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又怎会迫于冲动为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现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只能是在私法上播下的种子,在公法和国际法上结下果实。为公法和国际法而战的斗士只能同样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悖。并且,如果只限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不参与法和秩序的维护,理想主义的基础将自行崩溃。这种法感情也不是健全的法感情。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一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这种培养也不是在学校和课堂时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作者这样鼓励大家: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以上是对本书所表达的伟大思想的简要介绍,请原谅我几乎原文摘抄,在如此真理性的认识面前,以我现在所学,任何语言都不及原文本身精确、有力。)
为权利而斗争对我们的启示。说起权利意识、法治等等,我们国人一下子可能就想到我们的传统似乎与这些理念截然相悖。例如我们寄希望于“包青天”而不是法律制度本身,恨贪官怕贪官但遇到事情又嫌程序麻烦去找贪官走捷径。如此种种,仅凭引进西方的民主法治制度和思想、打倒“孔家店”等传统思想就能解决吗?现在引进的理论和当下的实际怎样才能结合的比较好?甚至于对人治与法治来说,我们是否真的认识清楚了?无论从学者到民众,我们在学问和生活的各方面是否愿意深入思考,理性对待呢?很多人买一件衣服要花一天时间在街上,但对于自己人生的重大决定例如择业、婚姻却常在几分钟内就决定了。由小而大,我们似乎很喜欢给人或事物“定性”,这应是一种逃避思考的懒惰的方法。随手拈来,例如提到康有为,我们首先反映到的肯定是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后来的保皇派,但有多少人看过他的书、了解过他的思想。我们也习惯于接受教科书的定义和结论等正统说法。岂不知这种“定性”,如果强加于某人或某事头上是不是容易“一棒子打死”?因此在分析社会现象时,得出结论容易,深入思考难。至少本书在这方面足以成为我们的典范。
因此,我不能也不愿简单地说一句为权利而斗争来号召大家。所能做的只是介绍并推荐给想看的人。希望这本书中的伟大思想能够、也必定会给你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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