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 经营 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 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 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 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范围。
第六条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 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 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 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 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 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 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标准,属于 水利工程建设的, 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 标准;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如属于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 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 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 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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