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登记
一、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收缴、追缴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开具法律文书.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登记造册,一车一档.
二、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在法律文书中详细注明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对车内物品应详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三、分别建立涉案车辆管理台帐,并附照片详细记载涉案车辆扣押、追缴、收缴和备案、保管、处置等情况.
第二章 移交
一、办案人员应当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车辆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移交本部门的保管人员统一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涉案车辆保管人员应当在接收涉案车辆24小时内,通过传真等方式将扣押、收缴、追缴的涉案车辆法律文书副本报至县局督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管
一、应当设立或者制定符合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管理要求的专门场所集中保管涉案车辆。
二、涉案车辆应封存保管。
三、需要调取涉案车辆进行辨认、估价、坚定、检验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交还保管部门。
四、保管人员应当经常对涉案车辆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损毁、灭失。
第四章 处置
一、移送、返还涉案车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对依法应当返还的涉案车辆,应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应当随案移交的涉案车辆,及时移交,无主车辆及时移交县局警务保障室.
二、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发出公告进行公示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章 问责
一、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法扣押、追缴、收缴非涉案车辆的; ﹙二﹚未依法履行涉案车辆扣押、追缴、收缴法律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的;
﹙四﹚使用、借用、拆卸、损毁涉案车辆的; ﹙五﹚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追缴、扣押、追缴非涉案车辆,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管理涉案车辆,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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