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各办、处、局,各村(社区)、拆迁工作小组成员: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拆迁与安置有机协调、依法拆迁与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保障工程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积极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拆迁主体: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辖区内私人住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组集体用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被拆迁人的相关解释及执法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范围: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项目实施规划确定的区域为拆迁范围。
四、征地房屋拆迁程序: 1、张贴征地拆迁公告:
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饰、装潢;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出租房屋。
; 2、公布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公布被拆迁户房屋评估结果;
4、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房屋交拆手续。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依据 (一)依据文件:
1、市政府邮政发[2008]30号《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3、《高邮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4、《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2、被拆迁户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3、无《房屋所有权证》及《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一律按主房(一般是指以客厅为主的东西向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附属用房一般不记入合法建筑面积。
乱搭乱建房屋等违法建筑,只补偿一定的建筑成本而不计入安置面积。 4、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5、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以批准的面积、批准使用年限为依据;
6、对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违章建筑、装饰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7、拆除公益性用房及经批准的村、组集体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一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8、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用房,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且在征地拆迁公告前仍在营业的,按住宅用房安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使用性质给予房屋所有人1000元/户的经济补助:
(1)私有房屋所有人具有营业执照,自己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2)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其所有人及家庭成员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使用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9、父母单独居住的,其房屋补偿归并至拆迁范围内子女户上;
10、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在批准建房时要求将原房屋拆除而未拆除的,原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购买他人住宅,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以过户手续为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买卖契约及收款凭证,经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功能和实际使用性质认定;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被拆除房屋性质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功能认定;
原有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除需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四)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六、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及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由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两部分构成。其中,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物
补偿;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及其他补助费等。
(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按高邮市房管局、物价局出台的《高邮市农房拆迁价格评估暂行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地拆迁公告颁布之日止(住宅房竣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最后期限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给予被拆迁人增加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房屋重置价格15%的补偿。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经解释和说明仍有异议的,根据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指定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并经有权机构确认后,重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拆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5元/?的标准计算(每户最多不超过50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商业用房、生产用房)、6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标准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元/??月标准计算3个月;
(2)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元/??月的标准以实际腾仓期计算,超过规定的腾仓期开发区集中安置房仍然未能交付给被拆迁人安置的,自超过之月起加倍支付腾仓费。
3、其他补助费
;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200元/台; (5)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50元/台; (6)电箱及安装补助费:550元/户;
(7)自来水移装材料费:楼房500元/户、平房300元/户。 ?8寸以上(含8寸)小水泵:200元/台;8寸以下小水泵150元/台; ?小农具:500元/户; ?大型拖拉机:1000元/台; ?小型拖拉机及农机:500元/台 七、拆迁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居民公寓进行安置,安置面积指标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
积为依据。安置房与原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550元/?标准结算,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200元/?标准结算,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上、20?以内(含 20?)按1500元/?标准结算,超出原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拆迁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的,按人均20?安置,参照以上方法互找差价结算。
被拆迁人已享受五保待遇的,一般不再进入小区安置,统一到敬老院安度晚年;符合五保条件,未享受五保待遇的,视情况而定。
八、安置小区的地点、价格和有关费用标准: 1、安置小区地点:位于外环以北,屏淮路以东;
2、安置房价格:建筑面积×单价,车库400元/?,阁楼750元/?(车库、阁楼不计入安置面积);
3、车库、阁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设施配套:安置小区内的公用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生活设施,由拆迁人统一配套到户。
九、拆迁奖励: (一)住宅房拆迁奖励
1、对自征地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按照合法安置
面积×100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2、在征地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可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享受10元/?的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奖励
自征地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2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可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享受30元/?的奖励。
(三)以上奖励每推迟一天各下浮5%。凡未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办理交房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拆迁奖励。
十、安置房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拆迁人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水电结算凭证等有关材料与拆迁实施单位办理交房手续,交出被拆除房屋钥匙,并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顺序号;
2、被拆迁人办理完交房手续后,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顺序号选取安置房房号。被拆迁人须按下列办法选取安置房房号:
安置房不设置楼层差价,总数1套的,楼层任选;总数2套
安置房的,选择的安置房不得在同一楼层,且必须选择一套顶楼;总数3套以上安置房的(含3套),选择的安置房不能在同一楼层,且必须选择一套顶楼;总数5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先选择1、2、3、4、5层房源,剩余房源仍参照本条的规定选取楼层。
选房过程中将根据剩余房源的实际情况对选房办法作适当调整。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的,其选房顺序号作自动放弃处理。 3、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后,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顺序号通知被拆迁人安置结算,办理相关拿房手续。
十一、法律责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必须全面、自觉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调解,经多次调解无效的,申请市房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二)在征地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定书限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并视情节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或由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威胁、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扰乱房
屋拆迁工作秩序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关说明:
(一)《细则》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二)如有本《细则》未予规定的情况出现的,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细则》主要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充修改意见。
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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