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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2023-03-18 来源:乌哈旅游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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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YHNB/B 20006-2016]

第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 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 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五条 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

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着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 密级 使用人

第六条 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着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七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一条 保存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文件柜中保存,并由专人保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放在密码文件柜里。 第十二条 保密办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回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密办登记签收;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在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秘密载体统一交由保密办销毁。

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得到批准并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第十七条 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制作与复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单位印制和制作的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印制或制作。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以及废品,应当及时放入保密纸箱,由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绝密级秘密载体,非经密级原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

第二十一条 复制公司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载体,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的秘密载体,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相同,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复制归档科技材料,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件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批准;机密件由保密办审核后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中不得私自增加份数。各部门自制的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手稿),需要复印时,批准权限同上。

复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履行登记发放手续,加盖识别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任何人不准擅自复制已归档的涉密技术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

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五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

第二十六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各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归档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集中统一保管并对这些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借用和归还制度。

附件:

1、《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2、《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 4、《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5、《制文登记本》 6、《复印登记本》 附件一:

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

秘密载体 名 称 介 质 密级 页数 /份数 接收传递秘密载体单位 名 称 传递 途径 申请对外传递秘密载体的理由 签名: 日期: 申请部门 领导审核 签名: 日期: 保密办公室 主任审查 签名: 日期: 保密委员会审批 附件二:

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借阅 人 份数 (页数) 秘密载体 名称、密 级 申请部门 领导审核 签名: 日期: 保密办公室 主任审查 意 见 签名: 日期: 保密委员会 主任批准 签名: 日期: 附件三: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秘密载体 名称/密级/介质 页数/份数

复制用途 保密办公室 主任 审查意见 保密委员会 主任批准 附件四: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序号 内 容 摘 要 密级 份数(页数) 备 注

保密办公室主任审定: 日期: 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日期:

附件五:

制文登记本

序号 制文时间 文件名称 介质 文件编号 密级 印制数量 批准人 经办人 备 注 附件六:

复印登记本

序号 复印时间

文件名称 介质 文件编号 密级 页数/份数 批准人 经办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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