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招投标操作流程 一、招标筹备 实施主体:招标人
内容:(一)成立招标机构。物业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二)编制招标文书。
二、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
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 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管理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
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
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内容:(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开标(三)评标 八、定标并签发招标通知书 实施主体:招标人
内容: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顺次排序确定中标人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共5日,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想中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九、中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内容: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签订合同及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中标人
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