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宝
欠款方:保定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德群
申请事项:
1、欠款方付清美特好超市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结算价款的95%部分,计人民币135726.18元。
2、欠款方赔偿提前使用工程的网络使用维护费,计人民币47800元。
3、欠款方偿付招标违约金1260元。
4、欠款方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5、如欠款方不能在接到追欠通知2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款项,申请清欠办协助法院冻结欠款方所有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于2007年1月23日中标了欠款方的五四路店、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2007年2月27日双方签订了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2007年3月1日,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开始进场施工,本工程于2007年4月15日完工,完工当日,申请人即依据施工合同向欠款方提交了竣工技术文件及竣工结算文件。欠款方验收西苑店工程后,应依据邮部[1995]626号文件中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限要求如下:按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后十天以内,由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有争议时应在该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送有关单位复审,建设单位接到复审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的十五天内付清工程总价款。”同时,申请人尽管与欠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列出付款时间,但是依据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4〕1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同时依据该法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上,欠款方应于2007年5月16日前依据施工合同及双方签证的设计变更文件结算本工程结算总价142869.66元的95%部分的工程价款,计人民币135726.18元,但至今为止欠款方一直不予付款。
2、欠款方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同时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本工程(事实证明:欠款方于2007年4月3日开始利用本工程网络收货),并迟迟不予验收,此间,欠款方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严重受损,申请人多次维修,此项维修费用应由欠款方承担,按工程239个信息点,每个信息点维护费200元计算,欠款方应缴纳网络使用维护费47800元。
3、2007年7月2日,欠款方提出申请人需放弃中标的五四路店部分的施工,方予以结算西苑店工程款,申请人迫于欠款方压力只好答应不进行五四路店施工,而允许欠款方指定第三方进入五四路店施工,欠款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投标预算价,应付给申请人违约金1260元。
申请人在屡次与欠款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诸于法院起诉。
此致
建设工程清欠办公室
申请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美特好超市西苑店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竣工技术文件》计65页。
附件二2007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欠款方迫使申请人签订的不进行五四路店施工的备忘录,计1页。
附件三 欠款方收取申请人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结算价款95%部分的发票后的收条,计1页。
附件四 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计4页。
附件五 五四路店投标预算报价单,计1页。
附件六 邮部[1995]626号文件中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计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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