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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

2021-11-14 来源:乌哈旅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平安生产责任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保险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公布的《国家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规定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

〔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及住院效劳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三〕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四〕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五〕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除主保险合同第八条〔八〕外,主保险合同第六、七、八条责任免除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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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无论发生一次或屡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人承当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六条 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需提供主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第八条 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生产平安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扣除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包含挂号费、医治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等。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人员均应在释义医院就诊。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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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术语释义如下: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含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治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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