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治措施
排查内容(4项):
1.查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看燃气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是否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相关行政许可及必要性审批是否完善;看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质量监督检验,是否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查企业资质及工程承揽合法合规性,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承揽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看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
3.查工程建设质量,看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否带班作业,主要设备材料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按图施工,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看新建、改扩建燃气项目是否制定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存在未验收合格即通气使用;看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查在建项目影响,看燃气管线周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是否核查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看燃气企业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管线设施资料;看在建项目不满足安全保护范围要求的,是否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方案;看第三方施工时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整治措施(4项):
1.对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整改范围限期整改,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项目,应当依法查处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对未进行相关质量监督与备案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2.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应当予以处罚或清退;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3.对未按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和工程质量管理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实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应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擅自进行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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