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代理词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合同纠纷代理词
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本案,本人从法律层面已做充分阐述,不再赘言。此次仅就余X某辩称的【“其有货,万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万特反悔”】这一说辞表达几点的看法,作为参考。国松木业的表述从情理上讲,看似符合,实际站不住脚。
一,国松木业自称自2014年7月份之后,板材行情就急剧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彻低是无稽之谈。有几个事实可以印证其所言非是:
1,万X公司在合同内按7400元/m3的价格购买了478.567m3的板材,在合同外购买了将540多m3。假如真像对方所述那样价格下跌,那么万特公司一点也不买岂不更划算?
2,假如国松木业真有货的话,万特公司在合同内的货物都买不完,没什么还要在合同外进货呢?
3,假如真像对方所述那样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万特更不行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价格购买质次的板材。 4,从双方的交易挨次看,合同内与合同外的货物是交错的。国松木业有达标的板材,河北万特买;没有达标的货,河北万特也买。等有了质量达标的货,万特还买。
5,期间,红玫瑰板材的价格要高于小斑马,假如对方真有货的话,万特公司要提货也应当是红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马板材。 6,期间,国松木业供给了一批红玫瑰,再没供给。假如有货的
话,河北万特不会放着国松木业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价格从其他商家买货。
以上,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可以印证国松木业的说辞不成立。 二,关于河北万特法人出庭的问题
从程序上讲,高某彻低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由于通知书上写着“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则担当不利后果”。我们觉得自己不理屈,敢于面向。打官司,不仅讲法,还说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证这个“理”,事实并不像余X松声称的那样“自己有货,万特不提。” 三,关于货物在途时光的问题
双方在2014年5月份就开头对这笔买卖举行洽谈,那时国松木业对购进加蓬板材事宜就有布置(要不然也不会谈);谈妥后,才在7月份签的合同。假如国松木业不能保证8月底开头供货,合同就不会那么商定,双方也签不成。从洽谈,到签合同,到供货,这期间有好几个月的时光。国松木业辩称从签合同之日计算三个月的运送时光,明显在颠倒黑白,有违事实且不符合合同商定。假如按国松木业的说法,2014年代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内的货物根本就运不到张家港。 四,关于国松木业是否有货的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国松木业有没有货,而是它没有没按合同商定每月履行给付提单,码单,通知义务以及实际提供符合商定标准的货物——国松木业的“证据”无数,但始终没有证实履行了上述义务。
2,余国松在法庭上自己都陈述由于埃博拉疫情导致货物延期,这与其有货观点本身相冲突。
3,国松木业做板材进口生意,其合作的买家不止万特一家,还有无数。合同期内,因国松木业挟“压着万特公司100万货款”之威,先把板材优先卖给其他家,万特公司总是退至次位,才导致没有按商定供给。这是国松木业违约事实之真相。合同到期后,万特本想对方把100万退还,适当赋予补偿。因对方拒不退还,故引发诉讼。 五,关于通知,提醒,督促的问题
国松木业言之凿凿声称“有货不提”,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就“有货”而多次通知过,提醒过,督促过河北万特提货。其声称在2015年春节前后多次给万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实际言不属实,就像其把万特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说成商议提货一样。退一步讲,2015年春节前后,国松木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履行期限也满,打电话与否已没有实质意义。
综上、法庭就此案已开庭数次,本人来回数次,双方争锋亦数次。数次间,横跨千里的北京张家港貌似变短。本人之所以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当事人的正值权益、司法公平以外,更着眼于对法律的信仰和所肩负的责任。由于当事人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更不要说被对方所扣留的是一百万元;由于一个案件可能就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一个家庭的兴衰。所以说作为法律人,我觉得能多坚持一下正义,就少浮现一点冤屈;能恪守一下公平,就少创造一丝不公;能促进一下和睦,就少发生一些纷争。由于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
是其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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