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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制度对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益的保护

2021-07-09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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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制度对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益的保护

作者:孙世尧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6期

摘 要:本文主要是描述了中外法律制度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问题,写出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所遭受的问题,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最后写了一些自己的看法观点,还有对现存不足的分析思考。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思考 一、中外法律制度对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益的保护

举国远望,世界上许多国家曾经或者现在正在提倡要对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加以保护。曾在电视节目中看到过这样一句话:“妇女占人口的一半,她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生力军。”这句话放在古代来说是万万不可的,但是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妇女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绝对是不低于男子。但是,由于男女之间存在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使得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上存在。所以,各国为了平衡男女之间的差异,用立法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保护。比如《世界人权宣言》中专门对妇女的人权加以确认,主要内容有:男女平等权。“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宣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是以“宣布”方式确认不得有“性别”歧视。同时,该公约第l0条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和母亲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2)家庭、母亲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3)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此外。联合国1979年l2月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旨在为专门保障妇女在各方面受歧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不仅如此,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在法律的制定上也会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特殊的规定,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更是制定了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以切实维护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婚姻法》总则即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正如那句“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发展的产物”。“一夫一妻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对婚姻形态的自主选择。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如:(1)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意义。(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条限制了男性的离婚权利。因为马克思曾说过:“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3)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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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4)第40条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5)第42条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6)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7)第49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8)第59条写道: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9)第51条说: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这些条文的出现,更好的诠释了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令人称道的是辽宁省各县市公安局已普遍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对干警进行反家庭暴力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结论

现在的21世纪,中国不论是在经济还是政治文化方面,都在高速的向前发展着。所以,为了适应现在社会的需要,为了应对出现的种种困难和挑战,我国在婚姻法的制定上也要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且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还要对外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未来的某一天,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更加完善的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列子·天瑞篇》.

[2]罗慧兰:“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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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国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 [9]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上册),三联书店1998年版 作者简介

孙世尧,男,聊城大学法学院17级研究生,专业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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