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款项借入后,由借款方作为正常营运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民间借货利息不超过银行货款利息4倍的原则,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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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协商借款利率为月息3 %,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还款方式 现金或银行转账。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照30%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照30%的利率加收罚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罚息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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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相同。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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