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
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
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 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 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
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 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 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
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H^一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 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安全警不标志牌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厄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工程量 单价 ⑴市区主要路段不小于2.5m高,一般路段不小于1.8m高的围墙; 现场围挡 ⑵围墙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碎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代表本企业、本工程的标志 ⑴道路畅通 ⑵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场容场貌 ⑶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可采用: ①不小于10cm厚的C20素碎;②定型化的砌块等 五板一图 文明施工 企业标志 (4)绿化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二芯电缆。 配电线路 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箱开关箱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 类别 项目名称 临边具体要求 工程量 单价 施工 洞口交叉楼板、屋面、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 阳台等临边cm高的踢脚板。 防护 高处作业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 通道口防护 cm的竹笆。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 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由各地自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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