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铁路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铁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充分发挥铁路档案在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铁路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铁路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铁路施工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3. 铁路监理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理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4. 铁路运营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运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
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收集铁路项目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运行记录等。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内容、形式、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档案库房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进行合理利用,为铁路建设、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5. 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五、档案管理监督与考核
1. 铁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铁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铁路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考核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合考核。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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