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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知识

2024-03-02 来源:乌哈旅游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第 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 教育、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 要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 制度和施工环境,使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白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 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

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

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电气作业、金属焊接

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 械操作、中小型机械操作及场内机动车驾驶等为特种作业。

(4)

白我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 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 员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 告”。

(5)

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 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 “三不伤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

建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义务的协议。”

明确双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与新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2)女工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女员工由于生理原因不宜从事某 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 具体为:不宜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月经期间不宜从事高温、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在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8)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 必须佩戴上岗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受 过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

2) 杜绝“三违”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对事故教训的经验总结。统计表明

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三违”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工人所在的企业办理,并支 付

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白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但是不在建设工 程范围内或者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及白残或白杀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劳动保护常识

劳动保护是指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 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筑工人每人提供一顶合格的安全帽,向在高处 作业的人员提供安全带,向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提供防护服和防 护用具。

(1)

正确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是预防物体打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同时也是一种安 全警示的显著标志。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高空坠物或高处坠落极易 发生。所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 组成,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 四周为5~20mS;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 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二是必须系紧下颗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 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

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人员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伤害的最后一道防 线。所以,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 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有吊绳式和速差式两种,应高挂低用。不准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不够长时不准打结使用,可以串连使用。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挂钩应挂在连接环上,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3)

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 止发生触电事故。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或

鞋盖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从事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配戴防尘、防 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2、其他劳动保护常识

(1)

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防护

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应穿“三紧”工作服;不准戴手套、 围巾;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2)

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易滑 鞋、带钉鞋、赤脚、赤膊和酒后操作。

(3)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在保证白身 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止作业,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 域,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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