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共四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闭卷; 2. 考前请将以上各项信息填写清楚;
3. 所有答案直接做在试卷上,做在草稿纸上无效; 4. 考试结束,试卷、草稿纸一并交回。 一、判断题 题 号 答 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法的实施的全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 2.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 ) 3.法律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 4.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 )
5.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 6.法的价值即指法的评价标准。( )
7.法律体系一般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 8.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律主治”。( )
9.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 10.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 二、单项选择题 题 号 答 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法与原始习惯的相同点是( ) A.都有相同的经济基础
B.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 C.都在相同的范围内起作用 D.都有保证实施的相同方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 ) A.权利和义务 B.主体、客体和内容 C.主体和客体 D.主体、权利和义务 3.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 C.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4.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不正确的是( )。 A.指引和预测
B.权威性和稳定性,可使经济基础不受侵犯 C.强制性可使统治阶级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 D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 A.指导思想不同 B.历史使命不同 C.基本要求不同 D.调整范围不同 6.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 A.习惯法 B.普通法 C.制定法 D.判例法 7.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任何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 B.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 C.有一些行为虽不合法但也不构成违法
8.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 ) A.字面解释 B.扩充解释 C.立法解释 D.目的解释
9.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许多方面,但不包括下列哪一个选项( )
A.法律的时间效力 B.法律对物的效力 C.法律的空间效力 D.法律对人的效力
10.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被称为( )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律清理 D.法律汇制 三、简述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法起源的原因和一般规律
答:法起源的原因: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其产生的原因可归为三方面:(1)经济根源。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氏族习惯以原始的氏族公社公有制为基础,而法律则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之后才产生的。(2)政治根源。政治组织、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父系氏族公社逐渐解体,而形成的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此时,社会上的集团已经不能再依氏族组织来划分,而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了。调整社会关系的职位由新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3)社会文化根源。包括:第一,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和理性认知能力的增强,使人们不在自发适应传统的习惯力量,而是在认识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主动选择或创造社会规范。第二,艺术、文学和哲学的产生和发展,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也同时强化了人的自主意识。第三,语言的逐渐发达,使人类能够用复杂而相对统一的表达方式来描述、传达和保存人定规则。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
(2)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的制定
(3)从法律、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宗教、道德的相对独立。 2、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答:(1)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
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简述法律监督体系的构成
答: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 (2)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政党的法律监督、公民的法律监督、社会的法律监督和舆论的法律监督。 四、论述题(24分)
试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言之成理即可)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治国之邦,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特点: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 主要要求:
1.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2.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3.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主要意义: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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