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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

2022-08-05 来源:乌哈旅游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的方法

一、法律案例的答题技巧:

(1)“审题”。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民法案例要主要考察几个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些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2)先“析题”后动笔。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例分析题只是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3)“答题”。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

法言法语。

“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考生在解

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时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分析,说明,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反衬前面的结论。

答题时一定要用法律的语言解答。考试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考生把道理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但判卷人不能判断出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问题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懂法也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尤其是民法本来就源于生活,对民法问题的判断往往根据生活常情就能做出。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法话”来。试应用上述要求,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1、1995年,李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1998年,李某乘张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问:(1)张某与李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关系?

(2)李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2、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4年10月,

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1)请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

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

问:(1)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2)企业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4、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5、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

问:(1)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2)企业各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6、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

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问:(1)在建工程可否抵押?

(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条款是否流质条款?其效力如何? (3)该案如何办理?为什么?

7、甲欠乙货款20万元,与乙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钱费时,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

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半年后,乙感到汽车放在自家院里不方便,就要求乙将汽车开回。1年还款期满,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

问:法院能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要求?为什么? 8、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问:(1)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9、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

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

问:(1)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在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李某的权利如何保护?

10、1995年,李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1998年,李某乘张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多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1)张某与李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关系? (2)李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二、名词解释 1、预告登记 2、所有权 3、共同共有 4、善意取得

5、物权法定原则6 观念交付 7、按份共有 8、物权 9、用益物权 10、地役权 11、公示原则 12、隐藏物 13、混合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3、简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 5、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6、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7、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8、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9、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0、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11、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特征 1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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