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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2023-05-15 来源:乌哈旅游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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