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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

2020-02-28 来源:乌哈旅游
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是指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辖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第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专项监察。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制约有效的要求,深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提高企业执行力专项监察。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经营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吃拿卡要、软弱涣散、推诿敷衍等影响执行力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项监察。综合信访举报、审计检查、腐败迹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分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收受礼品礼金、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察。

第七条 廉洁从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在实施专项监察中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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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 (部门)报送与专项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查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廉洁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监察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协助和配合。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提出专项监察立项的指导意见和计划,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具体立项报告和计划。

(二)实施准备。成立企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 以正式公文通知监察对象。

(三)组织实施。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按照调查了解、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拟定监察报告等步骤,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四)监察处理。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当针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拟定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报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监察对象,并责成整改。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总结归档。专项监察项目结束后,应填写《专项监察终结报告表》,经本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及时撰写项目工作总结,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监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或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应当对专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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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针对专项监察中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对策。

(一)针对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领导人员廉洁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针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三)针对企业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行使。

(四)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领导人员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按照加强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的要求,抓好国有企业党的作风建设。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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