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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2022-03-24 来源:乌哈旅游
Legal S/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金 2 0 0 9.8( ) 论民事诉讼中征人作伪征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武文举董素琴 摘要证人证言是十分重要的诉讼证据,它是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已 成为顽疾,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原因与防范对策。 关键词证人伪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325.02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询问或 案件的裁判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证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或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和当事人及 人作伪证。第三,证人因受到当事人一方的威胁、恐吓、指使,证 其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到庭作证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 人慑于淫威,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证人出于对自己和亲属人身安 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证人证言包括口 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而作伪证。 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但应以口头陈述为主,只有在特殊情况 (三)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的原因 下才可以提出书面证言。证人作伪证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为 第一,由于个别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证 达到某种目的,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或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人证言进行质证、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 的水平不高,对证人的口头或书面证言不做认真分析和甄别,分 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 辨不出证人证言的真假。第二,由于个别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 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证人对案件事实了解得不够全面、部 经受不住金钱、亲情、权势、色情的诱惑,为回报对方,趋炎附势, 分忘记、叙述时有遗漏等。此外,证人如果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友 甚至帮助证人伪造证据或指使、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 关系或仇恨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等,也可能会影响证言的真实 证,从而助长了伪证的产生与蔓延。第三,个别诉讼代理人、审判 性。正是由于有多种因素会导致证人证言失真,所以一位德国学 人员对庭审改革还不适应,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这一审判机制 者称“证人是最经常的证据并且——除了询问当事人外——是最 的运行,难以驾驭,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缺乏真实、 差的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形非常严重,危 合法、关联性判断,使伪证得不到揭露。特别是我国民事庭审制 害极大。笔者针对证人作伪证的原因与防范对策略述管见。 度改革后,规定有当事人双方对各自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个别 一、证人作伪证的原因 审判人员以此为由不再搞庭外调查、取证,整天疲于坐堂问案,听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恶劣。 取当事人的诉与辩,无暇细查当事人举证的真伪,认证能力较差。 证人作伪证的原因十分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 以上原因导致个别证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作伪证。 因: (四)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情感方面的原因 第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证人在诉讼过 证人出于个人情感方面的原因作伪证是证人作伪证的最大 程中作伪证的重要原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国家司法权 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亲情。因证人与当事人一方 威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因为只有在证人出 有亲属关系,证人为了使有亲属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减免法律责任 庭的前提下,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才能对证人进行交叉 而作伪证。第二,恩情。因证人曾受恩于一方当事人,证人为了 询问,在法庭上通过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辩论,才能发现证人 向有恩于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报恩而作伪证。第三,友情。证人因 证言的真伪,揭穿证人作伪证的谎言,从而对证人证言有无证明 与当事人一方是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证人出于友情、哥们义 力作出准确判断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 气而作伪证。第四,碍于情面。因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是同事、邻 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居、老乡等关系,证人虽主观上不太愿意但碍于情面而作伪证,以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上四种情况,证人会夸大或缩小案件事实或无中生有捏造案件事 该条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但对证人违背这种义务应承 实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伪证,意欲减轻或免除当事人一方的 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变得 法律责任。第五,仇恨。因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仇恨,证人出于 非常疲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 报复心理而作伪证,意欲加大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条似乎 (二)利害方面的原因 有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意。但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证人确 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影响证人 有困难可以不出庭”的五种情形。这样导致在民事诉讼实践中, 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证人出于利害方面的原因作伪证的情 多数证人伪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理由,不予出庭作证,只是 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证人因受到一方当事人的利诱、贿买而 出具书面证人证言了事。证人不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 作伪证。第二,证人因与当事人一方有业务上的利益关系,而且 人、审判人员的询问、质证,这样证人就会无所顾忌地作伪证。第 作者简介:武丈举,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学系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董素琴,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325 Srst ̄-nAndSo ̄t/, 2 0 0 9.8(丘)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作伪证惩罚不力。我国《刑法》第三百零 五条规定了伪证罪。该条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 {I}J占缸金 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是其义务,但如果不解决证人为出庭而支 出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证人为了 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 避免麻烦和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就可能不出庭或以出具书面证人 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证言的方式作证,这样就难以识破证人证言的真伪。另外,《最高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 证罪只限于刑事诉讼且处罚力度小,起不到对伪证行为的震慑作 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 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笔者认为这项规定不妥。 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 证人在拿到一方当事人的钱后,便会产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伪证心理。如果证人拿到败诉一方当事人的钱,更会心里不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对发现的伪证只是不予采 安。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财政拨付给人民 纳,或对证人予以训诫、批评教育而已,很少采取罚款、拘留等强 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者更为少见,由此导致证人作伪证有恃无 恐。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 人的相应权利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 偿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保障,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导 致证人作证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极大地挫伤了证人主持正义的 积极性。多数证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抱着“多一事不如少 一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这种传统思想,干脆不作证,对自己 明知的案情,却以不知道或以其他种种理由为借口故意推脱。 二、证人作伪证的防范对策 针对证人作伪证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对策,防范 证人作伪证。 (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权益保护法并完善现有 立法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定证据。在民事 诉讼实践中,证人不愿意作证、有时愿意作证但不愿意出庭作证、 证人不敢大胆作证、有时出于无奈作伪证,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 就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证人权益强有力地保护。散见于各种法 规中的涉及证人的保护条款,大都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到证人作 证的积极性,证人出于对自己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各 方面的考虑,而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 完善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证人权益保护法成为当务之急。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虽然规定了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证人 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缺 乏对证人近亲属的法律保护。无法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实 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保护意识不强,执行不力,致使证 人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作证后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有效保护。 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现行立法进一步完善,使立法更具有可操 作性,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强化司法人员保护证 人的司法意识。 (二)提高群众敢于作证的法律意识 有些证人作伪证带有盲目性,有时证人并不知道作伪证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危害后果。因此司法机关要经常派工作人员 到群众中通过进行法制宣传、办板报、散发证人权利义务法律知 识手册等各种有效途径来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 意识,让群众充分认识道什么是伪证及其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 任和危害后果,并勇于主持正义、出庭作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对于表现好的证人,司法机关要及时给 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设立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财政拨款制度 326 法院,由人民法院专款专用为宜。 (四)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通过在法庭上 对证人交叉询问,对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辩论,更有利于分辨出证 人证言的真伪,戳穿证人的谎言,使证人证言更细致、更全面,从 而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有利于查明证人是否有作证能力和 资格。因此,应当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及其不出 庭作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对其不出庭作 证的处罚法律化,取消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特殊情形,人 民法院应尽量采取一些合理措施让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过合 法传唤仍拒绝出庭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罚款、拘 留等强制措施。 (五)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伪证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根 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作伪证的证人和促使其作伪证的当事人坚 决予以民事制裁,决不姑息。决不能让作伪证的证人产生侥幸心 理,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作伪证情节严重、危害极大,构成 犯罪的证人,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依法严厉制裁,使作伪证的证人产生畏 罪心理而拒绝作伪证。 (六)提高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的能力 庭审改革后,调整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审判人员在 庭审中处于主持地位,其工作重点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辩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查明 案件事实,已审查核实证据为主。通过总结案件争议焦点,采取 “一事一证,一质一辩”的方法,充分调动当事人双方互相质疑和 辩讼的积极性,以达到对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目的。这就 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像孙悟空一样具有“火眼金睛”能够识 破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的真伪。审判人员平时应当注重提高自 己的业务水平和驾驭法庭的能力,增强当庭质证、防范伪证、审查 核实、认定证据的能力,对每一类证据在认证时都要查明证据的 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 力的大小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鉴于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一 方面要加强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我们识别 伪证的能力,同时,司法机关要对证人作伪证及妨碍证人作证的 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fl】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李玉华.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治理.中州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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