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公开 马尔康恒通[2015] 12号 缓急:紧急
关于华西设计院项目设计费支付的
回复 函
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设计院)发出的 华建函字第015号文件,马尔康恒通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己收悉,现复函如下:
2015年2月12日,华西设计院授权徐兵、王庆科以设计院青羊分公司名义同恒通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第二、三条约定收费标准按9.05元/平米计(含绿化、总平、后期服务等),按各阶段实际建筑面积核算与支付。合同第五条约定:三号地块施工图在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
2015年2月15日,恒通公司预付费用20万元。2015年5月28日设计院才正式交付三号地施工图,同日开展了设计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会上恒通公司针对图纸设计上存在的设计问题提出了书面意见,但问题至今未得设计院全面解决。5月28日恒通公司又支付给设计院王庆科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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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合同约定,华西设计院在马尔康项目设计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1, 项目设计班子组成不规范,涉嫌设计资质挂靠问题。 项目实际设计人员王庆科、潘明、唐康等人都不是华西设计院正式工作人员,项目设计队伍属东拼西凑、根本不能胜任设计工作,审图章上的陈祚伟、范嗣聪等人根本未实际参与项目设计。在三号地的基础设计中,华西设计院青羊分公司无法独立完成筏扳基础的设计,还是恒通公司通过其它设计单位的指导才确定的三号地筏板基础设计方案。
2, 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只完成了三号地施工图工作。 项目五个地块的总体规划设计、控制性详规设计及扩初方案设计都是湘潭市规划设计院完成,并于2014年9月12日通过了马尔康及阿坝州两级规建部门的审查。恒通公司将湘潭市规划设计院完成的上述设计成果的电子版交付给了华西设计院后,华西设计院在方案不变、外立面不变的条件下出具了三号地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的项目五个地块的总体规划设计、控制性详规设计及扩初方案设计(一、二、三阶段设计)等工作,华西设计院根本未做,未产生实际设计工作量,这三阶段的设计费恒通公司不应支付。
3, 施工图设计质量低劣,存在大量设计问题未能解决。 5月28日恒通公司针对施工图纸上存在的设计问题提出了书面意见共58项,其中结构、建筑部分50项,水电部分8项。设计图中存在大量的如:建筑标高不统一、伸缩缝、后浇带设置不规范、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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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部分结施与建施不一致、设计中的配筯不明确等问题,至今未得到华西设计院解决。
设计质量低劣,项目整体标高不统一,前后数据予盾。前期设计标高比后期设计标高低60公分,造成土石方作业开挖后又进行回填,造成损失约40万元。且恒通公司在与设计人员沟通中,设计人员相互推诿,不解决实际设计问题,导致项目施工工作无法推进,给恒通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4, 华西设计院设计进度不符合双方约定,严重制约了项目推
进。
按双方约定,华西设计院应2015年3月交付三号地施工图电子版、4月20日交付正式审核后的施工蓝图。但实际工作中,华西设计院5月才交付了三号地部分设计电子版,5月28日才交付三号地施工图蓝图。设计工作进度严重制约了项目开发进度,导致项目进入雨季后施工方才有施工图进入基础工程施工,增加了工程成本。
5, 设计院己严重违约(如含钢量、进度),恒通公司保留追
诉的权力。
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项目综合含钢量设计应控制在47公斤/平米以下,而根据施工图实际测算,三号地实际综合含钢量己经达到58.55公斤/平米,按设计合同第10.1条之约定,设计院己构成违约,应付违约金81.7359万元,即为(58.55-47)公斤/平(超额量)x 1元/平违约金 x 70767平=81.7359万元。按合同第7.4条之约定:华西设计院逾期30天交付设计文件,应按合同总金额(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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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20%的支付违约金,即为76万元。华西设计院光上述二项违约事项的违约金己达157.7359万元。
6, 设计费支付问题。
按合同约定,设计院完成全部三号地设计工作(含后期服务),恒通公司应付设计费为:64.0441万元,而目前设计院实际只完成三号地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按合同约定只应付其中三号地的35%的设计费即为22.4154万元。而恒通公司实际己付30万元,故不存在拖欠设计费问题。
7,项目设计负责人不诚信、工作配合困难,给恒通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
为拿到项目设计工作,项目设计负责人表示全力配合恒通公司工作、多提技术优化方案、降低工程成本、压缩设计周期、派驻专人驻场工作。但合同签定后,项目设计负责人极不诚信,承诺事项均未能落实,设计质量低劣、进展缓慢、协调困难,造成恒通公司与设计院之间无法正常开展配合工作。造成恒通公司在施工方、劳务方的形象受损,严重滞后了施工进度、开盘时间及回款计划,光造成的资金投入回收滞后的财务成本毎月高达180万元。加之施工成本增加、回收资金成本增加、项目社会形象影响等因素,给恒通公司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
综上所述,经恒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做如下回复:
1、鉴于华西设计院的设计质量低劣,全面终止马尔康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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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终止双方的设计合同。
2、华西设计院应派专人到马尔康项目现场,处理现场技术交接问题。
3、华西设计院指定专人与恒通公司洽谈处理财务手续及设计合同善后工作。
4、恒通公司保留其追究华西设计院违约责任的相关权利。
特此函吿
马尔康恒通地产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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