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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李某某兼职意外触电死亡

2023-11-30 来源:乌哈旅游
对⼤学⽣李某某兼职意外触电死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基本情况:

李某某⽣前系⼭东某学校制冷与空调技术专业⼤⼆学⽣,杨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关系,李某某之⽗先于其去世,李某某⽣前未婚,⽆⼦⼥。赵某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恒⼤龙奥御苑的业主。赵某某与装修公司于2019年1⽉20⽇签订有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其房屋进⾏装修。随后装修公司将基础装修⼯作交由王某某完成,王某某是涉案房屋装修的现场负责⼈。装修期间,赵某某与装修公司协商将空调移机⼯作⼀并完成,后约定装修公司联系安装⼈员,赵某某⽀付费⽤。接到赵某某委托后,让王某某联系移机⼈员。2019年7⽉6⽇,王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约定李某某负责空调移机,王某某⽀付给李某某2150元报酬。当天上午双⽅通过微信商议具体细节。当天下午李某某找其同学1协助完成移机⼯作,同学1⼜找了同学2,三⼈⼀起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包车到济南市历下区恒⼤龙奥御苑进⾏空调移机⼯作。19时50分许,李某某在移机过程中将铁质脚⼿架放置在正在通电的插排电线之上,导致电线外⽪破损漏电,李某某被电击。李国勇触电后,王某某拔掉了电源,同学2、王某某随即拨打了120,并对李某某进⾏胸部按压等急救,后李某某经抢救⽆效死亡。

2019年7⽉7⽇21时30分,⼭东某学校制冷制造与服务学院领导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于当⽇传唤王某某、同学2,同学1等⼈做了询问笔录。同学2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到达施⼯现场后看到有三个房间,其三⼈携带的⼤部分⼯具在中间的房间⾥,南边房间有很多电线,摆放着⼀个铁质脚⼿架和⼀个⽊梯,李某某就是在南边房间触电的。同学1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19年7⽉7⽇19时50分左右,李某某拿着⼀个不完整的铁质脚⼿架⽀在墙上,准备去房顶进⾏焊接,李某某刚上脚⼿架就叫了⼀声,⾝体也开始倾斜。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9年7⽉6⽇李某某到涉案房屋装修现场看过,施⼯⼯具及材料是由李某某⾃⾏准备的。李某某学的专业是制冷与服务专业,李某某朋友圈⾥相关证书也⽐较多,其之前见过李某某⼲类似的活,⽐较专业。

办理过程及结果:

杨某某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曾⾃⼰找律师为其打官司,但因律师的基础法律关系弄错,导致⼀审驳回诉讼请求,⼆审维持原判。⼆审结束后,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王维律师。王维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杨某某的陈述并去⼀审法院了解本案的情况,和原⼀审法院的法官沟通,调取⼀审的笔录和案卷材料,通过电话询问其同学,向其同学了解当时的情况。代理⼈决定先找装修公司调解,装修公司其认为⼀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法院维持原判了,故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调解。

王维律师通过和当事⼈沟通,以及多次翻看案件卷宗。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审、⼆审,再次诉讼的难点,在于法院会认为本案已判决,属于⼀事不再理的范畴,从⽽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且,本案的被告也会认为本案已判决,属于⼀事不再理的范畴,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因⼀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增加了调解的难度。综上本案的办理关键:⼀是如何启动诉讼程序且不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三是原被告的过错承担的⽐例;四是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及适⽤法律依据的问题。

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承揽法律关系,承办律师征得原告及其家⼈的同意后,决定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王某某、装修公司以及业主赵某某,于2020年11⽉16⽇为原告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案。

因原告⽆⼒⽀付法院的诉讼费,承办律师代其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到政府部门盖章,最后法院同意为其缓交诉讼费。法院⽴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作,在开庭前和当事⼈沟通核对所有的证据原件,因当事⼈杨某某年纪较⼤,有事外地⼈,很多时候有些事也记不清楚原件是交原⼀审法院还是在家,代理⼈多次和家属沟通,将每⼀份证据的都做了核对,确保开庭时所有的证据均为原件。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在⽴案后,分配本案的主审法官后,代理⼈多次找主审法官进⾏当⾯沟通本案的案情,以及家属的家庭情况,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进⾏庭前调解。

2021年3⽉18⽇上午9点的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对定做、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装修公司和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不存在指⽰⾏为,李某某⽣前在朋友圈内发布了⾃⼰的专业证书,故在选任上也⽆任何错误,故也不承担责任。开庭时代理⼈在询问是向当事⼈发问,王某某在找李某某时,是不是知道李某某当时系在校⼤学⽣,在接李某莫去业主家移机时,是不是从学校门⼝接的⼈,王某某均认可,但李某某⾃⼰的过错也很⼤,⾃⼰系在校⼤学⽣还去做移机的⼯作,并且在移机时⾃⼰没有注意铁架脚下的电线,导致⾃⼰⾝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再次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法官组织调解,最后四⽅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杨某某21万元。

案件办理的启⽰:

本案是⼀起较为典型的⼤学⽣外出兼职以外死亡的案件,律师通过细⼼的⼯作和多次与当事⼈、法官沟通,帮助原告取得了较⼤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

本案系重⼤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原告已经经过⼀审、⼆审均未得到赔偿,再次诉讼的难度⾮常⼤。通过代理律师的努⼒⼯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终调解结案,也为原告取得的较⼤的利益。

本案的案件复杂,法律关系相互竞合,难度较⼤,且⼯作量较⼤,⽽且原告经济条件极为贫困,⽆⼒交纳⼀审诉讼费,代理⼈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得到承办法官的同情,承办法官向法院领导递交书⾯报告,最后法院同意为原告缓交诉讼费8219元,解决了原告⽴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本案若是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判决的话,原告可能只拿到极少的赔偿款甚⾄没有,经过代理⼈与法官叙述原告的家庭困难,在法官与代理⼈共同的努⼒下,调解成功,最终让当事⼈拿到21万元的赔偿款,从⽽维护了杨某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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