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7]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府发[2007]36号)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开发潜力巨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的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影响了当地群众参与、支持资源开发的积极性。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政府、企业(业主)、群众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前提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资源开发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充分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 1 / 2
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下同)矿产资
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构建资源开发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查清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储备,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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