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入驻合同
商入驻合同
上美家美食城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在甲方的 商城内经营美食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1 位置:依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同意将位于麻江县综合市场二层 号上美家美食城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城经营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场地,以营业额 20% 为该场地租金。
(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位置平面图。)
1. 2 面积:乙方承租该场地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店内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店内已有的柱子、消防栓、配电箱、井道门以及上下水管等设备设施均不影响该场地租用面积的计算。乙方对本协议的面积没有异议。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场地仅限于经营: 乙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经营方案作为附件二)
2.2 乙方需变更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乙方租赁甲方的场地从事经营行为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因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自行缴纳。
2.4 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的依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以及装修期
3.1 租期:本协议租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金自场地交付日后美食城开业,商家营业后开始计算。
3.2 场地交付日后15天为乙方的装修期,15天或协商时间内未完成装修开始营业,则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的装修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乙方应承担装修期间的水电等能源费及因闭店后施工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费及甲方物业、保洁人员加班费(以甲方公布的统一准执行)乙方装修产生的垃圾即不得堆积在本商城及租赁区域内,也不得随意外排。 3.3 续约: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 须在本协议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约,经双方协商,最迟于本协议期满前45日内重新签订续约协议。若乙方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未做续约
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对该场地重新招商(包括在该场地张贴、悬挂招租广告,带领意向承租人进入场地参观等其它方式,乙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条:相关费用结算 4.1 税金及工商管理费:
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负担应缴税费。乙方为开业所发生及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工商费用、营业税(乙方须按照全部营业收入申报缴纳)及其它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4.2本协议未作说明但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及商场入驻金
5.1 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整(RMB¥ 元),商城入驻金,金额为人民币 整(RMB¥ 元)。 5.2 本协议期满 三个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损坏租赁场地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等任何费用,乙方现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5.3 如在租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4.1条规定的数额,或第4.2天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补齐或从当月营业款中扣除。
5.4 在租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入驻金不予退回。
5.5 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若乙方无需履行赔付责任,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提交支付责任费用的凭证。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入驻金不予退回。
5.6国家或行业规定其经营商品有明确质保期限的,且质保期大于90天以上的,甲方将于乙方租赁期满且最后销售的产品质保期满且无消费者投诉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入驻金不予退回。 第六条:经营责任
6.1 经营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用途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6.2 经营许可:乙方在本协议场地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证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备案(详见协议附件三)
1)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卫生许可复印件。 2)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
6.3 营业规定:乙方应依法办理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的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所有发票凭证应依法取得。
6.4 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与甲方营业时间同步。双方均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或暂停营业,也不得超时营业,否则每停业1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擅自停业3日,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条:设备设施与装修装饰
7.1 装修设计: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统一设计、装修施工。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以维持美食城整体效果。发生变化或更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作为附件二) 7.2 设施变更:若乙方对所租区域进行设计装修,必须提前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若甲方因整体需要需改动其设施时,乙方应协助配合。
9.2.6 乙方的店铺装修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要在颜色和格调上和商城的整体保持一致。 9.2.7 乙方必须对所雇佣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在进场经营前7日内将其姓名、简历、照片、健康证、外来人员暂住证等资料送交甲方备档。乙方对本档口从业人员进行调整时,若有增加或更换新人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档。
9.2.8 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服装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2.9 乙方的代理人、员工、供应商或其它相关人员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若给美食城(包括顾客或其他进入餐厅的人员)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9.2.10乙方负责缴纳经营区域的水、电、煤气等能源费用,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收入标准执行,按月结算。对营业场地内的水、电、煤气等装置和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告甲方。由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索赔、损失及诉讼等,由乙方负责。
9.2.11 乙方在营业期间自行负责其物品用具的保管,在营业时间结束后,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以上物品丢失或损毁。
9.2.12 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公共通道、公共场所地域或防火通道,放置任何物品,所有垃圾等废弃物应按甲方的要求放置至指定位置。
9.2.13 爱护甲方营业区和整个商城内的物业,不得做任何损害上述物业的事情。
9.2.14 若乙方对现有的设施和建设进行改建或增加,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安装、办理相关部门认可、同意安装的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2.15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计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需积极自行负责投诉的处理,承担赔偿责任、连带处罚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由甲方协调解决处理顾客投诉,乙方应遵从执行。其赔偿费用及甲方处理、调解而产生、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2.16乙方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商场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上美家美食城批准的产品和服务,或由上美家美食城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上美家美食城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9.2.17 积极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和有关促销的活动,遵守并执行上美家美食城整体营销活动的安排,并承担合理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单方面的促销和宣传活动。乙方单方面做的广告宣传,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9.2.18乙方若要在本协议所指面积外增加安置招牌和标志,必须将其欲安置的详细位置、面积、形状等要求报甲方批准,甲方将对此收取合理费用,相关广告发布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同时政府部门或其它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费用由乙方缴纳。
9.2.19 乙方可在其使用的营业范围内依法使用字号服务标识等项内容,但需具备有关合法的文件,如果乙方具有侵权或其它违法行为,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
9.2.20乙方需自行承担经营所需设备、工器具及餐具等用品。 9.2.21 乙方负责对整个美食城场地内进行杀虫消毒与排烟管道清理。
9.2.22在双方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应将营业场地以良好、清洁、可供出租的状态交付给甲方。
9.2.23 乙方有权投诉甲方管理人员及员工,经甲方核实投诉内容成立,甲方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处罚,并奖励乙方。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0.1 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难以执行,双方可以协商对本协议难以执行的条款进行变更。
10.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疫情等)一方可提前2个月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请求,双方通过协商,经另一方同意后可终止本协议。 10.3 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之一,属于乙方违约且没有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而无须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场,赔偿甲方因终止协议而遭受的损失。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非法或超范围经营活动。 2)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营业场地用途,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其全部或部分营业场地交予、转租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4)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较为严重的食品质量、服务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地行为,或虽属一般质量问题但导致商城声誉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电视、电台或宣传媒介的批评报道或消费者投诉于消费者协会。或甲方被他人诉至法院等执法机构并经其机构决定或判决甲方承担责任。 5) 违反《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规定,经通知与教育后,拒不改正者。
6)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不积极协调处理,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的。 7)乙方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8)乙方擅自停业或变相不营业。
9) 乙方违犯本协议第六条二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改正意见,不接受或不按期改正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向乙方追偿损失,直至终止本协议。
10.4 如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继续续约或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或于接到提前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自有商品、设备全部撤离,费用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拆除、腾空、保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商品、设备或其它物品的损毁,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保管的期限不超过20日,逾期甲方有权将代为保管的商品、设备和其它物品变卖,再扣除拆除、腾空、保管变卖所需费用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余款退还乙方。乙方撤离时,应将本协议中乙方租赁甲方的场所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以完好(自然损耗除外)清洁、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归还甲方,否则,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0.5 不可抗力
1)凡因发生地震、火灾、战争、动乱、瘟疫及其它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本协议的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允许终止本协议。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7日内书面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说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可以免除责任。
2) 因非双方原因或不可预见或不能改变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营业的,或本协议暂时终止的,双方可以免除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对于一方经营活动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而给另外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及责任。
11.2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损失部分的赔偿。
11.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甲方的损失部分。若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上述款项仍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加赔偿金并诉诸法律。
11.4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视为违约金没收,并可继续向乙方要求补偿不足部分。
11.5乙方不得雇佣甲方已辞职员工,甲方亦不得雇佣乙方已辞职员工。若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违反本约定,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
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必须为所经营的物业投保各类险种。保险协议报甲方备案,其险种的保险费用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主体关系
甲乙双方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体,甲乙双方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4.2 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 不了的,双方同意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特别条款
15.1为了维护大多数商户的利益,甲方有权依据本商城经营状况及消防要求,就乙方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或业种进行调整,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15.2 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甲方调整的或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该调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受甲方安排的,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还该场地。乙方剩余租金按其交换场地前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并无息返还,乙方同意甲方除此之外无需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15.3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甲方的优惠等均不具有协议效力。 15.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同时应遵守《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规定》,如违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乙方应按该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反《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规定》须承担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时,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或承担,逾期达十五日不支付或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5.6 《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规定》是商场行使管理的具体规定,进场经营的所有业户必须统一遵守,该管理规定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违反本管理规定,经通知与教育后,拒不改正者,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六条、其它事宜
1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2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6.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17.1 甲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地址: 邮编: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3日内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附件
以下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场地位置平面图 附件二:经营方案及装修方案 附件三:乙方资质
附件四: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规定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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