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之道
作者:门甜
来源:《山东青年》2019年第06期
摘 要:通过青帮发展的源流追溯可知社会管控机制的缺位、错位,亚文化的聚力、支撑是民间黑恶势力逐渐形成、壮大的主要原因。反观历史启示之下的黑恶势力犯罪防控,应在宏观“道”与微观“术”的防控理念下,首先确立“善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其次通过立法完善实现对黑恶势力的依法打击;通过对潜在犯罪主体和主要犯罪对象的提前干预实现对黑恶势力的针对性预防。
关键词:黑恶势力;青帮;成因;防控 一、青帮的衍化历程
“漕,水转谷也,一云车运曰转,水运曰漕。”[1]可见“漕”之最初含义仅表征着水运此种交通运输方式,而在随后的历史进化过程中,日渐成为封建王朝的治国之制,专指政府借自然之河、海或人工凿河以运粮食、武器等重要物资。漕运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成熟于宋、元之际,衰败于清末之时,[2]上下纵横几千年,在中国古代社会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关涉、牵引着封建王朝的赋税、经济、军事等重大事宜,史学界对相关问题已有详细论述。观本文之要义,笔者主要借古籍文献之力窥探、剖析漕运水手这一行业属性的演变、异化路径,以及其在具体历史节点上的呈现样态,最终,借历史之眼,还原一个黑社会组织——青帮的诞生。
漕运制度只是催生青帮的社会宏观大背景,而作为一个具有体系性、组织性、隐蔽性、经济性的帮会组织,其萌芽、壮大应是在各种关键要素的聚合下产生的。笔者看来,漕运大船上汇集起来的水手们则是青帮形成的主体及前提条件,且他们必须具有强烈的寻求团体生活的主观迫切性与客观必要性;另一方面,明正德初年,罗教创立,在江浙两省的运河码头上逐渐兴起,[3]为漕运水手们提供了精神与躯体的栖息之地,成为个体凝聚成团体的重要纽带,亦是帮会成型的文化基底。除上述两个条件外,青帮在演化中亦需要其他关键要素的助力、催化,如政府政策、利益成份等,也将纳入后文分析中。
清朝初年漕运运输全由运军承担,然运军在运粮过程中苦于江河行运之艰辛与各处官吏层层盘剥之双重打击,而纷纷出逃。政府为维持漕运正常运转,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军一名,其余水手九名雇觅有身家并谙练撑驾之人充役”。[4]自此漕运水手作为当时稳定的社会角色而诞生,即帮会组织成立的主体条件便产生了。漕运水手多来自贫苦地区,离开土地成为游民。费孝通先生有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5]古时中国主以农业为国之根基,所以乡土性更为明显,这种乡土性以土地为根脉,使一代代农人扎根于此,日渐形成一个稳定的熟人社会,这种熟悉性会带给人一种安全、踏实之感。所以,漕船上的水手在离开乡土后不免失去了安全感,因此其需要重新创建一种熟悉的环境,这便有了结成组织的精神需求。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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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却劳作、行船所遭受的自然困境,亦有船运来回间隔时间未有居所之扰,因此便有了结成组织互助、慰藉的生存需要。当时的罗教一方面为水手提供庵堂以供居住,且有义冢可用;一方面带给水手们精神慰藉,因而漕运水手开始以信仰罗教为纽带形成组织即罗教组织。起初的罗教组织尚不具有体系,组织也较为松散,其功能属性主要以互助、生存为目的,不具有反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径,并非黑恶势力的存在样态,但不可否认一种区别于政府主流文化的亚文化认同感已经在水手间开始萌芽,且在寻求更为稳定的存在状态。
随后,因罗教在漕运水手间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以及漕运水手间常有滋事,而招致政府对罗教传播的遏制,此番打击表面上使罗教组织奄奄一息,实则其内部已经形成更加稳固的组织,且逐渐脱离于宗教信仰的外壳,而具有了传统行帮会社的特征。[6]此时,水手们形成了一种以拜“老官”或“师傅”、尊帮规、讲惩戒为形式,以寻求世俗利益、权势为共同目标,以各种合法、非法活动为行为内容的更为稳固的亚文化状态。此时的水手行帮之间会有相互间逐利争斗,携带私盐等的非法行为,亦有团结一致向政府争取利益的举动,虽未发展为完全意义上的黑恶势力,但却具有潜在威胁性,甚至已经初露危害性。相比于第一阶段出于生存需求的抱团取暖,水手行帮更具发展需求,会在生存的目标下追逐额外利益,而这层利益成为连接成员间的新纽带。
水手行帮的形成以漕运为载体,漕运制度的变革和衰败完成了水手行帮性质的异化与重构。(当然青帮并非所有失业水手的归宿)清末漕运衰败,水手的工作机会由少到无,最终成为无业游民。失业水手未如政府所愿回乡置业,而是寻找另外的生存方式即青帮组织演化而生。青帮脱离于之前单纯的行业组织而吸收了大量的无业游民、以贩私为生的青皮等为成员;以长期盘踞水陆码头进行走私、抢劫等非法活动为谋生手段;以持续存系下的罗教教义、行帮规矩为规范体系,甚至与清廷官员相互勾结、寻求其庇护。青帮对主流文化、国家规范的暴力对抗,是其对一种区别于主流文化体系的亚文化的认同,此种亚文化用西方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的理论解释即为暴力亚文化,此文化崇尚用暴力获得利益、解决问题、化解风险,[7]而这样的价值内化,恰是青帮的犯罪根源,亦是其具有黑社会属性的关键要素。青帮在其成立后,日渐成熟壮大成長为完全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辐射面不断扩展,脱离于交通运输业,开始在各个区域、各个领域形成控制势力。 二、青帮衍化启示下黑恶势力的成因分析
(一)黑恶势力产生的根源,国家管控机制的缺位、错位
黑恶势力是滋生于社会本身的一类犯罪毒瘤,其萌芽、产生与壮大无不与社会自身的发展紧密相连。若以人类健康状况作为类比,身体恶疾的出现,是因为对身体各个组织器官病变的忽视或者错误、失当的处理,那么黑恶势力的出现亦是源于国家对社会综合问题的缺位、错误管理。一方面当国家机构未履行好自身职能,无法通过良善、妥帖的管理,对人性中贪婪、不安定的因子进行规训和约束时,将会滋生各种社会问题,进而引发犯罪。另一方面当国家无法为民众提供正当的生活需求和保护时,民众亦会集合成组织,寻求小范围的保护力量,而至于此种力量如何推进则取决于国家进一步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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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帮的一步步衍生过程来看,便可发现国家管理和保护角色的错位、缺位对青帮的催生作用。最初,政府因出于对漕运制度的维系,使民间力量加入漕船运粮中,但其未能妥善安置漕运水手的身体和精神,而罗教组织恰恰在此方面弥补了国家的缺位,致使水手与罗教的结合,有了青帮组织的最初的雏形。当罗教水手渐成一股威胁势力后,国家只顾强权打击,尚未进行后续完善的补救与跟进措施,未深入了解漕运水手的组织状态,至此水手组织完成新的转型,更具组织性、危害性的水手行帮出现。最后漕运衰败,面对无业水手,清廷虽采取过多次帮扶性措施,但在处理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也就不了了之。《孟子·滕文公上》中有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若国家未能对无业民众妥善安置,则会为社会埋下不安定的隐患,青帮吸纳的无数无产者,恰是例证。今天,探析黑恶势力人员的组成特征,依然会发现,无产者、贫困者、在劳动市场中出于劣势地位的有犯罪前科者仍然是犯罪组织的主力军。
(二)黑恶势力滋生的精神土壤,亚文化的聚力与支撑
;;承接上述国家社会治理角色的话题,国家除具有职能上的统一管理性、权力上的集中与分配外,更应对民众的精神层面进行引导,即构建其统一的价值追求和文化体系。此种文化体系即为主流文化,而所谓的亚文化则是区别于主流文化的一类特殊的生活方式,或是拥有特殊行为方式的一群人。[8]从亚文化的形成样态来看,其可以是围绕一定的宗教信仰展开、可以是在特定的职业群体中形成、可以因特定社会经济阶层的汇集而衍化、亦可以是特定地域特有的共同认识和价值追求。[9]依此来看,早期在漕运水手间形成的亚文化是以特定的职业人群为主体,以罗教信仰为内核、以教规、行规为载体的呈现状态。而后期的青帮则因组成人员的非单纯性,逐渐脱离于行业性的亚文化特征,更多呈现出一种特定社会经济阶层间的价值趋同和文化沉淀。亚文化中存在着可与主流文化和谐共存的类型,亦存在着与主流文化相对抗,反良善价值观的犯罪亚文化,黑恶势力间的亚文化即属于后者。
亚文化是黑恶势力组织特征抽象、精神化的表征,其在黑恶势力的最初形成与持续壮大过程中起着奠基根脉、凝聚人心、壮大组织的重要作用。而亚文化上述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两个关键要素来完成的。一方面通过文化、精神层面的力量寻求更多人的共鸣和加入,黑恶势力中所宣扬的急功近利的价值观、严明赏罚的原则、“共荣共损”的义利观、以及对暴力的崇尚等文化价值点对无业者、文化水平较低者、青年人群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另一方面,现实利益、金钱、权力与亚文化内容的糅合,使帮会文化彻底成为了一种为追逐世俗利益正名的工具。同时,追求逐利文化元素的加入,使黑恶势力的生命力更加长久,“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利可图、不可谋生、不可享乐的组织,或许是短命的,利益观才是组织不灭的根本价值信仰。
三、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的历史启示——道与术
“道”在中国古代哲学语境下,是一种对世界本源性问题的抽象表达;而“术”,或为方法、或为权谋、权术,是一种具象化的哲学意涵。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对照,以及对犯罪表象与本源的探究,可知在具体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上,一方面当有应急性、技术性、针对性的打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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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术”谋,以回应千变万化的犯罪形式;另一方面更当握有长久的、本源性的治理之策,即“道”法,以期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之源。
(一) 构建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善治
从人类学因素中人性善恶的角度看国家治理的作用,古有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之争,但两者的共同点都蕴含了教育、国家规训在人性潜能中的引导作用。人性的善可以如蝴蝶般绚烂心灵,人性的恶也可以如猛虎般吞噬精神、滋生犯罪,而良善的制度、公正的法律、求真求美的文化则可以是牢笼,让蝴蝶自由飞翔,却禁锢猛虎。因此国家治理的理想模式,可以妥善的协调各种社会问题、消解矛盾与风险,可以让诸多因素妥善配合,寻求最优解,而此种模式即为学者们所描述和推崇的善治。
所谓善治“是人道的治理,能为公众提供安全,降低风险,赋予权利,提供更多的选择,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平衡着国家权力对民众生活的扩张式辐射与对民众自由的尊重,其在持续性、综合性、平等性的理念下,关注着弱者与社会短板。[10]在具体善治模式的构建中,包含着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核心问题的重构和重解,在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中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内部结构协调优化,而社会治理中着重构建的是公众的参与性及与国家、政府、公共管理者的交互互动模式。[11]在“善治”模式下运行的社会,一方面会通过各种理念、制度、措施的推行消解犯罪,另一方面,在犯罪尚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采取綜合措施,进行犯罪的防控。当下的国家治理恰是在不断地矫正,推动中靠近善治,但善治作为一种宏大的愿景与模式,最终的实现路径依然要依托于对一个个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否则一味的向上追溯,无具体措施可行,只会困在原地,无益于对具体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二) 扫黑除恶视角下国家善治的基本实现路径
1. 在法治框架下,打击黑恶势力。法治作为国家基本的治理方式,其首要内涵即为有法可依。黑恶势力概念分解包含两类犯罪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其中恶势力并非一法律术语,立法上并没有围绕其设立类似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这样的独立罪名。实践中,关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活动罪名及关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惩处,此种做法仍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但有学者认为此做法混淆、忽视了恶势力作为一种犯罪组织形态与普通共同犯罪存在的区别,因而不利于对恶势力犯罪的针对性打击。也有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等看待,而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对其进行惩处,显然此种做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超出了法定的内涵,恶势力的犯罪程度轻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此种做法有罪责刑不相适,过度打击之嫌。因而,关于黑恶势力的打击,争议点主要落在对恶势力的法律定性及处罚上,具体来看即怎样的法律设计更为合理和科学,怎样的处罚更能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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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恶势力作为独立概念纳入法律中,有学者认为可设立独立的“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团体罪”或修改原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罪名,确立“组织、领导、参加黑恶犯罪组织罪”,将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犯罪都囊括其中,此做法类似于外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设计。 [12]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做法,原因有二。第一,从实践中各地打击的黑恶势力数量来看,恶势力的数量远远超过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新华社报道,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51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993个,同样,各省份也呈现相同趋势的数据分布样态。恶势力的生命力顽强,各地此起彼伏频繁冒出新的恶势力,所以确立长期的法律规制机制尤为重要,一方面将恶势力纳入组织犯罪中可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预防犯罪发生;一方面可以规范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使恶势力犯罪罚当其罪,实现法的公平公正。第二,从维护法的权威性、稳定性来看,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当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尽量将时代发展的趋势性导向考虑进去,黑社会组织并未出现在我国法律中,只因为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我国并未出现明显的黑社会组织,但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革新,并不能排除黑社会组织的产生,甚至有学者认为其目前已经在我国开始出现。所以将黑社会组织纳入到修改考虑中可实现法的前瞻性,有利于法律在长期实施过程中的稳定性。且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有诸多的相似新和关联性,不宜割裂分开、一一进行独立规定,应做整合性归类和区别。
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的法律定性论证后,当进一步明晰黑恶势力类组织的刑罚规定,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三者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程度依次递增,因而,应在刑罚和量刑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梯度化设计。在具体刑罚种类的设计上,一方面在组织类犯罪中注重财产刑即“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的应用,因为财产是一个组织的经济基础,是支撑其犯罪的前提,也是帮助其东山再起的条件。另一方面,注重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用,因为从实践案例来看黑恶势力往往会寻求政府官员的庇护,或培养自己的政治人才参与社会管理,弊端极大。
2. 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下,预防黑恶势力犯罪。当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为切入点,锁定危险主体、关注容易滋生犯罪的重点行业和场域,对其进行前置化的制度、技术干预,或淡化犯罪动机、或破坏犯罪条件,继而减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生。
化解社会“弱势群体”滑入黑恶势力的风险。此处的“弱势群体”主要是长期失业者,以及刑满释放人员,通过上文分析,此类人群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和失衡性,极易滋生犯罪心理,易被黑恶势力吸纳为组织成员。长期失业者与黑恶势力的关键连接点在于利益的吸引力,以及其在长期失业受挫状态下对社会的不满与愤恨,恰与黑恶势力的反社会规范性对接。失业者在正常的社会评价机制下长期吸收消极回应,若没有专业的、及时的疏通渠道,其极易失陷于黑恶势力一时的认可,而滑向犯罪深渊。所以对于长期失业者一方面需给予其物质的满足,另一方面须满足其寻求社会认可的精神需求。国家、社会对此可做以下几步的努力。第一,重视失业人口的登记工作,建立失业人数信息数据库,一方面准确统计失业人数、一方面登记失业原因及失业维持时间等,以不同的参数指标对失业人口进行归类整理,以方便针对性的研究对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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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给失业者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三,积极调集企业、社区、家庭的力量,加强对失业者再就业的培训和引导,将具体的对失业者进行简单心理疏导的工作分解到每个家庭。 刑满释放人员与黑恶势力发生连接点的前提是其再社会化的失败,再社会化失败最为常见的呈现样态即为失业,面对失业风险一方面可采上文中提到的措施进行化解,一方面可从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入手。监狱的设定源于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报应刑和目的刑理论的双重推动下,监狱具有惩罚和改造犯罪的功能。目前,改造功能的实现主要依托于监狱的教育和劳动体系。[13]但在实践操作中,监狱的教育改造能力尚有诸多局限,监狱教育资源的匮乏性、统一模式下教科书式的教育理念,以及监狱作为一个惩罚的场域与教育规则本身的背离等因素,都造成了期待目标与现实效果的鸿沟。且狱内劳动的性质也不可能是以社会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而生存技能作为公民融入社会的关键条件,若不具备或不合时宜的具备,则加大了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阻力。因而,笔者认为加大对狱内服刑人员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尤为重要,一方面需要财政的投入,一方面需要对监狱功能属性做新的论证和比重划分。最终,以监狱制度的完善与社会政策的鼓励,弱化、消解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主观动机,切断其与黑恶势力互相吸引的连接纽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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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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