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峰
开 庭 笔 录
书记员:今天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模拟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将对原告秦亮与被告秦皇岛市莱特销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 (2) 不准进入审判区,不要随意走动;
(3) 不准发言和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4)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 庭审中请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对违反旁听纪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视情节依法处罚。 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就坐)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坐;(就坐)
报告审判员,本案原告秦亮,委托代理人葛粉与被告秦皇岛市莱特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姚海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
原告:秦亮,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在读学生,现住于学校公寓3-518宿舍。
委托代理人:葛粉,河北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北戴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告代理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被告。
被告:秦皇岛市莱特销售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海,河北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对各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模拟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秦亮诉被告秦皇岛市莱特销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模拟庭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书记员郭峰担任记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员、书记员及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 被:听清。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庭调查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原:诉讼请求:1、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做工两个月来的双倍工资,共244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在2012年9月30日,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他所在的秦皇岛市莱特销售公司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当时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报酬,按月给工资。然而,在我做工两个月后,公司却以我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为由,不肯支付曾经答应的工资,我多次追讨屡遭拒绝,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
被:2012年9月30日我确实介绍公司的促销员一职给原告,但目的是为他提供一个免费实习的机会,因为原告在本公司只是实习生的身份,并不是正式员工,所以也没有必要签署劳动合同,更没有义务向其支付薪水。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1、原告做工时佩戴的胸牌一个,以证明原告确实曾在被告处担任促销员。 2、促销销量清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做工期间的销售业绩。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上述两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具体意见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说。
审:那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代:没有。
审:原告有无新证据提供? 原代: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对方发问? 原代:不需要。 被代:不需要。
审:原告是否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原代:不放弃、不变更、不增加。 审:被告是否反诉? 被代:不反诉。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上述法庭调查,本庭归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是“实习生”的身份还是正式员工身份?2、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和发生了劳动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下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利用我当事人对其的信任,误导、欺骗我当事人,导致他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没有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任职期结束后,被告以我当事人不是其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于法不合。
审: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代:在原告开始工作之前,我方即向其就说明了实习期间不会支付任何报酬,但原告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还直接答应并投入工作。实习结束后,反而要求获得报酬,这是颠倒事实。另外,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关系,所以我当事人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义务。
原代:这张胸卡是我当事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由被告配发给他的身份证明,在这证件上职位一栏清楚写着原告的职位是“促销员”,是普通职员的身份,这证明被告承认了我当事人的员工身份。如果像被告说的,我当事人是“实习生”,被告就该在职位一栏填写“实习生”才对。
被代:我方对原告提供的胸卡只是一张出入公司的凭证而已,之所以在职位一栏填写“促销员”,而非“实习生”,是出于对公司的业绩的考虑。因为,原告在我公司实习的内容是促销,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而消费者往往不信任非正式促销人员的推荐。所以,原告佩戴“促销员”的胸卡,完全是公司为了使消费者的信任,以更好的销售公司产品。
原代:这份促销销量清单是被告公司财务部盖章登记的了,从上面可以看出:自从我当事人到被告处任职后,其销售业绩一路上扬,公司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利润。所以我当事人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即为公司提供了劳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被代:对于这份销量清单,我方认为只是原告实习成果的体现,并不能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双方还有没有辩论意见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我还有以下意见补充:1、原告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对公司有贡献、付出了劳动,就形成了劳动关系。2、我当事人始终认定原告的身份是实习生,原告所谓的做工只是其实习的内容。补充完毕。
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征询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愿意。 被:不愿意。
审:鉴于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到此结束。关于本案的判处,本院将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择期进行宣判。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原、被告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闭庭!(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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