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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2023-02-19 来源:乌哈旅游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文章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可能性并设计了界定的途径,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公共利益,以实现法律为所有人保障的大体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能性;途径

“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世界各国不管是在学说仍是在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样法律所追求的大体目标,而且是国家公权利行使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大体要素。正如我国台湾地域闻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类形式表达,而且能够说是一个用以框架公法标准体系的全然要素。”一样,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时常出此刻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竟而致使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受损、政府公权利滥用等。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成了一个涉及法律、司法、行政,阻碍政府权利,公民利益的重大课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一词,普遍显现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显示了一项法律原理,即公权利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致使的结果是公私不分,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业利益、政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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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实的现象不足为奇,公权利滥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湖南省嘉禾事件和江苏铁本领件等。在依法治国思潮深切人心,警察时期一去不复返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已是国家权利干与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公共利益的不确信性有着紧密的关系。当个体与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咱们的法律体系适应于站在公权的角度保护其合法性,而对作为公共利益价值源泉的个人利益往往缺乏必要的关切,致使对公民个人利益侵犯比较严峻,使其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对弄情绪。依照咱们的传统理念,政府开发是百年大计,是为了人民造福,于是对这种“公共利益”只有无条件的服从,很少有人对这种开发本身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深究。而且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和不确信性,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个体无法对抗由政府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说明者的公权利。如此容易致使公权利的滥用,滋长腐败。因此,现时期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充分爱惜公民私有财产,避免政府权利滥用,爱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利,保护公共利益这一终极目标价值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为了和谐个体利益的冲突,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归纳,为了更好的爱惜个体利益,保护法律尊严,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更为迫切所需。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能性

本文探析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并非不可能的。尽管在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无一个统一的讲解,不管是在立法上仍是在学理上,都以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说明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但笔者以为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需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正如陈新民所产:“严格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判定,必需以一个变迁中社会的政治、以济、文化因素作为评判价值的要件”从那个意义上来看,被他人看成抽象概念的公共利益能够看做是一种价值取向,基于此,现行法律当中并未告知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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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便如此,笔者以为,对公共利益含义与范围的界定仍是可能的。

(一)公共利益具有自身的大体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尽管现行法律当中,许多人把公共利益视为一种抽象概念,但从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来看,第一公共利益在利益指标上给人类提供的物化和非物化的公共平安和公共福祉,给社会带来了公共产品。其表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容性和进展的一致性。第二公共利益法律边界由列举性条款、归纳性条款和排队性条款组成。公共利益是通过公布、透明的途径与形式来指定,在实现公共利益进程中排除权利运作进程中的外部因素与寻租的可能性。因此,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明白得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起利益,而与之有相通性。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具有相对客观性。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一起利益,而它又阻碍着一起所有成员的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具有社会共享性。这能够从两个层面来明白得:其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一般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份人的利益。其二,所谓共享性是指“共有性”,也是指一起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必然程度上体此刻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从必然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抽象概念。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有先例可循

尽管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归纳的词语,但我国台湾地域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一种具体的列举与抽象归纳相结合的概念。台湾地域的“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因以下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范围,以其事业所需为限:(1)国防设备;(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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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卫生;(6)政府机关,地址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8)国营事业;(9)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前8项是列举,第9项是以防挂一漏万的归纳,其益处就在于它拓展了公共利益所含盖的区域,增强了公共利益的适应性。既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又迎合了它的不确信性,其余就能够够通过司法判例和法律说明来扩展其范围,明确其具体外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不难找出如上述所列的例子,其不仅成功地解决了抽象性概念的界定,而且执行得十分到位。咱们《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即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方法。《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从整体上归纳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5条的规定又限定的归纳了行政诉讼的受安范围,第11条第1款至第8款列举了八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又规定了一些不在其受案范围之内的事例,排除一些行为的可诉性。它结合中国的特色成功地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抽象性概念,并起到了专门好的成效。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途径

(一)公、私法划分

依如实证法学家的观点,现今社会最要紧的社会标准—“法律”中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成份:一是以抑制和解决社会成员彼此冲突为己任的规那么,即公法;另一种是以促使公共治理组织适当有效的履行其职能为己任的规那么,即私法。私法源自社会生活,是不是有关财产、交易、婚姻家庭、损害补偿等方面的规那么。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行为基于志愿,不存在强迫。而公法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共治理组织的职能范围,如组织治理公共事务,配置公共物品等。它的法律关系主题地位不平等,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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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纳、列举并用

公共利益作为公认的不确信性的概念,如何明白得和说明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重要问题,他既是说明学的命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课题,分析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方式要紧有:通过司法说明说明本文中公共利益的含义;通过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确信公共利益的学术内涵;通过法院的裁决寻觅对公共利益进行判定的方式或内涵。例如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裁判中,依照不同的宪法案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宪法说明。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人民在利益关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而在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要紧围绕概念表达和具体组成而展开,已取得了必然的功效,例如在《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显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对其价值目标进行了说明。

基于公共利益内容上的不确信性和字眼的抽象性,和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本文从法律角度采纳以下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总的归纳规定,确信式分类列举和否定式分类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

总的归纳性规定也确实是公共利益的学理特点。学理特点是把握一个概念的大体内涵所必需的。因为一个概念不管多难下概念,但其大体特点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大体精华。限定性归纳规定确实是从“公共”的范围”和“利益”的内容两方面来对其进行限定,因为法律本身确实是衡量利益的机械,是随着时期的进步、社会的进展而转变的。公共利益是公众的利益而非简单的政府利益;是法定的利益而非行政自由裁量的利益;是相对衡量比较利益而非绝对的利益;是直接的实质利益而非间接的抽象利益,由此咱们能够看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公共利益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利益需要符合社会进步需要;公共利益是来源于私人利益却又与它相对的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咱们应该坚持如此的界定规那么:在“利益”判定方面第一必需以标准背后的价值观念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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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权、授权并重

立法本来就滞后与社会生活的需要。一项私人财产在何种情形下被以为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事前全然无法确信,现在此地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彼时彼地与“公共利益”两相无碍。公共利益与国家主权相联结的本质决定立法者只能依照宪法标准在具体法律中规定一样的归纳条款,而不能就此确立一个普遍标准。因此,在较为具体的层面,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起分享。立法者作出归纳性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那么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在显现纠纷和冲突时,法院才介入,最后确信争吵的问题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定标准,法院做裁决都要依照那时的具体情形即:时刻、地址、国家的经济政策,对公共健康和安满是不是组成要挟,公共用途等。为避免地址政府将公共利益变成地址利益或商业利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需有个授权的进程,也确实是必需规定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说明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依照那时、本地的特殊情形由中央直接授权地址人民政府以说明权。

可是,行政机关并非独享行使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利,法治国家的分权原那么决定了法院适时能够介入这一进程,分享该权利。行政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产生独断,在确立形式上可能引发争议,当事人提交法院,法院需要引入何谓公共利益的标准。但司法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参照“被告”制定的标准。因此,法院将按必然的标准对争议中的问题进行裁断,固然法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依司法标准,而且只能被动的同意对其的界定。也即在法治国家权利分立的体系下,有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确立归纳标准,由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界定工作,法院在显现纠纷后司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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