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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制度

2020-01-07 来源:乌哈旅游
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 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 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 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 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郑有山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 工作。

三、 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 位的带

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 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 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迟报。

2、 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 员赶赴

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 反映真

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 并经

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 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

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 事故追查

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 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 或给予

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 防范措

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 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 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 出现上

访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

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

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 行政记过

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 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 3000元;对其 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 安全联保” 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 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

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 2000元;对事故

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 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 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 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 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 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 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 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 200 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 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 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 强或违

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 责任人各罚款

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 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

领导各罚 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 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

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 勤负有 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 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

1

万元。

4、 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 伤的本

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

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 200 元;其他

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 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 安全联保”责任的 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 500 元。

5、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 析及调

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 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 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 免给公

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 管理台

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 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 治疗的

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 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 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 查了解

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 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 果自负。

5、 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 后果,

由工伤本人自负。

6、 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 前安全

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 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 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 待安

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 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 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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