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
1、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2、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①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级领导、财务科、调度、安全科成员、相关科室。 ②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科 3、职责分工:
①安全矿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追究; ②办公室负责工伤人员运送车辆的安排;
③财务科科长负责安排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治疗;
④安全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取证等具体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安全矿长、矿长审核,在安全科备案;
4、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
①轻微伤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且未达到轻伤的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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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队自行组织员工外出检查,医疗费用由煤矿承担。
②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性质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③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或总费用(包含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补偿费等)达到10万元以上。
5、事故汇报及申报程序: 1)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①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科、值班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1小时内未报的,超1小时罚款100元,超3小时不予接收)。
②发生事故的队组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③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职能部门汇报。
④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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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派人在8小时内到安监科书面报告,并派事故现场人员接受事故调查,在安全科备案。
2)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科、财务科汇报。
②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 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矿财务科。
6、工伤事故的治疗: 1)工伤职工的职责
①工伤职工就医时要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意见,不得点名开药或要求做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否则,费用自理。
②工伤人员住院时,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临床痊愈后,应及时出院,不得压床,否则停发工伤津贴,其医疗费由自己负担。
③工伤人员要求住院、转院、转诊、外购药品时,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否则费用全部自理。
④住院工伤人员每日要确认自己当日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字。 2)工伤补助及护理费标准
①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能重返岗位工作而不工作的,或与外单位已经建立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事故单位要停止支付工伤补助,并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上班。若从单位通知上班之日起仍未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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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按《劳动合同法》予以解除合同。
②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由事故单位视伤情安排陪护人员,其护理费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③安排家属陪护的,必须严格按照工伤职工本人能否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内容确定。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分别按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30%计发护理费。不具备上述五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和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需要护理的不给予护理费(护理费是全部家属陪护的所谓陪床费总额)。
④在外地住院的工伤职工,每日住宿费按60元凭票报销,伙食补助每日25元,电话费不予报销。
3)工伤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依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①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一般为轻伤 (骨折) 医疗期间 1个月以内 轻伤 1—3个月内 3个月以上 1—2个月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2个月—6个月 工资及待遇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4
6个月以上至8个月 超过8个月 备注:基本工资指当年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 ②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7天以内 7—30天内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30天—60天 60天以上 1—2个月 一般为头部、胸重伤 部重伤、骨折 2个月—6个月 6个月以上 备注:基本工资指当年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及待遇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不再造发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矿上班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注:矿预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理赔冲抵工伤医疗费用。 7、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并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科、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进行初步分析,并形书面材料。主要分为:
1)因“三违”造成的工伤 2)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①技术科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②地测科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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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等造成工伤的。
③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④培训中心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工伤的。
⑤机电科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供应科因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⑥机电科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⑦通风科因 “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⑧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
8、工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一次发生l-2人轻伤的责任者处罚规定 ①“三违” 造成
跟班安监员罚款200元,带班长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科队长视情节罚款1000—5000元,带班矿级领导罚款1000 元,跟班科长罚款300元。经调查分析,所涉及责任者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另扣除发生事故的科、队当月工资的5%。
②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
分管矿领导罚款1000元,安全矿长罚款500 元,带班矿级领导罚款1000 元,科队长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带班长视情节罚款500—1000 元,跟班科长罚款200 元。经追查分析,所涉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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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轻伤(每3人轻伤按1人重伤计算)、重伤1—2 人的,对发生事故科队扣除当月工资的20%。
①井下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 元罚款,并予以开除;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队长视情节罚款2000—10000元,并予以免职;对跟班副矿长罚款5000元,跟班副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跟班科长罚款500元,跟班安监员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科队扣除当月工资的10%。
②地面发生一起重伤事故;
地面生产部门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10000 元罚款,并予以开除;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队长视情节罚款2000—5000元,并予以免职;对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安全矿长根据履职实际情况调整处理);对发生事故的科队扣除当月工资的10%。
9、其他规定:
①工伤的认定,以医院出具工伤证明为依据。
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在8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跟班队长、班组长、事故现场人员到安监科接受调查的,给予队长处罚200元/小时。
③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10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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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事故处罚通报后,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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