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集体管的局面,实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旅游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安全例会制度
1、我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定为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参加人员为分管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2、对于交通安全,每年在“五一”和“国庆”两个黄金周之前召开专题会议,如有紧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
所有会议均要作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及时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安委办报告:
(1)人员死亡、失踪事故;
(2)死亡人员超过3人(含3人)的重大事故; (3)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重特大事故; 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对全县旅游行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增强检查的实际效果,一般采用不事先通知的形式进行暗访检查,对存在隐患较多的单位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作好检查记录,写清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检查表和检查记录上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间和效果。检查人员负责在事后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实行跟踪责任制,将整改情况与安全工作考核挂钩。
(一)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工。
4、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5、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每年不少于4次。
6、景区设立旅游安全宣传栏,要求每月有一期以上的宣传内容。
7、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必须设立游客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
8、景区示意图必须设在景区的入口处,要求醒目、图文对照。
9、景区内餐饮服务人员必须配有健康证,要求每年体检一次以上。
10、景区内住宿房间卫生、清洁。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旅游企业在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消防制度。 3、配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消防人员。
4、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使用记录,消防设施可使用率为100%。
5、应配备消防安全标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通道标志和应急灯,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6、景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后,方能按审核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交通安全制度。
3、有尽告知游客安全的义务,设立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1、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各景区对开展的安全检查、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乡政府反馈信息。
2、各景区按规定向县旅游局和县安委办报送有关资料。 六、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制度
为使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在每年开展的春节、五一、国庆、安全月等安全大检查工作中以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中,对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能当场消除的隐患,要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要限期消除,建立隐患档案,以备跟踪和核查整改情况,并向检查单位汇报结果。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让隐患存在和漫延的,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责
任。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防抢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在布置安全工作时,落实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交通工具;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关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就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或抢险;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排险,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涉及完全生产的各景区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保证随时联系的通畅。
八、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企业、景区对本企业、景区的安全生产负责,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工程的安全规定置若罔闻、不研究、不贯彻、不执行、安全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以致事故频繁、伤亡严重事故的。
2、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法规、指挥或纵容、强迫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对职工,尤其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未认真进行安全
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允许无证人员上岗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和景区负责人;
6、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上级报告,致使酿成重大事故的部门责任人;
7、对所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坚决的企业和景区责任人;
8、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部门责任人。
(二)追究的程序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视其应负的责任做出相应处理,报经旅游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
被追究的责任人经局党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警告、停业整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性进行全面分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作好记录;
2、根据职责分工,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向有关工作部门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设置明
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值班守护,加强监控,直到隐患被排除;
3、超出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大邑县旅游局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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